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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高院審結一起直播商標侵權典型案,侵權方直播間擺正品、售假貨,惡意攀附斐樂知名商標,法院直接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賠付600萬元,給直播電商行業敲響合規警鐘。
斐樂體育為“F”系列商標獨占使用被許可人,該商標在服飾行業知名度極高。被告雖持有自有注冊商標,卻刻意突出使用近似“F”標識、弱化自有商標其他要素,同時雇傭多名主播直播帶貨,直播間擺放斐樂正品包裝、周邊營造正品假象,擺真賣假誤導消費者,即便被刑事立案仍繼續侵權,主觀惡意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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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定,被告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且屬于以侵權為業、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最終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賠償斐樂公司經濟損失600萬元。
這一判決意義重大,它明確了直播帶貨侵權認定標準。即便商家持有自有商標,但若違規使用、刻意攀附知名品牌,依舊無法逃脫法律制裁,這為直播電商行業的商標使用劃定了清晰的紅線。
高額的懲罰性賠償,更是彰顯了法律對惡意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零容忍態度。通過抬高侵權成本,讓侵權者付出慘痛代價,從而對直播領域的其他潛在侵權者形成強大威懾,有力地維護了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
對于直播商家而言,這無疑是一記沉重的警鐘。必須嚴格規范使用自有商標,杜絕刻意模仿、突出近似標識等不正當行為;直播間切勿擺放競品正品來營造關聯假象,要全程做好商品知識產權審核,從選品、宣傳到銷售,每一個環節都要謹慎對待,從源頭規避侵權風險,牢牢守住合規經營底線。
直播電商行業蓬勃發展,但不能成為法外之地。尊重知識產權,才能實現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讓消費者在直播購物中真正買得放心、用得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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