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臺州晚報
近日,江蘇市民董某花費3600元購買3瓶標注“茅臺接待專用酒”的白酒。
購買后,董某聽朋友提起,茅臺公司從未有“特供酒”“專用酒”,于是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經核查鑒定,茅臺官方也從未出品此類專用酒、特供酒,涉案酒水屬于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商家也無預包裝食品經營資質。
法院審理認定,該酒水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明知不合格仍進行售賣,消費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最終法院判決商家退還貨款360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36000元。
來源:荔枝新聞、小莉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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