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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修正草案)》公開征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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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訊 據北京市政府網站消息,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北京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修正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6年4月8日至5月7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yqgd2026@126.com

      2.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新康街甲1號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請在信封上注明“養犬規定意見征集”字樣)

      3.電話:010-69738604

      4.傳真:010-80715311

      5.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修正草案)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和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公安機關承擔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日常組織工作?!?/p>

      將第三款修改為:“公安機關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p>

      將第四款第一項修改為:“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p>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及動物保護、志愿服務等社會組織,宣傳依法養犬、文明養犬,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救助、領養犬只。”

      三、將第十二條第一款刪去。

      將第三款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到依法公布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點,對犬進行健康檢查,接種狂犬病疫苗、植入電子標識,領取犬只免疫證明。免疫接種點應當如實記錄養犬人、犬只及免疫信息。

      在本市以外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如需在本市飼養該犬只超過30日,應當到本市免疫接種點核驗電子標識信息或者植入電子標識。

      電子標識免費植入,損毀或者失效的,應當及時補植。”

      將第二款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養犬人應當自植入電子標識或者核驗電子標識信息之日起30日內,憑免疫證明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

      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予以登記,并制發電子養犬登記證;對不符合養犬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p>

      將第四款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養犬登記證自登記之日起每滿一年需年檢一次。養犬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60日內,憑養犬登記證和犬只免疫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年檢。逾期不辦理年檢的,養犬登記證失效,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其養犬登記。

      依法登記、年檢的,免收狂犬病疫苗接種費用?!?/p>

      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六條,將第三款修改為:“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輔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對養絕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獨居老年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符合條件后第一年管理服務費。養絕育犬后,連續三年無養犬違法行為的,自第四年度起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發生養犬違法行為的,三年無養犬違法行為期限重新計算?!?/p>

      五、刪去第十五條。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城管執法等部門提供線上管理服務,依托電子標識實現免疫、登記年檢等管理信息關聯和共享,方便養犬人辦理相關手續。

      鼓勵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點開展免疫接種時,同步協助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年檢申請?!?/p>

      七、將第十七條第(一)項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場所:(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二)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及醫院等教育醫療場所;(三)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公共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四)烈士陵園、革命教育基地、公墓等場所;(五)餐廳、候車(機)室、地鐵站等場所;(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攜犬人不聽從勸阻或者違規進入的,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下列場所,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場所或者開設專門區域外,禁止攜犬進入:(一)市場、商場、商業街區、旅館等經營場所;(二)公園、公共綠地等場所;(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行業、本領域指導意見,明確允許攜犬進入場所或專門區域的條件等要求,加強管理和指導。允許犬只進入的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養犬人在攜犬進入上述場所或專門區域前,應主動出示養犬登記證,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確保公共安全。”

      將第十七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養犬,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并遵守下列規定:”

      將第十七條第四項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戶,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長度不超過1.5米的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增加一項作為第二十一條的第七項:“(七)不得占用公共區域養犬;”

      將第十七條第八項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八)為犬植入電子標識,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配合執法人員通過電子標識查驗犬只免疫、登記年檢等信息;”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行為訓練,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p>

      此外增加一條罰則,作為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八、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第一款修改為:“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將第二款刪除。

      九、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中“吊銷養犬登記證”表述刪除。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第二款修改為:“因違反本規定沒收犬只的,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在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p>

      十、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在禁養區內養犬的或者冒用、涂改和偽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可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責令將犬只遷出重點管理區;拒不遷出的,或者致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p>

      十一、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公安機關設立犬只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被沒收的犬以及無主犬。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留檢所犬只的免疫、檢疫等防疫相關管理工作。”

      十二、刪去第三十四條。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盲人、肢體重殘人攜帶的導盲犬、輔助犬,不受本規定關于禁養犬、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有關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十四、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將“犬類”統一修改為“犬只”;將“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稱謂統一修改為“農業農村部門”;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稱謂統一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稱謂統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衛生行政部門”稱謂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統一刪去“縣”的表述。

