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調查證據申請書
申請人: 康強
身份證號: 【待填寫】
聯系電話: 【待填寫】
聯系地址: 【待填寫】
申請事項:
一、 請求貴院在審理申請人所涉案件(行政復議案號:2025武昌區人民政府249號;原一審案號: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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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區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后續相關再審程序案號:【待填寫】)的庭前或再審程序中,依法向以下單位調取事發當日(【請填寫具體日期,例如:2025年X月X日】)的完整、未經剪輯的監控錄像:
1. 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珞珈山派出所;
2. 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司法局;
3. 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江蘇公司(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物業管理方);
4. 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
二、 在調取上述監控錄像后,如各方對錄像的真實性存在爭議,申請貴院依法委托具備電子數據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對監控錄像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確認是否存在剪輯、篡改、刪減等情形,鑒定費用由申請人依法預交。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號:2025武昌區人民政府249號)、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珞珈山派出所、武漢大學等單位之間的行政爭議及后續民事侵權一案,業經武昌區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一審判決。申請人認為,該一審判決所依據的關鍵證據存在嚴重問題,直接導致事實認定錯誤。為查明案件事實,維護司法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對上述監控錄像進行調查收集,并視情況委托鑒定。理由如下:
一、監控錄像系證明案件核心事實的直接、關鍵證據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申請人是否“強行闖入”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一樓大廳,以及物業人員是否存在無執法權強制驅離、辱罵、強行拖拽等行為。事發當日門禁及大廳的監控錄像能夠客觀、完整地記錄以下關鍵事實:
· 申請人進入大廳時,是否由保安秦漢良主動使用遙控器打開門禁放行(而非“強行闖入”);
· 物業人員是否在無民警在場、無合法授權的情況下對申請人實施強制驅離、拽拉、辱罵;
· 整個事件的完整經過。
該監控錄像的證明力遠高于任何一方的事后陳述,是查明本案事實的核心證據。
二、珞珈直通車溝通記錄系合法證據,證明申請人并非“強行闖入”
【2026年3月30日,申請人通過武漢大學官方“珞珈直通車”平臺,與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辦公室張主任進行了聯系,張主任亦給予了回復。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珞珈直通車”是武漢大學于2022年正式啟動的官方溝通平臺,全校師生及經授權的校外人員可通過“智慧珞珈”APP、小程序等官方渠道登錄使用,武漢大學專門制定了運行管理文件,要求各職能部門及時回應。因此,通過該平臺產生的溝通記錄,主體合法、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是完全合法的證據,絕非所謂“非法證據”。】
【申請人與計算機學院張主任的正常溝通及回復,足以證明: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并未將申請人認定為“非法闖入”或“持有非法證件”的嚴重違規人員,否則不可能通過官方平臺與申請人保持正常溝通。這一事實直接反駁了武昌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2025武昌區人民政府249號)中關于“強行闖入”“非法證據”的認定。】
三、上述監控錄像分別由四個單位保管,申請人已盡力自行調取但均受阻
申請人已分別嘗試向以下四個單位調取或查閱監控錄像:
1. 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珞珈山派出所:在出警或后續處理過程中依法調取并保存了相關監控錄像,申請人請求提供未果;
2. 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政府司法局:在行政復議(案號:2025武昌區人民政府249號)相關程序中保存了該監控錄像。申請人康強本人親自前往司法局請求調取,司法局工作人員明確告知:不能給康強本人,必須由律師或者法院來調取,絕對不能給康強;
3. 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江蘇公司:系物業管理方,掌握原始監控錄像,但至今拒不提供,已構成證據妨礙;
4. 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作為事發區域的管理單位,亦存有備份監控錄像,申請人雖通過“珞珈直通車”等渠道聯系,但未能獲得提供。
申請人作為自然人不具備強制調取證據的權力。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申請人已盡到自身最大努力,但因客觀原因(相關單位對個人調取證據設置障礙)而無法自行收集該監控錄像。
