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國家醫保局發布《有關醫保目錄內部分藥品支付范圍答醫療保險雜志社記者問(2026年第一批)》,同步印發《醫藥服務管理司關于醫保目錄內部分藥品支付范圍論證結果的函(2026年第一批)》,對創新藥在醫保報銷中碰到的難題給出解決方案。
兩份文件對熱門創新藥物信迪利單抗、替雷利珠單抗、特瑞普利單抗、卡瑞利珠單抗、維泊妥珠單抗、利妥昔單抗、烏帕替尼、巴瑞替尼等品種的報銷政策進行了解讀,涉及用藥最嚴謹的腫瘤、免疫等市場領域。主要就是講五件事:PD-1在維持治療階段符合哪種條件可報銷;腫瘤治療中聯合用藥如何“新老藥”銜接;一些自免藥物“銀屑病”二線治療、患病強度如何界定;以及實際用藥中的醫保支付范圍和說明書適應證不一致問題。
這是國家醫保局第一次以“答記者問”的形式,明確全國各地醫保報銷的具體規則,也讓醫保報銷多了一項可參考的官方依據。這次的“答記者問”中,很多都是近兩年患者報銷遇阻后提出的質疑,而且從“2026年第一批”的表述來看,后續還會有第二批、第三批……
醫保監管開始進入摳字眼明細規則的新階段。報銷規則越定越細,是因為醫藥創新的速度遠大于監管跟進的速度。文件對細節的把控,堪稱“中國式家長”,這種細致入微的解讀究竟好還是不好?不同的市場參與者會有不同的理解。
聯用療法,成為支付最復雜“關卡”
據公開信息,2025版國家醫保目錄與2024版相比,有65種藥品的醫保支付范圍發生了調整。除了大部分屬于適應癥調整外,以PD-1抑制劑為代表的腫瘤免疫治療藥物、抗VEGF藥物等都增加了更詳細的報銷限定條件,精確到“聯合xx藥物”的具體方案。國產PD-1“四小龍”都出現了類似情況。
但在實際的醫保執行層面,這種“方案鎖”的設定,反而使部分報銷過程復雜化。細致的約束,經過地級醫保局層層下放,往往就會演變成極端的解讀。當地方要對著醫保報銷的適應癥具體操作時,就會面臨如何解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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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例舉的五種情況中,聯合用藥相關問題就占了三種情況,腫瘤領域是“重災區”。
在腫瘤治療中,“免疫聯合用藥維持階段”是指經過初始免疫聯合治療后,患者進入持續治療階段,延緩疾病進展的階段,這階段的用藥量就不一樣了。醫保沒有維持階段的描述: “怎么聯、聯多久、之后怎么維持”。但說明書“用法用量”是很明確的。這就回到地方醫保報銷中經常碰到的一個問題:如何看待說明書適應癥和醫保支付范圍的可操作性?
是在說明書未正式更改之前,認可了新藥的說明書覆蓋了老藥的適應癥,是醫保越來越科學化的標志。
還有一類問題是,藥品說明書到底看誰的?在治療彌漫大B細胞淋巴瘤中,推薦一線方案為“Pola-R-CHP”,就是維泊妥珠單抗、利妥昔單抗聯合化療。維泊妥珠單抗、利妥昔單抗都是醫保藥,但維泊妥珠單抗說明書上記載了Pola-r-CHP療法,利妥昔單抗上市20多年了,沒有記載這種最新的療法。有的地方就機械“看說明書”,說明書上沒有的一律不報銷。
這其實誕生出一大堆問題:包括PD-1在內的很多創新抗癌藥都有和化療藥物聯用的治療方案。那么,是不是每上市一種創新抗癌藥,化療藥物都要改一次說明書?
這次醫保局對這種情況做出了約定:聯用方案只看“最新獲批的新藥說明書”,新藥的聯用方案進醫保了,即便老藥說明書未更新該聯用適應癥,老藥也可正常報銷。
但這樣的規定仍有空白:對于臨床換藥、加藥等情況,到底怎么報銷?此次文件并沒有明確提及。比如人群規模最大的EGFR突變肺癌,有60%都會出現耐藥。如果醫保僅認可固定的聯合方案,而臨床因患者年齡、體質或毒性問題需要調整治療組合,加減藥品,這又怎么辦?
還好醫保局留了個解決口徑:今后針對不同情形是否合理合規無法形成一致性意見的,各地可暫按現有規定執行,將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形成統一意見針對具體情況組織專家按照后下發。
據中國國家癌癥中心2026年發布的《2024年中國分地區惡性腫瘤流行情況分析》,2024年中國惡性腫瘤新發病例估計為515.06萬例。每個人個人體質不同,即使相同病種,使用方案也不盡相同。按個性化“一人一案”實現醫保報銷,也夠醫院和醫保局忙活一大陣子。
明確各個創新藥報銷細則,工作量巨大
除了解答目錄藥品支付范圍的疑問,新文件對具體品種適應癥如何界定,也下了定義。
2022年,艾伯維的烏帕替尼緩釋片在中國獲批進口,是目前國內唯一獲批上市的烏帕替尼產品,占據全部市場份額。2025年前三季度,該藥院內銷售額攀升至4億元。目前,烏帕替尼已在中國已獲批8項適應癥,覆蓋皮膚科、風濕免疫科和消化內科等領域,今年1月,其難治性/中重度特應性皮炎、活動性銀屑病關節炎、中重度活動性類風濕關節炎的二線治療正式被納入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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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適應癥中“二線治療”、“中度至重度活動性”頗為模糊的表述,困住了一部分政策執行者。國家醫保局醫藥服務管理司相關負責人公開表示,關于“二線治療”,就是要厘清“系統性治療”與“對癥治療”的區別。烏帕替尼的“二線治療”指的是經過規范的“系統性治療”后應答不佳或不耐受,使用烏帕替尼治療的情況。
在臨床用藥時,使用烏帕替尼的同類藥品如阿布昔替尼的,就算“系統性治療”,如果應答不佳或不耐受,再用烏帕替尼,就符合報銷條件;但只使用鎮痛藥、抗炎藥等就不能算“經過系統性治療”。對于烏帕替尼用于治療“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時,則要參考《中國潰瘍性結腸炎診治指南(2023年)》《中國克羅恩病診治指南(2023年)》等,依據指南做出的診斷,醫保局給予了認可。
同樣,針對用于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的巴瑞替尼,也要嚴格按照同時滿足“經過傳統抗風濕治療”“治療時間需達3-6個月”“三是治療效果不佳或不耐受”才可以報銷。
在每年上百種創新藥上市的背景下,僅靠每次發函、答記者問,恐怕是很難解決所有問題。我國醫保目錄內藥品總數已增至3253種,醫保目錄中對藥品設有“限定支付范圍”的不少。廣義上,除了限二線用藥等,還有藥品限支付天數或年齡等。如今剛發布了今年第一批解讀,未來醫保部門想要廓清所有報銷爭議,工作量會是驚人的。
撰稿丨苗苗
編輯丨江蕓 賈亭
運營丨晨曦
插圖丨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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