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共7條,針對當前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犯罪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刑法適用標準和刑事政策把握原則,旨在依法準確有效打擊相關犯罪,保障民航飛行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解釋》對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斗毆等常見民航“機鬧”行為的刑事追責條件作出細化規定,明確在民航飛機處于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針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解釋》進一步突出從嚴懲治導向,明確通過明示或者暗示方式,編造以發生嚴重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的爆炸、生化、放射、劫持民用航空器等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公眾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上述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致使航班復飛、清艙,或者致使民用機場采取二次安檢、轉移航空器等措施,影響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的,以及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解釋》還明確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原則,規定“民用航空器內發生的刑事案件,行為人在民用航空器飛行期間被抓獲的,由行為發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發地、經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兩高”同日還發布了3件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
來 源 : 檢察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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