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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臺王旭斌律師丨代客炒股并場外配資行為性質及情節特別嚴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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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代金融市場中,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近年來,隨著場外配資等活動的滋生,給金融市場穩定帶來巨大隱患。本文通過剖析尹某某、程某某非法經營案,深入探討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法律界定、犯罪數額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認定等問題。揭示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典型特征,為實踐中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一、典型案例評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4年4月成立重慶某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發公司),經營范圍不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需要取得許可或審批的金融業務。某發公司先后從事場外配資供客戶炒股、現貨等業務。自2016年下半年開始,尹某某通過指使招募的業務員電話推銷、制作宣傳片等方式宣傳某發公司實力雄厚、有專業操盤團隊、專門從事證券投資業務、能夠操控股市等,引誘客戶到公司面談。后由工作人員帶客戶參觀辦公場所、展示虛假盈利截圖、查看受托客戶賬戶、口頭承諾承擔虧損等方式獲取客戶信任,進而簽訂《借款協議》《交易委托協議書》等,為客戶提供配資并代為炒股。客戶將本金轉入尹某某指定的賬戶,由某發公司財務部人員根據尹某某指示將該本金轉給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明知尹某某經營的某發公司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的資格,仍為該公司提供配資,收取利息,并在“牛管家”等交易軟件中開設子賬戶后提供給某發公司,某發公司再發送交易軟件讓客戶下載。客戶可通過上述軟件查看自己賬戶的交易情況。尹某某實際控制的某發公司通過上述方式,以收取客戶配資的利息、交易傭金、客戶獲利后的分成等方式,獲取非法利益。

      經統計,2016年6月至案發,被告人尹某某等人共計收取184名客戶資金2923余萬元,承諾配資金額7034萬元,委托交易總金額9962萬元。戶名為尹某某、張某某的四個銀行賬戶共計轉入7356.41萬元,轉出7361.78萬元,其中流入被告人程某某賬戶的資金共計3633.64萬元,返還客戶900余萬元。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19)渝0103刑初65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二、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九十萬元。三、對被告人尹某某、程某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對依法凍結的證券賬戶中的資金及股票變賣后的款項按比例發還投資人。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渝05刑終22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程某某明知尹某某等人不具備證券經營資質,仍為尹某某等人提供配資用于股票交易,并將股票交易軟件以及軟件中開設的股票賬戶提供給尹某某使用的事實,得到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司法審計報告書、電子證據勘驗工作記錄等書證,證人楊某、秦某某等的證言,同案犯尹某某供述,以及程某某在偵查機關供述的印證,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程某某主觀明知尹某某等人非法從事證券經營而為其提供配資、交易軟件并從中牟取利益的事實。2014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款規定: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尹某某、程某某等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為客戶提供配資用于炒股,代客戶炒股并管理股票賬戶,系未經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程某某是否系某發公司股東、高管或者員工,不影響對程某某行為性質的認定。

      關于被告人程某某提出原判認定其犯罪數額有誤的意見。經查,自2014年尹某某與程某某所在的上海某嘉公司合作配資用于股票交易開始,程某某作為該公司業務員從事為尹某某提供配資相關行為,2017年程某某以個人名義從事股票配資后,與尹某某合作并為尹某某提供配資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活動,此間的證券交易金額均應計入程某某的犯罪數額。一審判決根據司法鑒定機關對184名投資人的投資及配資金額進行司法鑒定后作出的鑒定意見,認定了本案的涉案金額,并未將尹某某超出股票交易總賬戶金額之外的子賬戶股票交易金額認定為程某某的犯罪數額。本案涉及的投資人中,多數均與尹某某等人簽訂了《交易委托協議書》并委托尹某某等人代為炒股,少數自行炒股,無論是由尹某某等人代為炒股,還是客戶自行炒股,均從尹某某處獲得配資,且使用程某某提供的證券交易賬戶從事股票交易;尹某某證實其向客戶提供配資的資金來源于程某某,故程某某應對客戶自行操作股票交易的金額承擔責任。

      對于程某某提出尹某某在某坤公司配資的資金不是其提供的事實,得到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司法審計報告書、證人張某、謝某的證言及同案犯尹某某的供述印證,尹某某等人使用190萬元資金在某坤公司配資1900萬元用于炒股,程某某未參與該配資行為,該項配資金額不應計入程某某的犯罪數額。程某某所提尹某某在某坤公司的配資金額不應計入其犯罪數額的意見成立,對其犯罪數額所提的其他上訴意見不能成立。

