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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法律圓桌
作者 | 趙宏,北京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研究員
博士生導師
近日,又有一則視頻在網絡流傳。一名男性買票進入故宮時被拒,工作人員給出的理由是,該名男子男扮女裝,不符合故宮的入園規定。男子質問,我花了錢的。工作人員強硬回答,你換回男裝就可以進。
這則事例被作為個人穿衣自由的邊界在媒體廣泛傳播,但男扮女裝是否就真的不能進故宮,個人穿衣自由的邊界又到底在哪里,值得在法律上認真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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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扮女裝是否就不能進故宮?
從法律而言,穿衣自由是個人一般自由權的組成和延伸,本質上就是個人的基本權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的基本權利指向的是國家機關和具有公權力屬性的組織,唯有國家機關和公權力組織在原則上才負有尊重和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實現的義務。
這種義務首先表現為在消極方面,國家公權力機關不得違法干預個人的基本權利,必須對個人的多樣化選擇保持尊重和克制;其次在積極方面,當個人基本權利的實現因為出身、家庭、種族、性別、年齡、財產等各種外在條件而受限時,國家公權力機關還必須提供積極的幫助以促進其基本權利的實現。
而對于私人和私人之間,基本權利一般情況下并沒有強制性的約束作用,私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由私人自治和契約自由所調控。這也意味著,如果是私人屬性的組織,其完全可規定入內享受服務者的著裝以及其他應持守的基本社交禮儀。
典型的如,一些高檔會所會拒絕衣衫不整者入內,甚至一些餐廳為確保靜謐的氛圍以及良好的用餐體驗,還會禁止幼童和帶幼童的父母入內。此時,被拒絕的個人即使心懷不滿也很難主張,這些餐廳和會所侵犯了其要求平等享受服務的權利。
更極端的案例是,即使私人場所對外宣傳時強調其僅向某個特定群體或是僅向男士或女士特定性別提供服務,個人也不能主張其侵害了憲法所保護的男女平等。若要求私人和私人之間也必須嚴守基本權利的邊界,無疑就會使私人自治的空間被無限壓縮。
故從這個意義上說,某個場所是否有權對進入的群體進行嚴格要求,否則就拒絕提供服務,首先要看其性質上是屬公還是屬私,而故宮博物院顯然屬于具有公權力屬性的機構,故其在提供對外參觀服務時原則上并不能對人群進行區分,否則就違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但是否可對著裝進行要求以及要求到何種程度,則要看此類要求所欲服務的規范目的。
如故宮的工作人員所介紹的,故宮博物院曾在2023年6月頒布施行《故宮博物院參觀須知》。其中明確規定,“醉酒者、衣容不整者以及無監護人陪伴的無民事行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謝絕入院”。這一規定當然屬于對參觀者的合理要求,其目的也正如《參觀須知》所說,是為了“維護故宮良好的參觀秩序,確保故宮古建、文物和觀眾安全”。
若從規范目的和本條的語詞表述出發,本案中這位男性的“男扮女裝”顯然不能直接被套入“衣容不整”之列。男士著女裝和女士著男裝,原則上都屬于私人的審美偏好和行為自由,很多時候還包含著私人的觀念、意志乃至個性表達。
例如,在很多馬拉松賽事中,都會看到不少變裝者,例如女性選手身著燕尾服,男性選手身穿旗袍全程參賽的,只要其未影響比賽秩序,未違反公序良俗,也未如《治安管理處罰法》所禁止的那樣,“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隱私的”,就不應被隨意干預甚至粗暴禁止,否則個人多樣化的著裝選擇和表達自由就會被強制性地框入一種單一的審美敘事乃至價值體系內,這顯然不符合多元開放的社會價值觀念。
故從這個角度而言,故宮的工作人員認為男扮女裝就屬于“衣容不整”,顯然屬于對《參觀須知》中相關條文的恣意擴張解釋,這與此前公安機關的執法人員認為身穿和服在蘇州日式風情街拍照的女性屬于侮辱中華民族精神和中華民族感情,進而以尋釁滋事為由將其傳喚至公安局的邏輯又如出一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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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限制穿衣自由的邊界
事實上,這個視頻之所以觸發大眾敏感神經,就在于過去兩年間因《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改所引發的公眾對穿衣自由的廣泛討論。該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就明確列入,“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志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該條在公布時就曾引發巨大喧囂,其原因就在于,若以如此抽象的“有損民族精神、傷害民族感情”的概念對個人的穿衣自由進行限制,無疑會縱容公職人員僅憑個人偏好和觀念信條,就隨意干預私人的穿衣自由,進而使原本屬于個人自由選擇的事項都成為公權機關可隨意進行道德審判甚至是國家懲罰的理由。
也因為上述原因,《治安管理處罰法》在最終修訂完成后,將《修訂草案(一審稿)》的條文修改為,“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的服飾、標志,不聽勸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這一修改與《刑法》的相關規定在措辭和范圍上彼此銜接,相比《一審稿》中的寬泛打擊,當然是值得贊賞的法治進步。
這一修改也讓人不禁想起此前發生于上海的“四行倉庫案”。
2017年,曾有四名游客身著二戰日軍制服,乘夜在著名抗日遺址四行倉庫拍照,之后又將拍攝的照片在網絡不斷傳播,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在該案中,上海警方同樣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涉事人員進行了包括行政拘留和教育訓誡在內的處罰。
這個處罰決定盡管也涉及國家公權機關對個人穿衣自由的干預,但公眾普遍認為其并無問題,因為在四行倉庫這種地標性的抗日遺址如此著裝且大肆宣揚,的確屬于美化戰爭和侵略行為,且嚴重傷害了民族感情,亦是對那些為國捐軀的英烈們的玷污。
但《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私人著裝的限制目前也就僅限于:不得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以及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和標志兩種情形,而在其他情況下,法律并無法對私人的穿衣自由橫加干預。
其原因就如上文所說,穿衣自由就是個人一般自由的基本表征,而人類贏得穿衣自由卻是相當晚近的事情。回想就在幾十年前,國人還只有黑灰白的統一著裝,蛤蟆鏡和喇叭褲都仍被作為思想頹廢、精神萎靡的象征,需要被警察和單位管制和干預。
甚至在今天,諸多伊斯蘭教國家依舊強制女性在公共場所穿戴罩袍。伊朗也曾因為風俗警察逮捕一名佩戴頭巾不規范的年輕女性而致其死亡,進而引發巨大的社會動蕩。
所以,一名男性僅因身著女裝就被拒絕進入故宮看似是件小事,卻值得在法律上認真對待。因為自由的贏得并不容易,但自由的喪失卻可能輕而易舉。我們也有理由對每一起可能會涉及穿衣自由的案例保持警惕,且應該仔細權衡此處限制穿衣自由的理由是否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和正當性的拷問。
已故華人女作家張愛玲的一則生平軼事總讓人印象深刻且不斷回味。抗戰勝利后,張愛玲曾受邀參加上海市第一屆文化會議。當這位滬上才女如往日一樣穿著緊身旗袍進入會場后,發現眼前是一片片齊整的灰藍列寧裝。這一幕讓她心頭一震。若一個國家連私人的著裝都要統一,就很難有多樣化的藝術創作和文化表達的空間和余地。我們驚嘆大時代下,張愛玲作為女作家敏銳的直覺。仔細想想,穿衣自由又何嘗不是能從最細微處表征出國家和社會的多元與寬容。所以,穿衣自由絕非小事,得來也并不容易,也需要我們小心呵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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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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