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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民商事活動中最基本的法律關系載體,承載著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安排。然而,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因一方違約、條款解釋分歧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引發爭議,形成合同糾紛。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劉家煒律師結合民法典合同編核心條文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釋,整理合同糾紛實務要點與法律適用規則,供大家參考。
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
合同糾紛的核心爭議通常圍繞違約責任的認定展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該條規定看,違約責任系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守約方有權在繼續履行、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等多種救濟方式中進行選擇。
在損害賠償范圍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司法實踐中,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一直是實務難點,人民法院通常采取差額法、類比法、估算法以及綜合裁量法等方法加以確定。
此外,對于非金錢債務的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明確了不適用強制履行的除外情形,即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以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的,守約方不得請求繼續履行,但仍可就違約責任另行主張。這一規定有效回應了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合同僵局”問題,為平衡雙方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合同成立、效力認定、履行障礙以及違約責任等實務問題作出了全面細化,為合同糾紛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更為明確的規范指引。
合同解除與格式條款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糾紛處理中的重要救濟手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法定解除權的適用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仍未履行、以及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其中,能否實現合同目的是認定法定解除權是否成立的關鍵判斷標準。
在解除程序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解除合同必須具備法定或約定的實質性要件,僅憑解除通知到達并不能當然產生解除效力。司法實踐中,對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認定,既要審查解除權是否成立,也要審查通知程序是否完備,二者缺一不可。
格式條款的效力審查亦是合同糾紛中的高頻爭議事項。《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網絡消費合同糾紛典型案例中進一步明確,經營者擬定的格式條款存在不同解釋時,應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這一裁判規則充分體現了對交易弱勢一方的傾斜保護,也警示合同制定方在擬定格式條款時須審慎合規。
合同糾紛的妥善化解,既依賴法律條文的精準適用,也需要對司法裁判規則的深入理解。作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執業律師,劉家煒律師在合同糾紛、勞動爭議、民商事再審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始終秉持專業、嚴謹的法律服務理念,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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