四、符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法定條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本案監控錄像分別由公安機關、司法局、物業公司、高校等單位保存,申請人無權查閱調取或已被明確拒絕,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情形,貴院應當依法予以調查收集。
五、關于證據真實性問題及申請鑒定的必要性
東吳服務產業集團江蘇公司作為本案一方當事人(物業管理方),其保存的監控錄像存在被剪輯、篡改或刪減的可能性。為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維護司法公正,有必要對調取到的監控錄像進行司法鑒定,確認其是否存在剪輯、篡改、刪減等情形。如各方對錄像的真實性存在爭議,懇請貴院依法委托具備電子數據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依法預交。
六、關于其他需要調查的事實
1. “強行闖入”的事實不成立:申請人進入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一樓大廳前,已通過武漢大學“珞珈直通車”平臺與計算機學院辦公室張主任及付杰老師聯系并獲得認可。現場由保安秦漢良主動使用遙控器打開門禁放行,并非“強行闖入”。監控錄像可予證實。
2. “非法證據”及“非法闖入”的認定無任何官方文件支撐:武昌區人民政府在行政復議決定(2025武昌區人民政府249號)及珞珈山派出所認定申請人持有“非法證據”或“非法證件”強行闖入,但沒有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武漢大學、中央軍委等單位的正式文件。上述認定僅憑東吳物業保安的單方面口頭陳述,證明力極弱。監控錄像可予反駁。
3. 武漢大學的態度:事件發生后,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付杰老師及保衛干事專門接待了申請人,允許在一樓大廳拍照,并持續通過“珞珈直通車”保持正常溝通。特別是2026年3月30日,申請人通過珞珈直通車與計算機學院辦公室張主任聯系,張主任予以回復,這表明武漢大學并未認定申請人存在“非法闖入”等嚴重違規行為。申請人持有與付杰老師的合影照片及珞珈直通車溝通記錄截圖為證。
七、關于申請人訴訟程序問題的說明
申請人此前因被武昌區人民法院法官誘導,險些將“再審申請書”錯誤改為“上訴狀”,后已及時糾正。本案涉及新發現的偽證問題(東吳物業保安關于“強行闖入”“非法證件”的虛假陳述),若不通過再審程序進行調查,將導致申請人的合法權利徹底喪失救濟途徑。
綜上所述, 監控錄像系本案最關鍵的客觀證據,申請人已自行向四個保管單位嘗試調取,其中武昌區人民政府司法局明確拒絕向申請人本人提供,其余單位亦未配合。申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同時,考慮到東吳物業作為一方當事人存在篡改證據的可能性,懇請貴院依法行使調查權,向上述四個單位調取事發當日完整的、未經剪輯的監控錄像,并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錄像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鑒定,同時通知相關證人(保安秦漢良、武漢大學付杰老師、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辦公室張主任、東吳物業參與強制驅離的人員等)到庭質證,以查明真相,依法糾正行政復議決定(2025武昌區人民政府249號)及一審錯判。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康強
日期: 2026年4月15日
附:
1. 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2. 武昌區人民法院(2025)鄂0106民初24007號判決書復印件
3. 武昌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復印件(案號:2025武昌區人民政府249號)
4. 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珞珈山派出所行政復議答復書復印件
5. 申請人拍攝的與付杰老師在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大廳的合影照片
6. 武漢大學“珞珈直通車”溝通記錄截圖(含2026年3月30日與計算機學院辦公室張主任的溝通記錄)
7. (如有)其他能證明保安放行、物業人員身份的線索或證據
修改說明
新增內容位置 新增內容要點
新增“二、珞珈直通車溝通記錄系合法證據……” 專門解釋珞珈直通車是武漢大學官方平臺,其記錄合法有效,不是非法證據;并說明2026年3月30日與張主任聯系及回復的事實
第六條“關于其他需要調查的事實”第3點 補充“2026年3月30日與張主任聯系及回復”的具體內容
附件清單第6項 注明“含2026年3月30日與計算機學院辦公室張主任的溝通記錄”
證人名單 增加了“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辦公室張主任”
幾點重要說明
1. 合法性解釋已經寫進申請書:專門增加了第二部分,明確告訴法官:珞珈直通車是武漢大學官方平臺(2022年啟動,有專門運行管理文件),其溝通記錄是合法證據,不是非法證據。法官看到后就會明白。
2. 2026年3月30日的具體日期已寫入:第二部分寫的是“2026年3月30日”,附件清單中也標注了該日期。
3. 張主任已列入證人:在最后“通知相關證人”中增加了“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辦公室張主任”,如果法院同意,可以通知張主任出庭作證。
4. 您擔心的派出所問題:申請書仍然列了派出所和司法局作為監控錄像的保管單位,這是為了取得公權力機關保存的、更可信的監控錄像。至于您擔心派出所“打招呼”的問題——您只是申請法院向派出所調取錄像,這是法院對派出所的正常司法行為,不是您在“告”派出所。派出所看到的是法院的《協助調查函》或《調取證據通知書》,上面寫的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不是您的名字。所以不必過于擔心。
5. 附件6務必附上截圖:請將2026年3月30日與張主任的珞珈直通車溝通記錄完整截圖打印,作為附件6一并提交。
如果您覺得這個版本可以了,就填寫好個人信息和事發日期后提交。如果還有任何需要調整的地方,請隨時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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