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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價格已經變成平臺治理工具,影響到平臺生態中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也意味著監管邏輯需要相應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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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于4月10日起正式實施。圖/IC photo
新京報社論
4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網信辦等三部門聯合召開互聯網平臺價格合規指導會,指導互聯網平臺企業落實《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要求,壓實主體責任,規范價格競爭行為。《規則》將自4月10日起正式實施。
《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已于去年12月出臺,歷經數月沉淀與準備期后,其正式實施,標志著中國平臺經濟監管進入一個更深層階段。通過制定《規則》,監管層針對平臺經濟特有的商業模式與技術特性,結合現實消費痛點和監管難點,查漏補缺,使我國平臺經濟治理進一步邁向制度化、常態化、精細化。
目前,我國已有價格法、電商法、反壟斷法等相關法規,《規則》的出臺則是針對平臺經濟崛起后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現象進行專項細化與補位。
由于時代背景不同,原有法規已無法有效規制算法、數據、流量主導的一些新型價格行為,導致監管看得見、管不住,進而引發亂象,干擾市場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規則》的出臺,將進一步夯實監管對價格約束力,尤其是約束平臺的“定價權”。
《規則》有十三處提到“定價”一詞,可謂新規重點。這是因為在現實背景下,互聯網平臺的價格機制早已發生變化。傳統價格監管時期,主要針對的是線下商戶及其單一定價行為,但互聯網平臺時期發生了一些根本性變化。
比如,算法在定價中開始起到關鍵作用,它可以根據用戶畫像實時調整,實行千人千價,這提升了用戶體驗,但也引發大數據殺熟等疑慮,要將之納入監管,就必須有更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
在互聯網經濟初期,平臺主要起到中立的交易中介作用。但隨著平臺經濟的崛起,平臺對定價的干預動機和干預能力越來越大,平臺已經具備準市場組織者的權力,可以通過補貼、流量、算法等手段影響最終成交價。當價格已經變成平臺治理工具,影響到平臺生態中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也意味著監管邏輯需要相應升級。
因此,在互聯網平臺價格合規指導會上,監管部門強調,平臺企業要切實規范補貼行為,堅決遏制惡性價格競爭,不得虛假、夸大宣傳補貼金額和力度;要充分尊重平臺內經營者自主定價權,嚴禁干預定價行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參加促銷活動并承擔費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實施虛假促銷、價格欺詐等行為。
平臺經濟的崛起,繁茂了市場,增加了就業,但處于監管灰色地帶的行為也逐漸積累,有積重難返之勢。尤其是價格領域的系統性問題頻發,像強制“二選一”、大數據殺熟、價格欺詐、燒錢補貼等,不但破壞市場公平與消費信任,也加劇了“內卷式”競爭,還可能影響到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當監管長期缺位,平臺不當利用數據與規則制造的價格壁壘與區域割裂就會逐漸凸顯,價格信號也就無法真實反映市場供求、促進要素自由流動。
所以,從長遠看,《規則》的出臺并非只是為了制約平臺,歸根結底還是要助其告別野蠻生長階段,推動平臺經濟創新和高質量發展。
比如,由于主要在飽和市場彼此“內卷”,此前的外賣補貼大戰就沒有贏家,但參與者集體付出了上百億資金投入和股價下跌的慘重代價。
而《規則》實施后,有望在保護消費者的同時,各類非理性競爭也將受到約束,平臺經濟方能真正行穩致遠,在數字時代釋放更大活力與價值。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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