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家中排行老四,鄰居都叫我四姐,怎么就不能叫‘四姐’了?”
對于前段時間的訴訟,今年50歲的劉四姐,至今仍覺得有些委屈。她在成都高新區中和街道經營著一家鹵菜店,主要售賣手撕兔,久而久之,“四姐手撕兔”的名號,在街坊鄰里叫得越來越響。
但在2025年,一紙訴訟讓劉四姐陷入了侵權風波中,她名下的“四姐手撕兔”被揚州某餐飲有限公司起訴侵權,理由是其中的“四姐”字樣侵犯了該公司的“四姐”注冊商標權,對方索賠50萬元。劉四姐反訴揚州某餐飲有限公司惡意主張知識產權,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6萬元。
2026年年初,該案在成都高新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四姐手撕兔”鹵菜店不構成商標侵權,并駁回雙方的訴訟請求。4月8日,封面新聞記者多方走訪,對話當事人與主審法官,還原這場風波的前前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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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四姐和她的“四姐手撕兔”店 (記者拍攝)
突然收到的法院傳票
如今,劉四姐的“四姐手撕兔”依然在中和街道上經營著,她將店鋪的招牌更新,也換了裝潢,“案子倒是贏了,但是這件事之后,還是得留點心,取名不能隨便取。”
她的店,就在一條十字路口上。8日上午十點過,店員們忙著準備食材,此時已有零星顧客來打包,也有老顧客前來擺條,劉四姐一邊招呼客人,一邊介紹起那次侵權風波的經過。
2016年,41歲的劉四姐推著個小車,在中和鎮上賣著鹵菜和手撕兔,“那時候就我一個人,起早貪黑,生意也不是很好。”
她回憶,起初只是一個小攤,后來生意好了,租下了一個門面,再后來,家里親戚也來幫忙,陸續開了幾家分店,實現了家族式經營。
“生意慢慢變好了,2017年我就去注冊了商標。”劉四姐說,當時是有人打電話來,詢問是否需要注冊,她就去辦了。“這一路走來,你能看到,我們個體戶經營不容易,很辛苦的,不過我們一大家人很團結。”
她介紹,店名“四姐手撕兔”的由來很簡單——家里有六姊妹,她排行老四,因此都叫她“四姐”,包括以前的老戶口簿上面都寫著排行老四。
但讓她沒想到的是,2025年,一紙訴狀卻打破了“四姐”的平靜。
揚州市某餐飲有限公司將“四姐手撕兔”告上法庭,稱其“四姐手撕兔”中的“四姐”字樣侵犯了該公司的“四姐”注冊商標權,要求賠償50萬元,并停止使用相關標識。
“我當時就懵了。”劉四姐說,“我就叫四姐,用的是自己的名字,跟外面的四姐有啥關系?”
xx中和四姐手撕兔店鋪(記者拍攝)
“四姐”二字何以侵權?
劉四姐坦言,街坊鄰居都曉得她這個店叫四姐手撕兔,突然被告侵權了,她既委屈,又憤怒,便找了律師,決定應訴。
“我自己的名字,憑什么不能用?”在收到法院傳票后,她還提起反訴,認為對方惡意主張知識產權,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6萬元。
案件之后由成都高新法院受理并開庭,通過打官司,劉四姐這才知道,對方是開火鍋店的,而自己則是手撕兔,雙方完全是兩個領域。
在這次起訴中,揚州某餐飲有限公司提出,自2009年起,李某某在重慶經營“四姐老火鍋”,并于2011年注冊取得三枚“四姐”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0類“方便食品”、第35類“廣告銷售”及第43類“餐飲住宿”;2016年,揚州某餐飲有限公司受讓取得上述三枚“四姐”注冊商標專用權。
該公司繼續指出,中和四姐鹵菜店在其經營的名為“四姐手撕兔”的店鋪中,大量使用“四姐”字樣,其門頭、店招、價目表、食品包裝盒、包裝袋等均使用了“四姐”字樣,后續還提供團購、外賣服務,銷售產品獲利。綜合多項情況,其認為中和四姐鹵菜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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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此“四姐”非彼“四姐”
在庭審過程中,中和四姐鹵菜店方面表示:其店鋪合法使用注冊的是第29類商品上的“xx中和四姐手撕兔”商標,且實際商品與揚州某公司主張權利商標的核定商品或服務為不同類別。中和四姐鹵菜店經營業務屬于熟食加工,與揚州某公司注冊商標的細分項目無直接競爭關系。
同時,中和四姐鹵菜店合法使用自己俗稱并且簡稱的“四姐”姓名權,不構成對揚州某公司案涉商標的侵權。中和四姐鹵菜店在先使用包含“四姐”的商標,被控侵權標識與權利商標構成要素存在顯著差異,不構成近似或相同;揚州某公司的商標不具有顯著性,中和四姐鹵菜店屬于合法正當使用等等。
雙方對于自己的訴求,都提交了相應的證據。
在這個過程中,有兩個關鍵詞成為轉折點:一是“現場制作”,二是“商標顯著性”。
關于“四姐”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問題,該案中,“四姐手撕兔”和“四姐火鍋店”之間有著不同的經營模式,其中,“四姐手撕兔”是消費者下單選擇后,由商家現場烤制、手撕、打包兔肉產品,而不是等待現場制作完畢后在營業場所內即刻食用,另外,“四姐手撕兔”主要是提供特定口味的手撕烤兔商品,而不是提供現場就餐環境、所需餐臺餐具和服務人員等。
