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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6年3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3月25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2005年3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6年3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 健康教育與促進
第四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鄉環境衛生和生態環境持續改善,預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質,推進健康新疆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愛國衛生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以增強公共衛生意識、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險因素、提高公民健康素養水平為目的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科學治理的原則,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予以保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將愛國衛生活動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動員村民、居民開展村莊和庭院衛生整治、參與公益衛生活動等,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統籌部署、協調推進、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推動實施健康新疆行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職責,負責牽頭落實健康新疆行動,加強環境與健康工作的統籌落實,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推動社會心理健康服務,加強控煙宣傳教育,動員全社會參與衛生健康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本行業、本領域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衛生設施,落實愛國衛生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以各種形式為愛國衛生工作提供支持。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公民應當自覺參加本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的愛國衛生活動,維護公共場所衛生。
第九條 自治區在每年四月全國愛國衛生月期間,集中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第十條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廁所、污水處理、供排水等公共衛生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等,加強城鄉公共衛生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衛生管理長效機制,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整治,統籌治理老舊小區、城中村、城鄉接合部、背街小巷等重點區域的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校、醫療衛生機構、農(集)貿市場、客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旅游景區、公園等重點公共場所的公共廁所建設與管理,有效改善廁所環境衛生;推進農村戶用衛生廁所建設和改造,逐步擴大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覆蓋面。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推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實現生活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公共衛生規范,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殼)、紙屑、煙頭、口香糖、廢舊電池、飲料瓶、塑料袋等廢棄物;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垃圾;
(三)在非指定地點傾倒污水、渣土和糞便;
(四)在樓道亂堆亂放雜物以及隨意在公共設施、建筑物和樹木上涂寫、刻畫、粘貼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各種廣告;
(五)在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破壞公共衛生設施;
(七)其他違反公共衛生規范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和要求:
(一)室內空氣質量;
(二)采光照明、噪聲;
(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四)生活飲用水、洗浴用水、游泳池水;
(五)用品用具;
(六)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七)消毒、殺蟲、滅鼠設施;
(八)廢棄物存放設施;
(九)其他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項目。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衛生操作規程,保持經營場所清潔。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健康定期檢查,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生物制品廠、動物診療機構、動物收容所、屠宰場等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中堆放及清運。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建筑工地的衛生管理,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衛生工作,采取措施抑制揚塵、降低噪聲,及時清運處置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建筑工地的廚房、宿舍、廁所應當符合有關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 旅游景區(點)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完善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公共衛生設施,做好垃圾、糞便、污水的無害化處理,保持景區(點)環境衛生。
景區(點)內的單位、居民和游客應當遵守景區(點)衛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農(集)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農(集)貿市場標準化建設,做好功能分區和市場布局,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容器和供排水等公共衛生設施,保持市場環境整潔有序。
農(集)貿市場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做好清潔消毒,廢棄物和病死畜禽處理應當達到無害化要求。
第三章 健康教育與促進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與促進活動,普及健康科學知識,向公眾提供科學、準確的健康信息,提高全民健康素養。
商場、賓館、機場、車站、公園、影劇院、圖書館、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應當通過新媒體、互聯網、宣傳欄等多種形式開展健康知識宣傳,并適時更新內容。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設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健康教育活動,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和心理輔導室(咨詢室),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科學指導學生有效防控近視、肥胖、齲齒、脊柱側彎等疾病,全面提高學生健康素養。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加強職工健康管理,組織職工參加健身活動。鼓勵為職工定期開展健康體檢。
第二十五條 倡導公民養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遵守下列公共衛生文明行為:
(一)文明用餐,自覺保持勤洗手、分餐公筷等衛生習慣;
(二)呼吸道有不適癥狀時佩戴口罩,咳嗽、打噴嚏應當遮掩口鼻;
(三)自覺排隊,文明禮讓;
(四)優先選擇步行、騎行、公共交通工具等綠色出行方式;
(五)使用環保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六)文明養寵,保持寵物健康衛生;
(七)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倡導公民樹立全面、均衡、適量、科學的飲食習慣,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控煙限酒,適量運動,避免沉溺電子產品,保持充足睡眠。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通過開設戒煙門診、設置戒煙咨詢熱線等形式向公眾提供戒煙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規范化管理,加大全民心理健康科普宣傳力度,提升心理健康素養,加強對抑郁癥、焦慮癥等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關注、識別和干預。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吸煙危害健康和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推進無煙黨政機關、無煙醫院、無煙中小學校等無煙環境建設。
禁止在醫療衛生機構、影劇院、商場(店)、書店、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車站候車室、機場候機廳、公共交通工具、公共電梯轎廂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室內場所吸煙(含電子煙),劃定的吸煙區或者設置的吸煙室除外。
禁止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園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含電子煙)。
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第二十九條 禁止吸煙(含電子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控煙職責:
(一)做好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得設置附有煙草廣告(含隱性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四)及時對吸煙者予以勸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鼠、蚊、蠅、蟑螂、蚤等病媒生物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防治為輔的綜合預防控制措施,組織開展消滅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專項治理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整治、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一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可以委托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服務機構采取有效措施,將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三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種群分布、密度和抗藥性監測,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開展風險評估、控制效果評價,承擔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商場(店)、醫療衛生機構、賓館、飯店、單位食堂、公園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農(集)貿市場、建筑工地、廢品收購站、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設置病媒生物防范、消殺設施,指定專人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偽劣藥物和器械,保證用藥安全,減少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影響。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藥物的生產、運輸、經營、儲存應當符合農藥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規定。
第三十五條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服務機構和個人應當依法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并接受衛生健康部門的指導,其從業人員應當具有防治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知識和技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部門,應當對職責范圍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檢查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在制定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項目時,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健康影響評估。
健康影響評估應當包括對公共衛生安全、健康環境和生活、健康服務和保障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融入基層治理,建立常態化與應急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組織動員開展群防群控,提升公共衛生應急管理能力。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愛國衛生工作監督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有關單位對監督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愛國衛生活動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或者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不力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拒不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石榴云/新疆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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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 總 綱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編輯 馮 黛 江餓勒
●責編 朱 婷 呂佳齊
● 審核 唐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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