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發生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一天一男子李某和他的叔叔家經常把幾頭牛混養在一起。可不曾想,一天,一頭母牛生下了一頭小公牛。隨后,兩家人繼續讓小公牛在混養的牛群中一起飼養。
5年時間過去了,正當要把該公牛準備賣掉時,叔侄兩家人均認為這頭牛是自己的,隨后兩人發生爭執,民警隨后也介入事情的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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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最終誰還是說服不了誰,兩方爭執還是比較大。
隨后,叔侄兩個人在民警的見證下,簽署一份協議,表示如果動物親子鑒定結果證明公牛系一方母牛之子,則公牛應當無條件歸還給自己,且對方則需要多承擔鑒定產生的費用。
隨后,經過鑒定,最后確認這頭公牛是侄子李某家母牛所生,平息了這場糾紛。侄子里某隨后要求叔叔承擔這份鑒定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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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廣州律師吳國雄評析道:【律師事務所法律咨詢】
1、所有權決定支配權。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實際上,叔侄兩人在本案中的糾紛,本質就是對公牛所有權歸屬的爭議。物的所有權決定支配權。即對他人的排他性的權利。
2、協議是否有效問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任何合同的成立不僅不能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同時還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具體到本案中,相關事實和證據,并沒有體現出該約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也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因此該份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3、民事活動應遵守誠信信用。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同時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實際上,本案中兩人均屬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簽署的協議合法有效,因此雙方均需要遵守該協議的約定,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去履行該份協議。因此,在鑒定結果出來的時候,叔叔一方就不能再索要該公牛了,而且還需要承擔相應的鑒定費。
當然,叔叔也不能再故意損毀該頭公牛或者下毒,否則可能涉嫌刑事責任。
有網友表示:農村養過牛的都知道,首先母牛是誰家的沒有爭議,母牛生了牛仔,牛仔從生下來吃奶到長到一歲多都會緊跟母牛,這難道兩家人心里沒數嗎?
也有網友認為:這不是錢的事,農村人最講一個理,就算賠再多錢也要把事情搞清楚,誰不同意就代表理虧,這個樣即使明知道自己耍賴,也可以給自己一個臺階,證明自己不是無賴,否則在村里就混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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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小璐
復核:夏靖
來源:廣州律師吳國雄專欄
圖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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