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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最近接觸到的幾個案件,家屬找我時,都是拿著逮捕通知書來的。他們的疑問和訴求都非常一致:“葉律師,我家人已經被批捕了,他還有取保候審的機會嗎?”
現實中,大多數嫌疑人家屬對“批準逮捕”這件事情并沒有一個相對全面、客觀的認知,以至于常常陷于過于樂觀或過于悲觀的兩極情緒——無論是過于樂觀還是過于悲觀,對于案件走向的預判,都是沒有任何幫助的。
為了能夠更好地向大家闡明“批準逮捕”意味著什么,我決定寫這篇文章,從證據采集、訴訟程序、羈押措施、審查起訴結果四個方面,與大家詳細談談我在經辦這么多刑事案件后,對審查逮捕和批準逮捕的一些理解和解讀。
01
從證據角度來說,
批準逮捕意味著不利旁證的存在。
從證據標準來說,審查起訴和審查逮捕有較大的區別:審查起訴往往要求現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具體表現在“證據形成閉環、相互印證”,以及現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符合指控罪名的構成要件。 然而,審查逮捕因給公安機關預留的時間相對較短(最多30日),導致其證據標準沒有辦法與審查起訴看齊,因此,檢察官們更加關注的是“有無犯罪嫌疑”及“不予羈押是否將會造成串供、毀滅證據、危害公共安全等社會危險”。
以辦理過的案件為素材,我總結了審查逮捕的證據標準主要有以下:1.現有證據能否證明案件事實的大致輪廓;2.有明確的爭議焦點,且公安機關搜集到能夠證明有罪的旁證或者線索;3.證明有多個犯罪嫌疑人參與或涉及本案,等等。其中,從證據采集角度而言,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必然意味著現有證據中,存在對嫌疑人極度不利的旁證(或線索)。
比如,在強奸案中,批準逮捕必然意味著: 1.被害人作出對嫌疑人的不利陳述,而且核心在于利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2.具有客觀證據證明行為和手段的存在,比如被害人體內提取出精斑,比如被害人身上發現傷痕,比如起獲裝有迷暈藥物的玻璃瓶;3.嫌疑人與被害人有出入案發現場的記錄(如酒店電梯、走廊監控錄像、登記入住的記錄等);4.嫌疑人已滿刑事責任年齡,且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阻卻追責的關系等等。
當然,由于“捕訴一體”、錯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緣故,導致當前批捕案大多數會提起公訴。因此,現今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證據標準似乎又有趨同之勢。
筆者與同事交流過程討論時形成的結論是:雖然批準逮捕的案件作存疑不訴或法定不訴的可能性極低,但仍不能認為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證據標準相似,原因在于,審查逮捕更加關注于犯罪嫌疑與社會危險性的評估,即在不考慮或較少考慮法律適用的情況下,確認羈押的必要性,而審查起訴則會更加關注具體罪名的適用,即現有證據所證明的犯罪事實,應當以何種罪名追訴更為合適,因此兩者的證據標準及審查關注重點仍然有較大區別。
當前,審查逮捕對后期審查起訴的影響仍然不可忽視,儼然有“小審判”的效果。這種現象在以“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為主流觀點的當下飽受詬病,在未來會不會有所改善,尚不好說。
02
從訴訟程序而言,
批準逮捕意味著追訴審查已無回旋余地。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后,偵查機關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呢?對于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至一百五十九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為:
一般情況下,批準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兩個月,經過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交通不便偏遠地區的重大刑案、重大犯罪集團犯罪案件、流竄作案重大案件、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經過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期兩個月;(《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以上基礎上,如果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且已經經過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期兩個月的,可以再經由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再延長兩個月。(《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因特殊原因,較長時間不宜交付審判的重大案件,由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可以延期審理。(《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當然,大多數案件大多止步于“基礎配置”,即批準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為兩個月,極個別案件會根據案件情況,依法延長羈押期限,羈押期限延長時間越長,審查批準的檢察機關層級越高。
相對于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的回旋余地便更高。《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于不批準逮捕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根據是否需要繼續偵查,可作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決定。
現實中,許多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捕決定后,要么直接釋放不作取保候審,要么作取保候審,等到12個月的期限一過,再作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實現案件的“簡單化處理”(我們行內也稱“冷處理”),而這十二個月,便是刑事案件處理的最佳回旋期。
