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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劉某系被害人王某的員工,因雙方存在工資糾紛,劉某為泄憤,在王某公司園區停車場內,使用隨身攜帶的刀片將王某貨車的八條輪胎、兩個氣囊劃破。經鑒定,被毀壞的氣囊、輪胎價值人民幣八千余元。后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煦濱刑事團隊接手本案后,結合案件事實,通過協助當事人獲得諒解、多次與辦案機關溝通梳理案件前因后果等方式,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單處罰金的判決結果,免受牢獄之災。
二、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辦案過程
煦濱刑事團隊受當事人委托后,第一時間對案件事實進行梳理,考慮到該案件屬于財產類案件,即使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沒有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被害人也有權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向被告人主張損失,屆時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還會失去被害人諒解及主動賠償等法定的從輕情節。因此,團隊律師積極勸解、推動當事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同時多方協調將賠償金額控制在雙方均能接受的范圍內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向辦案機關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請求。
此外,我們了解到當事人毀壞財物的行為并非無故滋事,而是在討要工資無果的情況下,一時激動發生的,并非逞強耍橫的任意損壞,并且結合當事人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積極配合調查的行為,足以說明相較于常見的故意毀壞財物罪,其主觀惡性極低。煦濱刑事團隊以此為立足點,積極與法院及檢察院溝通,最終觀點得以采納,為其爭取到單處罰金的結果,使當事人能夠盡快回歸家庭和正常生活,免受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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