      綜上,被告人尹某某、程某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尹某某、程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尹某某、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代客炒股是證券法規定的證券資產管理類業務,具備證券資產管理的本質特征,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場外配資本質上屬于只有證券公司才能依法開展的融資業務活動,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將融資融券業務規定為特許經營行為,同時規定除證券公司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證券保薦、證券經紀和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明確了融資融券業務的特許性。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吸引他人投資并配資,擾亂市場秩序,屬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2.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經營數額,應以委托交易金額即投資人投入的本金加配資認定。將客戶投入的本金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不必贅述,關鍵在于如何評價配資行為。場外配資與場內配資并不以物理或空間區域區分,一般以是否需要金融牌照或批準以及是否需要接受金融監管為劃分標準。非法配資即指場外配資,是此類犯罪行為的典型特征之一。

      二、煦濱刑事團隊律師評析

      (一)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據

      1.違反特許經營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第120條第4款,融資融券業務屬證券公司專營,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尹某某通過某發公司提供場外配資及代客炒股服務,程某某提供交易賬戶及資金支持,均屬于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

      2.符合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

      o客觀行為:尹某某等人以簽訂《借款協議》《交易委托協議書》等方式吸收客戶資金,通過“牛管家”軟件提供配資及證券交易服務,他們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證券業務的監管秩序,屬于《刑法》第225條第3款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o主觀故意:程某某明知尹某某無資質仍提供配資支持,二人均具有非法牟利故意。

      o擾亂市場秩序:涉案金額達9962萬元,涉及184名客戶,遠超《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9條“情節嚴重”標準,且行為持續時間長,具有長期性和系統性,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二)犯罪數額認定及主犯地位分析

      1.犯罪數額計算規則

      o非法經營數額以“委托交易金額”客戶本金+配資認定。本案中,尹某某收取客戶資金2923萬元,承諾配資7034萬元,總金額9962萬元均計入犯罪數額。

      o違法所得審慎認定原則例外排除:尹某某在某坤公司配資的1900萬元因程某某未參與,法院未計入其犯罪數額。

      2.主犯認定理由

      尹某某作為實際控制人,主導非法經營活動;程某某提供核心配資及賬戶支持,均起主要作用。根據《刑法》第26條,二人均為主犯。程某某是否系公司員工不影響主犯認定,因其行為直接促成非法經營

      (三)類案啟示

      1.場外配資刑事風險明確:任何未經批準的配資行為均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融資融券業務屬特許經營行為,僅證券公司可依法開展。場外配資屬于非法融資業務,規避了金融監管,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金額極易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

      2.共同犯罪中技術支持方亦可能為主犯:提供賬戶、軟件等關鍵幫助的行為人,即使非組織者,仍可能被認定為主犯。

      3.數額認定需嚴格區分責任范圍:對未參與的關聯業務金額應予排除,避免不當擴大責任如本案排除某坤公司配資部分。

      (四)總結

      非法經營罪的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特定行業的經營活動,且該行為是否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凍結的資金按比例返還投資人。這一處理方式體現了對投資人權益的保護及對違法所得的追繳原則。代理類似案件的被告人,應重點分析犯罪數額認定的合理性,尋找可能降低數額的證據或法律依據。對共同犯罪案件,應關注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體作用,爭取從犯或從輕處罰的認定。

      三、煦濱刑事團隊簡介

      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團隊,在成立初期就立足于建設一支最強大、最專業、最前沿的刑辯團隊,在成員準入上進行嚴格的篩選,團隊成員均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法學專業,或具備法院、檢察院工作經歷,或系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團隊成員曾榮獲省檢察院重罪人才庫成員、市級人大常委會專家庫成員、市級優秀公訴人等,團隊成員累計辦理刑事案件幾千起,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黑惡案件及企業合規等多領域刑事案件,具有強大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實務經驗。現已擁有強大多元的刑事智庫,成功辦理多起無罪辯護成功的精品案例。

      律師簡介

      王旭斌,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煙臺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法院檢察院專家庫成員、煙臺市“優秀青年律師”、煙臺市“優秀青年志愿者”、萊山區“青年法治先鋒”,擁有十三年法律服務經驗。本科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畢業于美國南加州大學,具備雙語法律服務能力,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戰經驗豐富。
      尤其擅長經濟類犯罪、職務犯罪、網絡犯罪辯護。深諳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熟悉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全流程司法邏輯,擅長從證據鏈條、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中尋找辯點,堅持有效辯護。擁有大量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罪輕辯護的成功案例。
      帶領團隊創辦刑事辯護品牌“煦濱刑事辯護”,團隊成員多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法學專業,或具備法院、檢察院工作經歷,部分成員執業超過十年。團隊累計辦理刑事案件數千起,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黑惡案件及企業合規等多領域刑事案件,具有強大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實務經驗,成功辦理多起無罪辯護成功的精品案例。
      團隊著有《煦濱刑事辯護產品手冊》《刑事律師首次會見全流程指引》《刑事案件精細化閱卷法律服務》《致刑事案件家屬的一封信》《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刑事案件委托指引》等指導性文件,幫助委托人更好地了解刑事訴訟程序和相關法律知識,讓法律服務過程更加透明、可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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