然而,對于批準逮捕而言,這種“追訴回旋空間”幾乎不存在。原因在于,案件一旦批準逮捕,相當于經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及社會危險性進行了確認,如果要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現實中要經過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雙重認可,難度非常高。此外,批準逮捕后每一環節的時限都非常短,多以一、二個月為限,延期審查非常嚴格,因此“以時間換空間”的戰術無法成效,最終導致“回旋余地”非常小,案件將會在相對固定的時間內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
簡而言之,批準逮捕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的遞進速度將會加快,使得留給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搜集證據、發表意見、爭取諒解及從寬處理的空間進
03
從羈押措施而言,
批準逮捕意味著羈押期限被大幅延長。
關于“批準逮捕后,嫌疑人是否還能被取保候審”一問題,我在文章《》中有詳細提及。在該文章中,我提出了我的觀點:批準逮捕后,取保候審的概率很低,原因有四點:1.批準逮捕本質上是檢察院對羈押的認可和背書;2.批準逮捕后的偵查期本質上屬于偵查階段;3.批準逮捕后,國家賠償義務轉移,公安機關缺乏主動審查羈押必要性的動力;4.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尚未健全,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未發揮作用。
這篇文章發表于2022年11月24日,那么,兩年后的今日,情況是否有所好轉呢?可以說有一定好轉,但不多:一方面來說,審查逮捕作為檢察院審查嫌疑人犯罪嫌疑及社會危害性的本質尚未改變,由此作出的批準逮捕決定,本質上仍然是一種司法認可;另一方面而言,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主動審查羈押必要性缺乏法律依據和具體實施細則,使得辦案民警沒有動力主動對是否取保作出審查。
當然,馬克思主義哲學告訴我們,看待問題,要用客觀、全面、發展的眼光去看待,對于審查逮捕及批準逮捕后的偵查活動,既要看到保守的一面,也要看到進步的一面,既要看到現在,也要看到未來。為進一步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評估工作,規范羈押強制措施適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該規定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作出了一定調整,其中,最為顯著的是審查主體的調整: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部門從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轉為捕訴部門,公安機關由辦案部門負責,法制部門統一審核,這一轉變更加符合當前刑事案件的辦案生態。
目前,批準逮捕后的偵查期間,無論是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經羈押必要性審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仍然是少數,其核心原因還是在于批準逮捕本身是對犯罪嫌疑和社會危險性的一種確認,這種確認本身對取保候審所代表的“低嫌疑”“低社會危害性”是一種否定。在未來這種現象是否有所調整,取決于刑事訴訟對審查逮捕這一環節的定位。
04
從審查起訴結果而言,
批準逮捕意味著存疑不訴的可能性降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由此可見,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由本機關作出不起訴將會導致批捕決定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而大多數案件中批捕機關和審查起訴機關又為同一檢察院,因此批準逮捕的案件大概率會被提起公訴——即便存在證據瑕疵(甚至是缺陷),這便是被業內所詬病的“將錯就錯”現象。
當然,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原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具有可訴性,仍有機會既不提起公訴,也避免國家賠償責任,常見的做法,便是與公安機關作出溝通,批準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對該案撤回移送——這種做法導致的后果是,撤回移送的案件往往處于一種非常尷尬的境地,即除非有外力介入,否則可一直公安機關可以一直掛案處理,既沒有撤案,也不補充偵查,也不移送審查起訴。
當然,隨著公安系統內部執法監督檢查越加嚴格,這種“掛案”的做法也逐漸在減少中。
05
結尾
刑事訴訟程序的許多環節,實際上都可以代替婚戀的環節,方便理解。譬如我在《》一文中,把認罪認罰刑期協商比作男方女方彩禮數額協商,被許多朋友稱贊通俗易懂。
而從宏觀來講,刑事訴訟程序本身就如同一場感情:刑事拘留正如同確定關系,而經過一定的周期(拘留后的37天),就必然要審查是否應當進入下一個環節,即“談婚論嫁”,若審查無誤,確定人品可靠及經濟實力具備(犯罪嫌疑及社會危險性確認),則可進行訂婚的程序(批準逮捕)。訂婚后,如無情感顯著減弱(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和劈腿、吸毒、賭博(證據不足或存在法定不起訴情節),則必然會在一定周期內走向結婚(提起公訴)。
“適不適合成為人生伴侶”的問題,其實就像是檢察院審查逮捕的程序:你要么批準逮捕,讓刑事訴訟程序往下走,要么只能放人,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沒有第三個選項,不然就是違規采取強制措施,要背負國家賠償責任。
以上,是我對“批準逮捕”這一環節的理解,歡迎嫌疑人及家屬、同行朋友及法律愛好者們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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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為更好地實現刑事辯護專業化,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刑事辯護服務,自2023年1月1日起,葉東杭律師只承接、承辦刑事犯罪辯護業務、企業刑事合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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