法院結合案涉門店的主營業務、營利來源、消費者認知來看,被控侵權標識與權利商標核定使用類別在服務的內容、方式及對象上存在較大差別,不構成相同或類似,
其次,揚州某公司在取得“四姐”注冊商標的受讓后,尤其是2016年之后,并沒有規模化、常態化的其他使用證據,加上在川渝地區,“某姐”“某哥”“某孃”是一種較常見的標識命名方式,該類標識的弱顯著性決定了其不宜取得過寬的保護范圍,綜合上述種種原因,法院認為“四姐手撕兔”不會導致混淆。
一審宣判:駁回雙方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認定商標侵權的關鍵在于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
高新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揚州某餐飲有限公司于2016年受讓取得三枚“四姐”注冊商標專用權,這三枚商標最早由重慶的李某某于2011年注冊,核定使用于第30類“方便食品”、第35類“廣告銷售”及第43類“餐飲住宿”。
而劉四姐自2016年起在成都高新區制售“四姐手撕兔”,后注冊個體工商戶“高新區某四姐手撕兔鹵菜店”,在門頭、店招、價目表、食品包裝等處使用“四姐”字樣。
法院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分析:
一是商品服務類別不類似。 被告主營“手撕兔”制品,其營業內容、方式及消費對象與涉案商標核定的“餐飲服務”(火鍋)存在明顯區別,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二是“四姐”商標顯著性較弱。 “‘四姐’并非獨創詞匯,系川渝餐飲行業常見的親緣稱謂命名方式。”這類稱謂作為商標的固有顯著性較弱,權利保護范圍應與其顯著性強度相適應,不宜過寬。
三是沒有混淆可能性。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四姐”商標在2016年后進行了規模化、常態化的使用。而被告將“四姐手撕兔”使用在與火鍋店有明顯區別的商品上,相關公眾基于一般認知,不會將其與原告產生關聯。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不構成商標侵權,同時認定原告主觀上不存在惡意,駁回了雙方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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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高新法院
主審法官:商標的保護邊界并非一成不變
4月8日,成都高新法院知識產權庭董淼法官告訴記者,在商標法領域,顯著性是商標獲得法律保護的核心要件。在本案糾紛所在的川渝地區,自然人經營特定餐飲業務時,基于店主本人形象使用諸如“某姐”“某哥”“某嬢”的親緣稱謂,再與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內容相結合,從而形成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標,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店鋪命名方式,這既源于拉進人際距離的川渝方言習慣,也體現了通過綁定店主本人形象與品牌的緊密關系,從而突出“真人實料”或“手藝傳承”的商業策略。
但在商標法語境中,該類標識的“固有顯著性”較弱,決定了其不宜取得過寬的保護范圍,否則可能妨礙其他經營主體的正當使用。
這一過程中,法律實際根據商標的知名度也就是“獲得顯著性”程度進行動態保護,其保護邊界并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市場認知、使用狀態動態調整,如果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建立了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穩定聯系,那么權利人仍然可以主張相應范圍的專用權利。
司法實踐中,認定商標侵權的核心在于“混淆可能性”,該種判定需要法官“以相關公眾對商標和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 ,在這里,法官不僅是一個標識的“比對者”,更是“判斷者”的角色定位,尤其在比對認定中,法官需要從“裁判者”轉化為“經營主體”,從庭審走進市場,站在普通消費者的視角判斷“近似與混淆”,以無限接近商標的方式來判定商標。
除了技術層面的判定,法官往往還需面臨價值選擇與利益衡量。如果經過對“相同或近似商標”“相同或類似服務”兩個要件的論證,得出的結論與社會公眾普遍認知相悖,那么法官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理念考量,以校正裁判可能存在的偏離。司法保護知識產權,既要為創新“賦權”,也要為市場“賦能”,通過精準司法裁判厘清權利邊界,平衡各方利益,方能最終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
來源: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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