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百色一起交通事故引發廣泛關注。晚高峰時段,右江區崇信巷路段,一名7歲男童突然從商鋪門口快速沖向道路,與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雙方倒地均受輕微傷。最終,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認定,這起事故由男童承擔全部責任。這樣的判定,不僅合法合規,更彰顯了交通執法的公平公正,徹底打破了“只要是弱勢群體,就理應被偏袒、被免責”的錯誤認知,而深究事故根源,真正該為這起事故負全責的,是未盡到監護義務的孩子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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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還原事故的完整經過,就能明白這份責任認定為何毫無爭議。事發時正值晚高峰,路上車流量、人流量較大,男童在橫穿馬路時,完全沒有觀察周圍來往車輛,也沒有確認道路是否安全,毫無征兆地突然沖出,屬于典型的“鬼探頭”式危險行為。而電動自行車車主在發現突發狀況后,第一時間采取緊急剎車避讓,已經盡到了駕駛人應盡的安全注意義務,只是因為男童沖跑速度過快,雙方距離又極近,最終制動不及才發生碰撞。整個過程中,電動車車主不存在任何違規駕駛行為,事故的全部誘因,都來自男童貿然橫穿馬路的危險舉動。
一直以來,社會上都存在一種誤區:在交通事故中,行人、未成年人屬于弱勢群體,即便自身存在過錯,機動車、非機動車一方也該承擔責任,所謂“誰弱誰有理”。這種錯誤觀念,不僅違背了交通法規“過錯擔責”的核心原則,也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更縱容了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百色這起事故的責任認定,恰恰給這種錯誤觀念狠狠一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交通規則面前沒有特殊群體,不管是大人還是小孩,只要自身違規行為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執法部門絕不會因為一方是未成年人,就無原則地偏向、妥協,這樣的認定,才是對守法者的保護,才是真正的公平公正。
更需要清醒認識到的是,7歲男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本身不具備獨立判斷道路危險、遵守交通規則的能力,孩子之所以會做出如此危險的舉動,核心原因在于父母完全沒有履行好監護照看義務。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父母不僅有責任教育孩子熟知基本交通規則,告訴孩子不能隨意橫穿馬路、不能在道路附近追逐奔跑,更要在公共場所時刻看管好年幼的孩子,牢牢護住孩子的人身安全,及時制止孩子的危險行為。
可在這起事故中,男童能夠毫無阻攔地從商鋪門口沖向車流密集的道路,足以說明父母根本沒有盡到看管責任,要么是忙于其他事情疏于照看,要么是壓根沒有對孩子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放任孩子在危險區域隨意跑動。正是父母的監護缺位,才讓孩子置身于交通危險之中,最終釀成兩車相撞、雙方受傷的后果。從法律層面來說,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男童被判全責,背后對應的民事賠償等責任,最終也將由其父母承擔,這正是對監護失職行為的有力警示。
這起事故也給所有家長敲響了警鐘:養育孩子,絕不是簡單的衣食照料,更要扛起監護的重任,尤其是在交通安全方面,容不得半點疏忽。馬路不是游樂場,年幼孩子缺乏危險認知,一旦脫離家長看管,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同時也希望所有人都能明白,交通規則守護的是每一個人的安全,公平執法不是冷漠無情,而是對每一個守法者的負責,摒棄“弱者有理”的偏見,遵守交通規則、履行監護義務,才能真正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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