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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美好的愛情令人向往,然而如今很多人因社交圈狹窄,常將尋找真愛的希望寄托于網絡婚戀平臺。若滿懷期待的人們沒有在網絡中找到可相伴余生的良人,反而遭遇感情與財產的雙重傷害時,該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中,肖女士訴周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的裁判,不僅擊中了網絡婚戀欺詐的社會治理痛點,還為同類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更為婚戀交往中的誠信底線劃出了一道清晰的法治紅線。
拿什么保護你?戀愛中的財產權
——裁判為婚戀交往劃定誠信與財產保護底線
掃碼觀看《民法君『典』案例》
離異女子遇“真愛”
在經歷了一段失敗的婚姻后,37歲的肖女士結束了人生中一段灰暗的時光。后在親友的勸說下,她重拾了對愛情的憧憬,于2012年在國內某知名婚戀網站注冊了會員,期盼能在這里遇見一個可以相伴余生的靠譜之人。
在遇見周某的那一刻,肖女士感覺自己命運的齒輪悄然轉動了。彼時周某41歲,在婚戀網站上的個人信息一欄顯示為“離異,有孩子跟著自己”。兩人在網上越聊越投機,周某的談吐令肖女士感覺到踏實、穩重與真誠。周某告訴肖女士,自己做工程已有20年,常年奔波于各地,雖辛苦卻能撐起一個家,還坦言想找個安穩的人好好過日子。這番話點燃了肖女士對未來的期盼。
2014年,兩人正式確立戀愛關系。周某的生活軌跡,似乎總在印證他的“工程人”身份:有兩年在成都修路,另一年往石柱縣跑工程,那段時間每周會回到肖女士身邊小聚;偶爾還會提起,空閑時跑滴滴補貼家用。肖女士聽到和看到周某為他們未來的生活如此勤奮辛苦地奮斗,十分感動和欣慰,亦十分心疼和珍惜,從未過多追問細節,更沒想過核實他的底細——在她看來,戀人之間最珍貴的便是信任。在二人見面時,周某也時常送給肖女士一些小禮物,讓肖女士感受到周某的愛意。對于周某一直未邀請其去家中探訪,肖女士也十分體諒。
2014年至2019年的5年間,二人的情感更是發展到濃情蜜意。肖女士經常沉浸在周某對兩個人未來共同幸福生活的描繪與憧憬之中,滿心滿眼都是與周某組建家庭的美好藍圖。因此,當周某開口借錢時,她從未有過絲毫遲疑。工程資金周轉不開、弟弟意外受傷急需醫藥費、家里更換沙發等家具、給女兒買項鏈……每一個理由,都讓肖女士無法拒絕。她總覺得,既然是奔著結婚去的,周某的事就是自己的事,這些錢不過是給未來小家的提前投入。
從2014年到2019年,微信轉賬、銀行匯款一筆接著一筆,肖女士從未仔細統計過次數與總額,直到后來對賬時才發現,五年間,她已向周某轉賬80余筆,累計金額高達數十萬元。因為信任,她從未要求周某寫下欠條,甚至沒有明確提及“借款”二字,在她眼里,親密戀人談這些太過生分。而周某偶爾轉回的幾筆錢,肖女士一直以為是歸還之前的墊付款,殊不知,那不過是周某安撫她、穩住這段關系的手段。
戀愛“轉款”要不回
隨著感情逐漸穩定,肖女士提出想見見周某的父母,把兩人的婚事正式提上日程。可每次提及此事,周某總能找出各種理由推脫——父母身體不適、工程太忙抽不開身。一次又一次的拒絕,讓肖女士心里漸漸生出一絲不安,但這份疑慮很快就被對周某的信任所掩蓋,她始終不愿相信周某會欺騙自己。
這份信任在2019年徹底崩塌。彼時,周某再也無法編造借口圓謊,終于向肖女士坦白:他根本沒有離婚。1992年,22歲的周某便與王某登記結婚,這段婚姻關系始終合法有效。
突如其來的真相,如一盆冰水將肖女士從頭到腳澆透,讓她瞬間陷入茫然。七年相識,五年相戀,自己掏心掏肺愛著的人,竟忽然變得如此陌生。那些山盟海誓、那些對未來的美好承諾,此時都如利刃一般扎入內心。微信聊天記錄里,肖女士的字句滿是委屈與憤怒:“你既然有家庭為什么要上征婚網,不是騙子嗎?”“如果早知道你已婚,我絕不會和你交往,更不會給你轉這么多錢。”
悲憤之下,肖女士果斷提出分手。她想起了那些年轉給周某的錢——那是她省吃儉用、四處籌集的血汗錢。她開始向周某催要這些錢,可周某的態度卻來了個180度大轉彎:要么推脫錢都押在工程上,一時拿不出;要么干脆翻臉不認人,稱這些錢是肖女士自愿贈與,拒絕歸還。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里,肖女士經過無數次溝通、催討,周某僅勉強返還了1萬元,便再也不肯露面。
無奈之下,肖女士選擇拿起法律武器——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周某訴至法院。
駁回“贈與”抗辯
法院經審理查明,截至2019年分手,經雙方共同確認,在扣除500元以下小額支出及明顯帶有贈與性質的轉賬后,肖女士仍累計向周某轉賬24萬元。