      (二)將第四條第四款第(四)項中的“注射”修改為“接種”。

      (三)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崇文區、宣武區、”。

      (四)將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中的“到”修改為“向”,將“登記機關”修改為“公安機關”;將第十四條中的“持養犬登記證”刪去,將“補繳管理服務費差額”修改為“補繳第一年管理服務費差額”,將“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為“申請變更登記”;將第十六條中的“辦理注銷登記”修改為“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五)將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公安機關設立的”刪除,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修改為“農業農村部門”。

      (六)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取得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可”修改為“依法取得農業農村部門的許可”,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修改為“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將第二款中的“獸醫資格”修改為“執業獸醫資格”,將“執業登記注冊”修改為“執業備案”。

      (七)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將第(一)項修改為:“對養殖的犬按規定接種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標識”,將第(二)項修改為:“銷售的犬有動物檢疫證明”。

      (八)將第二十八條中的“丟失養犬登記證逾期不補辦的”罰則刪除。

      (九)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七項,占用公共區域養犬的;”

      (十)將第三十一條中的“依法處理”修改為“依法查處”。

      (十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處理”。

      此外,對個別標點符號和條文序號進行相應修改。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修正草案)》起草說明

      一、修訂背景

      養犬管理工作是城市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影響城市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關系市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侗本┦叙B犬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3年10月實施以來,在健全完善我市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依法開展犬只免疫檢疫和登記年檢、促進市民依法文明養犬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新的形勢發展下,法律法規、管理模式、養犬理念等方面均發生變化,有必要在立法層面予以適當調整。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了修訂,《規定》有必要作一致性、銜接性修改;二是借鑒國內外養犬管理先進經驗做法,迫切需要依托科技手段,提升養犬管理和社會治理水平;三是聚焦群眾反映突出的涉犬訴求,如便民服務、養犬人責任、基層治理等方面,亟需在法律層面優化養犬管理制度供給。

      為推進首都養犬管理工作現代化,調整適應上位法變化,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促進文明養犬行為規范養成,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的涉犬問題,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二、總體思路

      堅持“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借鑒國內外先進做法,依托電子標識技術,構建科技賦能的信息化監管體系,提升犬只免疫、登記、年檢等全鏈條管理質效,發揮基層治理和多元共治作用,強化養犬人主體責任與自律意識,持續推進養犬管理工作法治化、現代化、精細化,切實保障首都公共安全、社會和諧穩定。

      三、主要內容

      北京市公安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園林綠化局等相關單位積極推動《規定》修改進程,通過收集調研養犬立法訴求、整理各地養犬立法經驗、廣泛征求意見建議、開展重難點問題論證等方式,在現行《規定》35條的基礎上,實質性修改8條,增加3條,刪除2條,形成當前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強化重點環節,筑牢公共安全防線。一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增加街道、鄉鎮關于流浪犬控制和處置職責,防止疫病傳播;二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先免疫后登記制度,強化疫病源頭防控;三是完善養犬人義務,明確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增加養犬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戶、犬鏈長度不超過1.5米、不得占用公共區域養犬等規定,鼓勵對飼養的犬只實施行為訓練,養成良好行為習慣。

      (二)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加強全鏈條全環節管理。一是規定養犬人在免疫接種點為犬只接種狂犬疫苗時,應當植入電子標識,并由工作人員如實記錄養犬人、犬只及免疫信息;二是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城管執法等部門提供線上管理服務,依托電子標識實現免疫、登記、年檢等管理信息關聯和共享;三是通過掃描電子標識,查驗犬只信息,加強犬只及養犬人行為管理。

      (三)積極回應群眾訴求,鼓勵各方參與共治。一是適當優化犬只禁入公共場所政策;二是發揮社會共治作用,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鼓勵依法救助、領養犬只;三是鼓勵文明養犬行為,優化完善管理服務費減免政策,增加養絕育犬后,連續三年無養犬違法行為的優惠政策情形;四是依法增加導盲犬、輔助犬除外條款。

      (四)完善管理體系,提升服務便利性。一是進一步突出協調機制作用,并明確由公安機關承擔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日常組織工作,協調統籌各部門形成管理合力;二是簡化登記辦證手續,推行線上辦和電子證,鼓勵免疫點開展免疫接種時同步協助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年檢申請;三是將年檢時間調整為到期檢,并明確依法登記、年檢的,免收狂犬病疫苗接種費用。

      編輯 李憶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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