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遺囑,因為漏掉了“繼”“養”“非”三個字,導致繼女分文未得。法院的判決讓無數人驚醒:立遺囑,不是寫幾句話那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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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人與前妻育有一子,后與再婚妻子共同生活。再婚妻子帶來的女兒從小由老人撫養長大,關系親密。老人去世前,親手寫下一份遺囑:“我名下房產由妻子、兒子、女兒三人共同繼承。”他以為寫得清清楚楚,卻沒想到,正是“女兒”二字惹出了大禍。
老人去世后,親生兒子主張:“女兒”指的是老人與前妻所生的女兒(早已失聯),而不是繼女。繼女則認為自己從小被撫養,法律上就是“有扶養關系的繼女”,應當包括在內。雙方各執一詞,訴至法院。
法官在審理中仔細審查遺囑全文,發現老人從頭到尾沒有使用“繼女”二字,也沒有寫明繼女的名字。按照《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遺囑應當嚴格按照字面含義解釋。既然遺囑中同時出現了“兒子”(親生)和“女兒”,且沒有特別說明,法院最終認定老人的真實意愿僅指親生子女。繼女雖然多年來盡到了贍養義務,但因為遺囑缺少了關鍵的“繼”字,無法作為繼承人,只能依據“酌情分得適當遺產”條款獲得少量補償。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律師指出,普通人立遺囑最容易犯的三個致命錯誤:
第一,身份關系表述模糊。 寫“老伴”“孩子”“孫子”,不寫具體姓名和身份證號。一旦出現同名或關系爭議,法院難以認定。
第二,使用昵稱或簡稱。 寫“把鐲子留給小麗”,而“小麗”是誰?沒有證明。必須寫全名加身份證號。
第三,忽略法律上的“子女”分類。 法律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如果你只想給其中某幾類,必須明確寫出來。比如“只給我的親生子女”,或者“給我的繼子張三”。
除了少寫三個字,還有“多寫一句話”導致無效的案例。比如在遺囑后加一句“由長子全權處理”,結果被認定為授權長子重新分配遺產,導致原遺囑失效。或者寫“如果老二不孝順就不給他”,而“不孝順”無法客觀界定,同樣引發無窮爭議。
律師建議:立遺囑最好采用公證遺囑或由律師見證的代書遺囑。如果自書遺囑,務必寫清每個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與立遺囑人的關系(親生、養、繼、非婚生等),并注明“其他親屬不得主張本遺囑未列明的權利”。寧可啰嗦,不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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