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檢察院許靈春檢察官主持的行政監督聽證一案,并未就申請人認為的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遺漏的主要事實和錯誤認定的事實進行聽證審查,而就次要事實發表意見,避重就輕,搞形式主義,存在方向性錯誤,因此,申請人當庭書面申請延緩時間做出決定,并請求再次給予聽證的機會,因為法律并未規定,不能再次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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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人民檢察院優雅的聽證室
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邀請媒體旁聽,可以通過中國檢察聽證網和其他公共媒體,對聽證會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者錄播。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七十二條也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中國檢察聽證網和其他公共媒體,對聽證會進行圖文、音頻、視頻直播或者錄播。目的就是為深化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以聽證方式審查案件工作,切實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實普法責任,促進矛盾化解。
因此,媒體對此次聽證會進行實況報道,責無旁貸。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申請人作為頂層業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業主基于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墻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之規定,為隔熱和防漏水的合理需要,在屋頂上搭建了涉案玻璃房 ,并建設完畢。2020年1月8日,被申請人安慶市迎江區城市管理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讓申請人整改,申請人及時予以了整改,可以證明2020 年1月8 日被申請人已立案,至2020年12月25日11個月零17天后,被申請人又作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至2021年1月4日至1月7日11個月零27天后,被申請人對涉案玻璃房予以了強制拆除。
申請人認為,此次行政監督聽證一案主要事實應是:一、安慶市迎江區城管局在立案后11個月零17天成為歷史問題時再次發文強拆、11個月零27天予以自行強拆是否違反《安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以及強拆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二、在訴訟期間強拆,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規定,是否違反正當程序原則,駁奪了法律給予申請人司法救濟的權利;三、本案實施強拆行為究竟是“行政強制措施”,還是“行政強制執行”;四、雙方證據都證明此案強拆涉案玻璃房并不是“正在建設”中,而是早在11個月前就已完工并成為歷史時,其強拆是否有合法依據。
就該四項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申請人也清晰寫在《行政抗訴申請書》上,而許靈春檢察官在整個聽證會中只字未提,并引導聽證員做出錯誤判斷,純是為了幫助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規避違法行政事實,因此,此次聽證會錄音錄像及聽證筆錄可以證實,該檢察官存在搞明的是給予聽證、暗的卻規避違法事實的“兩面派”手段,故申請人當庭書面申請延緩時間做出決定,并請求安慶市人民檢察院再次舉行聽證會,否則此次聽證會就毫無意義,根本不能監督治理一個領域,解決一類問題,發揮“治理一片”的作用,人民檢察院也形同虛設。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迎江區城管局存在以下五個方面違法:
一、違反安慶地方規則《安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未在120天之內處理完畢,超期發文,超期強拆,以及違反強拆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規定,屬于違法強拆;
二、在行政訴訟期間自行強拆,違反正當程序原則,駁奪了法律給予申請人司法救濟的權利;
三、在行政訴訟期間未申請人民法院強拆,以行使 “行政強制措施”之名違法行使“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權力替代法律。
四、沒有規劃部門專件通知申請人自拆,安慶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函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涉案強拆前對原告的通知,被申請人予以強拆當屬于違法;
五、雙方證據都證明涉案玻璃房被強拆時并不是 “正在建設”中,而是已完工11個月并成為歷史時,因此,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規定。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安慶市迎江區城市管理局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迎城強拆決字(2020)501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并于2021年1月4日至7日自已決定自已執行強拆,不僅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而且也違反《安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僅違反了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而且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不僅違反了《安慶市城市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而且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當屬于違法。
申請人認為,根據《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原判決、裁定結果確有錯誤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一)適用的法律、法規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四)違背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的;(五)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未適用的。此案存在該條第一、四、五款之情形,人民檢察院當應認定為本案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并同時存在《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的“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之情形。
因此,安慶市人民檢察院不應放棄這起具有發揮治理一片作用的行政抗訴案件,應依據《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作專項研究后,抓住要害問題,再次予以聽證后提起抗訴,而不是避重就輕,搞形式主義,存在方向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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