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瑩,這位榮獲全國優(yōu)秀公訴人的女檢察官,想不到也需要在網(wǎng)絡(luò)上呼吁,為她的丈夫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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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她丈夫因10年前代理的兩起案件被打成了黑社會,數(shù)罪并罰被判了10年6個月。
一個和法律打交道的公職人員,為什么不用法律來解決事情?需要在網(wǎng)絡(luò)上呼吁?
曾幾何時,她意氣風(fēng)發(fā),在法庭上口沫橫飛。
2018年的那起震驚全國的鑰匙扣槍支案,她難道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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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到2012年,一個叫李安龍的人工人,偶然機會得到一個鑰匙扣,這個鑰匙扣的外形像一把左輪手槍,長度為4厘米,重30多克,當然,也具備左輪手槍的發(fā)射功能,可以裝火藥和發(fā)射子彈,就像真槍的縮小版一樣。
但是這種鑰匙扣,不管怎么說,都不具備傷害人的條件,除非抵著眼睛開槍。
話又說回來,現(xiàn)在小孩子玩耍的那些玩具槍,打塑料彈的那種,如果抵著眼睛開槍,也能傷人啊!
公園里打氣球的玩具槍,難道不能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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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款鑰匙扣很有創(chuàng)意,每按一下按鈕,就會發(fā)出一聲響,李安龍覺得應(yīng)該有市場,于是依葫蘆畫瓢制作了一批進行銷售。
在他看來,這種玩具純粹就是好玩,根本傷不了人,直到有一天,幾個警察把他從家里帶走。他因涉嫌非法制造、經(jīng)營槍支罪被刑事拘留,檢察院也提起了公訴。
田瑩作為公訴人,認定李安龍制造槍支屬實,她認為:槍支的法律認定并非單純以殺傷力為依據(jù),而是以法律標準為依據(jù)進行界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槍支是以火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能夠發(fā)射彈丸或者其他足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喪失意識的物質(zhì)的武器。這包括能夠發(fā)射標準彈藥的自制或改裝武器,以及機械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口。因此,李安龍的鑰匙扣雖然殺傷力較弱,但由于其機械能標準超過了法定標準,仍然被認為是非法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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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李安龍的律師辯稱,雖然槍形鑰匙扣在機械能標準方面雖然與槍支的法律要求一樣,但其實際殺傷力非常有限。
最后,李安龍的辯護律師提出了一個要求:如果認定是槍,我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判處槍決,用這個鑰匙扣槍執(zhí)行。如果打不死,請放被告人回家!
法庭并沒有采信辯護律師的申辯,而是以公訴人的證據(jù)為準,判處以李安龍為首的幾個當事人,3-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這就是喧囂一時的鑰匙扣槍支案,盡管此案當時引起了專家、學(xué)者、律師和網(wǎng)友的關(guān)注,但當事人仍然被判。
都說天道好輪回,蒼天饒過誰!
女檢察官田瑩怎么都沒有想到,僅僅幾年的時間,怎么時間就掉個了?
田瑩自己是檢察官,她老公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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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的背景,怎么不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quán)益呢?
有網(wǎng)友說:不管你是誰,你坐在什么樣的位置上,做事都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在田瑩的哭訴中,她丈夫只是10年前代理的兩起案件,就被“打”成了黑社會,數(shù)罪并罰被判了10年6個月。
田瑩作為一個公訴人,一個檢察官,居然用了“打”這個字眼。
“打”是什么?莫須有的罪名嗎?
是誰“打”的?有沒有法律依據(jù)?
如果有確鑿的法律證據(jù),那就不是“打”,而是依法判決。
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jù),那就是誣陷,她丈夫自己是律師,難道律師都沒有辦法推翻對他的誣陷?
對于田瑩的喊冤,網(wǎng)友的評論幾乎一邊倒,有人還表示為什么不查一下她,說不定她也卷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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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現(xiàn)在也承認2018年的“槍型鑰匙扣案”是機械執(zhí)法了,當初怎么不認為呢?
這么說的話,就應(yīng)該重新判決李安龍無罪,并申請國家賠償。
中國是法制國家,法制第一,絕對不允許任何人枉法弄權(quán)。
所以,請?zhí)锎髾z察官,拿出你在法庭上的氣魄,依法保護你的老公,不用在網(wǎng)上哭訴。
如果連你這樣的人,都是通過網(wǎng)絡(luò)來尋求一個公平,我等良民百姓,還有活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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