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及廣東省二沙體育訓練中心分別就跳水運動員全紅嬋疑遭受網暴一事發文,稱跳水奧運冠軍全紅嬋遭受網絡暴力和惡意攻擊,“在成長過程中承受了不應有的輿論壓力和精神傷害”。
目前,訓練中心已正式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啟動法律維權程序。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也稱對此高度重視,已第一時間與廣東省體育局相關部門聯合開展核查處置工作。
8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從當地警方獲悉,目前案件正在辦理當中,涉及隱私暫不便對外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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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紅嬋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針對全紅嬋疑遭受網暴事件、惡意中傷與侮辱謾罵行為,涉事者極易觸碰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紅線。從民事角度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及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網暴行為構成對人格權的侵權,受害人可依法主張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及精神損害賠償。
從行政角度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將面臨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至十日拘留并處罰款。
從刑事角度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誹謗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同一誹謗信息瀏覽量達五千次以上、轉發量達五百次以上,或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殘等嚴重后果,均屬于“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
趙良善律師表示,公安機關對網絡暴力案件通常會依據線索初核、立案調查、取證處置、移送追責的流程介入處理,對未達到刑事標準的一般網暴行為,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行政處罰。對情節嚴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刑事網暴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視情況以公訴案件立案偵查。
“與此同時,受害人完全可以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依據《民法典》要求侵權人承擔經濟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責任,且刑事判決結果可作為民事侵權訴訟的有力證據,二者并行不悖,能形成全方位的權利救濟。”趙良善說。
趙律師介紹,在責任認定上,法律會根據行為角色、主觀過錯與危害后果對不同主體作出明確區分。對于組織、煽動粉絲集體攻擊的“粉頭”或營銷號,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及《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其主觀惡意明顯、社會危害大,屬于共同侵權或共同犯罪的主犯,民事上需承擔連帶責任,刑事上則應從重處罰,采取“首惡重罰、從寬普通參與者”的公平處理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網絡群組內長期、有組織地辱罵特定對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足以達到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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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劉栩蓉
一審 | 向瀅穎
二審 | 杜振裕
三審 | 許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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