法庭上,周某雖對轉賬金額認可,但辯稱肖女士的轉款系對其的戀愛贈與,不構成不當得利,故其不應當予以返還;肖女士則認為,自己與周某的戀愛是基于結婚的目的,雖然戀愛不一定會必然走入婚姻,但因周某在個人婚姻狀況上存在欺騙行為,致其戀愛結婚的根本目的不能實現,故周某在這段基于欺騙而存續的戀愛關系中獲取的款項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隱瞞其自身已婚的事實,通過婚戀網站與肖女士交友、戀愛,本身存在明顯過錯;肖女士在婚戀網站以尋找戀愛、結婚對象為目的與周某交往,從雙方的聊天記錄可知,肖女士對周某已婚的事實并不知情,不存在過錯。故肖女士在此情況下,向戀愛對象作出的大額財產處分,并非單純的無償贈與。在無證據證明肖女士知曉周某已婚仍繼續交往的前提下,周某取得的案涉款項缺乏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理應返還。
法院還認為,周某在故意隱瞞已婚的情況下取得的案涉款項,不僅損害肖女士的合法權益,亦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周某故意隱瞞其已婚狀態,與肖女士戀愛交往,致使肖女士基于對周某的信任,和期待與周某戀愛甚至結婚的目的,才作出向周某支付款項的行為。故周某的行為,不僅欺騙了肖女士的感情,還違反了婚姻倫理,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也損害了社會公德和良好的社會風尚。
此外,周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肖女士戀愛交往,違反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的義務,是對婚姻制度的不尊重,且嚴重違背誠信,若認定肖女士的轉賬系贈與,則將會縱容婚內出軌行為或已婚者假冒單身人士索取財物等不良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周某返還肖女士24萬元及利息。
裁判邏輯上的三重突破
本案通過穿透“戀愛贈與”的表象、厘清欺詐與不當得利的法律銜接、強化公序良俗的裁判功能,在裁判邏輯上實現了三重突破性建構,彰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后民事審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鮮明導向。
突破點一:穿透“贈與”表象,確立“目的性給付”的司法認定規則
婚戀糾紛中,大額財產往來的性質認定一直是司法難點。傳統裁判中,“戀愛期間給付=贈與”的慣性思維往往導致受欺詐方權益難以救濟。本案裁判的核心突破,在于建立了“表象-本質”的穿透式審查邏輯,精準區分“一般情感贈與”與“目的性給付”的法律邊界。
法院查明,肖女士的24萬元給付并非無指向的情感表達,而是基于對周某“離異單身”身份的信任,以締結婚姻為核心目的的“目的性給付”——微信聊天記錄中“若知你已婚,根本不會開始”的表述,直接證明了給付行為與結婚目的的強關聯性。這種認定突破了兩大誤區:其一,否定“戀愛關系必然導致贈與成立”的形式化判斷,強調需審查給付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二,明確“目的性給付”的解除條件——當結婚目的因一方欺詐而落空時,給付的法律基礎喪失,接受方的獲利構成不當得利。
從法律技術層面看,該裁判邏輯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后的財產返還)形成體系化銜接,將“目的落空”作為不當得利的核心構成要件,既避免了單純以“贈與完成”否定返還請求權的機械裁判,又為大額婚戀財產糾紛提供了可操作的審查標準,即審查給付是否與婚姻目的直接關聯、是否存在欺詐導致目的落空的情形、是否超出日常情感贈與的合理范疇。
突破點二:厘清欺詐與不當得利的適用銜接,填補法律適用空白
本案的另一重大突破,在于清晰界定了婚戀欺詐場景下“欺詐行為”與“不當得利”的法律適用邏輯鏈,解決了長期以來“欺詐能否直接引發不當得利返還”的司法爭議。
裁判邏輯鏈條可概括為:“故意隱瞞已婚事實(欺詐行為)→受欺詐方產生錯誤認識(意思表示瑕疵)→基于錯誤認識作出大額給付(目的性給付)→給付目的因欺詐落空(法律基礎喪失)→獲利方無合法依據取得利益(不當得利構成)”。這一邏輯的突破性在于:
