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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向南陽同城會爆料稱:
2021年7月5日上午,位于南陽市張衡路孔明路口的龍達新天地小區廣場上,一位穿藍色制服的城管工作人員正在對停車未入線的車輛進行拍照,通過行車記錄儀顯示,另外一名城管人員在另一側進行拍照,諷刺的是他們的執法車輛卻停在了路口明顯影響交通的地方,被貼條的車主們能信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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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第十一條 調查取證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車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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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于昨日將此行為發布到網上,質疑其執法不規范時,遭到疑似城管部門人員的回復,其先稱單位已經報警,又稱該車輛周圍有3名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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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論幾名執法人員,可以各自獨立執法嗎?那執法不少于兩個人的規定還有何意義?規定兩個人一起執法是做到相互監督作證,達到公正公開,如果各自單獨執法 則法規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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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9年11月開始,南陽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聯合市公安局交管部門對違規停放車輛予以罰款處罰。
法治周末報特約評論員張保平曾為南陽城管對交通違停車輛“貼條罰款”行為進行過點評:
少罰款是民心所向,在城市停車場建好的基礎上進行違停罰款才合理合法。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也要合理。如果政府規劃的停車位不能滿足大眾的停車需求,在沒有停車位的情況下,車主將車輛停在不影響他人通行的地方,行政機關也要處罰就違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則。
法治社會,必須法治先行。行政處罰行為,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法無授權皆應禁止,停車不能任性,執法更不能任性!公民要守法,不能亂停車,行政機關更應當守法,不能亂授權、亂執法、濫罰款。
很明顯,南陽城管對機動車貼條罰款與交通安全法相抵觸,其次,城管部門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執法體系,包括對執法人員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及考試驗收,是否建立了執法檔案?執法是否及時上網,公開透明可追溯?執法隊城管人員是否具備相關法律素養?處罰都用在了什么地方?被處罰人如果不服處罰,該如何申訴?
依法治國,要求一切行政處罰行為,必須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施行,必須統一到制度和立法源頭上來。南陽城管部門要依法執法,提升執法規范性,應該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從城市建設和為全體民眾服務的角度考慮問題,不能忘了為民服務的初心,更不能違法擴權,任性執法,引起民眾的恐慌和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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