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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一男子因涉嫌強奸罪,被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期間,又殺害19歲堂妹。
男子若是一開始不是被監視居住,而是被逮捕,第二個案件是不是就不會發生?
男子在監視居住期間,又犯新罪,應該怎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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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說一下,什么是監視居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與逮捕相比,監視居住不用關在看守所里,人身自由度相對較大;與取保候審相比,取保候審可以在批準的市、縣活動,而監視居住只能在自己的住所或指定的居所活動,人身自由度沒有那么大。
從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來說,監視居住介于逮捕與取保候審之間。
什么情況下,適用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也就是說,適用監視居住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符合逮捕條件;
(二)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
報道中稱,“檢察院說證據不足,對社會沒有危害性,所以就不批捕”。若檢察院以沒有社會危險性為由,不予批準逮捕,應該給該男子辦理取保候審,而不是監視居住。
既然辦理的監視居住,就說明他們也認為該男子有社會危險性,應該予以逮捕,只是符合監視居住第二個條件,才給辦理的監視居住。
那該男子符合監視居住第二個條件中的哪種情形呢?
懷孕或哺乳的婦女,排除;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應該可以排除;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應該也可以排除;
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撫養人,這個報道里沒有提到,目前不能排除;
案件特殊或辦理案件需要?
從目前的報道中,無法判斷男子是符合哪種情形被監視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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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的第一條規定就是,“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該男子就是離開監視居住的處所后,才殺害其堂妹,發生第二起案件的。該男子至少有兩次離開處所,踩點一次,作案一次。該男子這兩次離開處所,經過批準了嗎?
監視居住由誰執行,怎么執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執行。
若犯罪嫌疑人違反監視居住的規定,該怎么辦?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違反監視居住規定,可以逮捕,可以先行拘留。
據報道稱,該男子曾多次外出(如前所述,至少有兩次),若男子的外出并未經過批準,就違反了監視居住的規定,就應拘留、逮捕,第二起案件或許就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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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男子會面臨什么樣的處罰?
該男子在監視居住期間,又犯新罪,應該逮捕。
該男子涉嫌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立案告知書寫的故意傷害罪,最終罪名以法院生效判決為準),應數罪并罰,死刑,應該離他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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