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紀檢監察機關、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監督部門:
舉報人寧夏回族自治區靈武市寧東鎮東灣村村民,現就本村原村主任、村黨支部書記王成,長期把持村級組織權力,壟斷村內資源,涉嫌構成“惡勢力”,并實施一系列嚴重侵害村集體及村民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依法向貴單位進行實名反映與舉報。
被舉報人王成,男,曾擔任靈武市寧東鎮東灣村村長、東灣村黨支部書記。
舉報事實、理由及具體線索如下:
一、被舉報人王成長期把持村級權力,壟斷村內一切建設項目,其行為模式已具備“惡勢力”特征,嚴重破壞基層治理秩序與經濟生態。
自2017年王成擔任東灣村村長以來,2021年換屆后,王成轉任村黨支部書記,把持東灣村的大小事務。更在近九年的時間內,將東灣村所有涉及村莊規劃、建設的工程項目,無論大小,均被王成、及其利益關聯人強行包攬、壟斷經營。王成嚴禁本村其他具備資質的村民及外部合規施工隊伍參與競標或承攬,完全剝奪了村民通過合法勞動公平參與本村建設、分享發展成果的權利。這種行為并非孤立、偶然的違規,而是長期、持續、有組織的控制行為,其目的在于排擠競爭者,獨占工程利益,形成了在村級區域內對特定行業(工程建設)的非法控制,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相關法律政策精神,這種長期糾集、利用職權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排擠打壓、壟斷經營等行為,已符合“惡勢力”的某些行為特征,應予以高度關注并嚴肅查處。
二、被舉報人違反民主決策法定程序,肆意處置集體資源,非法挖山賣料,巨額收益去向不明,涉嫌侵吞集體資產。
村莊規劃、建設以及集體資源的處置,依法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然而,被舉報人王成在任期間,目無法紀,完全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于民主決策的強制性規定。其在未召開任何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表決的情況下,擅自組織人員大規模挖山賣料,嚴重破壞當地生態環境與不可再生的山體資源。此舉不僅程序嚴重違法,而且所產生的巨額銷售收入,從未依法納入村集體賬戶進行規范管理和公示,而是被王成及其小圈子成員直接私分、侵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規定,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集體財物的,依法可能構成相應犯罪。王成等人將本屬于全體村民共有的自然資源收益據為己有,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村集體財產所有權,涉嫌構成違法犯罪。
三、被舉報人利用職務便利,截留、騙取政府專項財政資金,涉嫌貪污犯罪。
2016年,因政府征地及后續村民違規建房被強拆事宜,政府明確要求并撥付專項資金用于垃圾清理,標準為每平方米50元。該筆資金性質上屬于政府撥付的用于特定公共事務的財政資金。在2017年實際清理工作中,相關村民已履行了清理義務,但被舉報人王成利用其負責管理、發放該筆資金的職務便利,將本應發放給實際清理戶的專項補助款全部截留,以個人或不當方式冒領,未向村民發放分文。此行為直接導致國家財政資金未能實現其政策目的,村民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之精神,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歸個人所有的,依法構成貪污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及相應政紀責任。王成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依法屬于監察對象,其冒領、截留專項資金的行為性質惡劣,涉嫌貪污犯罪。
四、被舉報人在宅基地拆遷補償、集體土地處置等工作中濫用職權,優親厚友,嚴重損害公平正義,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在宅基地拆遷補償工作中,靈武市寧東鎮政府明確按照每戶530平米標準發放補償款。王成利用職權為其非本村戶口的親屬違規多發、多占補償面積與補償款,普通村民無法公平享受拆遷補償政策,合法權益被嚴重侵害。政府組織的宅基地拆遷補償工作中,王成利用其掌握補償信息核定與發放的權力,公然違反政策規定,為其不符合條件的親屬虛增補償面積、套取高額補償款,而對普通村民則刻意刁難、壓低標準,導致同村不同命,補償政策嚴重不公。
此外,王成還多次個人擅自決定處置村集體土地(地皮),從未履行法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更有甚者,其于2021年與他人等人合謀,利用職務影響力以遠低于市場價值的價格購得寧東老市場門口的房產(屬于或涉及集體資產范疇),隨后隨即高價轉賣,從中賺取巨額差價非法牟利,導致村集體資產遭受重大損失。這些行為均嚴重違反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屬于典型的利用職權損公肥私、化公為私。
五、被舉報人長期拒不履行村務公開法定義務,企圖掩蓋其違法犯罪行為。
上述所有涉及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處置及收益情況,以及各項專項資金的發放明細,依法均屬于必須及時、真實、完整向全體村民公開的重大村務事項。然而,以王成為首的村領導班子長期刻意隱瞞,拒不公開或僅公開無關緊要的內容,導致村集體財務收支成為一筆“糊涂賬”,甚至不入村賬,村民的知情權、監督權被徹底架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對于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事項或公布不真實的行為,村民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反映,相關機關負有調查核實并責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職責。王成等人的行為是對基層民主監督制度的公然蔑視和破壞。
六、王成身為基層管理人員,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廉潔自律要求,在為其子舉辦結婚儀式期間,違規大操大辦,設宴規模達 50 桌以上,遠超當地規定與正常標準。其行為未按規定報備審批,講排場、比闊氣,借機聚斂財物,在當地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敗壞黨風政風、帶壞社會風氣,屬于典型的違反廉潔紀律、生活紀律行為。
王成長期將公權力用于個人及家族排場享樂,與涉嫌把持基層政權、漠視群眾利益的行為互為表里,暴露出其目無紀法、特權思想嚴重,已不適合擔任基層管理職務。
綜上,被舉報人王成,長期把持東灣村基層政權,相互勾結,已形成利益壟斷集團。其行為模式具有明顯的欺壓百姓、擾亂秩序的特征;其實施的具體行為,包括壟斷工程、非法處置資源、截留騙取專項資金、優親厚友、暗箱操作等,已涉嫌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不僅構成違紀,更可能涉嫌職務侵占、貪污等刑事犯罪,且可能伴有“惡勢力”違法活動,社會危害性極大。
為此,舉報人懇請貴單位:
1.立即依法對王成等人立案調查,對其是否涉嫌“惡勢力”違法犯罪及背后的“關系網”“保護傘”進行深挖徹查。
2.全面調取并審計東灣村自2017年以來的全部財務賬目、工程合同、資源處置協議、征地拆遷補償檔案、專項資金撥付與發放記錄等,查明集體資產真實流向。
3.依法凍結、追繳被王成等人侵吞、截留、非法占有的全部集體資金、資產及其違法所得。
4.依法追究王成及相關涉案人員的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5.責令并督促東灣村依法進行村務公開,對村級治理進行徹底整頓,建立健全民主監督機制,切實保障村民合法權益。
舉報人承諾對以上反映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愿意積極配合調查。懇請貴單位秉公執法,嚴肅查處,維護法律尊嚴與基層社會公平正義。
此 致
舉報人:寧東鎮東灣村村民
2026年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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