其一,明確婚戀中的“重大事實隱瞞”構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欺詐行為,且該欺詐不僅影響情感關系效力,更直接導致財產給付行為的法律瑕疵;其二,否定了“需先撤銷贈與再主張返還”的繁瑣路徑,直接以“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基礎,降低了受欺詐方的維權成本;其三,將“無合法依據”的認定與公序良俗原則深度結合——周某的獲利因違背婚姻倫理和誠信原則,即便形式上存在“戀愛關系”,也不能成為合法依據。
這一銜接邏輯填補了法律適用空白。此前司法實踐中,婚戀欺詐財產糾紛多徘徊于“贈與合同撤銷”“侵權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之間,裁判尺度不一。本案明確“欺詐+目的性給付落空”可直接構成不當得利,為同類案件提供了統一、高效的裁判路徑。
突破點三:強化公序良俗原則的裁判功能,實現法律原則的精準適用
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審判中常面臨“適用模糊”的困境,而本案裁判的第三個突破,在于將公序良俗原則轉化為具體的裁判標準。
在裁判中,公序良俗原則發揮了雙重核心作用:一方面,作為行為合法性的否定標準——周某隱瞞已婚事實與他人建立婚戀關系并獲取財產,違背了婚姻家庭倫理和社會誠信風尚,屬于民法典第八條所禁止,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另一方面,這一適用邏輯突破了“公序良俗原則僅為兜底條款”的傳統認知,將其作為事實認定的解釋依據,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精神一脈相承——基于符合公序良俗的一般社會認知,可推定本案中離異女性通過婚戀網站交友的核心目的是締結婚姻,進而佐證肖女士給付行為的“目的性”,否定周某“自愿贈與”的抗辯,通過司法裁判將“婚戀誠信”在法律層面予以認定,實現了法治與德治的有機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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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 陳友坤
本案中,周某利用婚戀網站虛構身份與肖某交往,其行為不僅違背基本誠信,更觸碰了公序良俗的底線。法院通過審查聊天記錄、梳理轉賬差額,精準認定款項性質,判令返還,體現了司法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堅定維護。
這份判決的價值在于,它超越了個案的定分止爭,向社會傳遞了鮮明的法治信號,任何試圖通過欺騙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無論披上“戀愛”還是“贈與”的外衣,都無法逃脫法律的審視。人民法院以嚴謹的裁判規則,將法治精神與道德準則深度融合,用司法力量引領社會風氣向上向善,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誠信”“公正”的生動實踐,也為類似糾紛提供了可借鑒的裁判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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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 趙玉芳
本案中,周某隱瞞已婚事實與肖某戀愛并獲取大額錢款,既欺騙感情,又損害其財產權益。法院在查明事實基礎上,判決周某返還24萬元及利息,以公正裁判為受騙女性撐腰,我對此深表贊同。
這一判決看似是財產糾紛,實則關乎誠信建設與社會和諧。人民法院沒有就案辦案,而是透過案件彰顯價值導向,婚戀關系必須以真誠為基礎,以隱瞞信息獲取的財物不受法律保護。判決有力維護了誠實守信的優良傳統,弘揚了平等、公正、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引導社會形成正確的誠信觀、婚戀觀、家庭觀具有積極意義,為處于情感弱勢的一方提供了堅實司法保障,也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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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3版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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