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古
4月3日,中足聯發布3則處罰決定(媒體報道時稱兩起)。其中,中甲球隊石家莊功夫、中乙球隊廈門飛鷺試圖向比賽裁判或者比賽監督贈送禮品,各被處以通報批評和罰款10萬元人民幣。此外,廈門賽區(廈門飛鷺俱樂部主場)將應由賽區負責的比賽官員接待工作違規轉由第三方執行,被處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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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通報沒有詳細說明,球迷無法得知這兩支球隊贈送的禮品為何物、價值多少。但有兩點是相同的,一是事情都發生在3月21日,即新賽季中甲聯賽第二輪、中乙則為第一輪。二是兩份處罰決定的處罰依據,都是《中國足球職業聯賽聯合會紀律與道德準則》(下稱《準則》)第86條和第12條。
第86條對應上述處罰,其違規違紀行為應為第(五)款,即“貪污、挪用資金、行賄受賄、介紹賄賂”。也就是說,石家莊功夫、廈門飛鷺向比賽裁判和比賽監督贈送禮品屬于行賄。而《準則》第12條“適用于各類主體的處罰”,一共有9條,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以及中足聯規定的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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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賽區被處罰的依據,則是《準則》第115條和第12條。第115條“未列明行為”明確指出:本準則未列明的違規違紀行為,紀律與道德委員會有權參照本準則相類似的規定給予處罰。對其違反《中國足球職業聯合會章程》或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紀律與道德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有關規定未明確的,紀律與道德委員會可視違規違紀行為的情形、情節及危害后果,參照本準則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處罰。
反復研讀《準則》之后,本人覺得有幾句話不說不快:
1、如上所述,兩支被處罰的球隊其行為的性質基本上可以確定為行賄。但與其他行為的具體罰則不同,《準則》第86條并沒有明確的罰則(比如停賽幾場、罰款多少萬元之類)。第12條之(三)“罰款”亦未明確具體金額,但之(九)提到中足聯規定的“其他處罰”。
也就是說,給予這兩支球隊罰款10萬元人民幣應是參照“其他處罰”執行。但無論如何,處罰決定沒有說清楚這兩支球隊贈送的禮品“案值”,公眾對這個處罰是否得當存在一定的想象或者說猜疑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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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廈門賽區的行為,類似工程“轉包”,個人認為不應該通報批評了事。因為所謂的“第三方”到底屬于何方神圣?它為何要幫廈門賽區接待比賽官員?其與廈門賽區又是什么關系?一般來說,對比賽官員的接待標準不會太高,賽區應該負擔得起。但如果第三方與廈門賽區沒有任何的隸屬關系,其行為本身就比較復雜了,甚至會存在“案中案”的可能。
因此,處罰決定對這幾個疑問應該作一個詳細的說明,以解社會大眾之惑。
3、最重要一點,上述3者違規違紀行為的時間都非常敏感。1月29日,多部門聯合召開了足球行業“假賭黑”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本次行業處罰具體情況。包括對天津津門虎等13家俱樂部扣除2026賽季職業聯賽積分并罰款、對陳戌源等73名從業人員給予終身“禁足”的處罰等等。相關通報還表示,中國足協將始終保持嚴的基調不動搖,以“零容忍”的態度持續懲治足球領域各類違規違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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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剛剛過去51天,這兩支球隊就頂風作案,處罰的主體卻不是足協,并且只是按普通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罰,而不是“從重”。
個人認為,既然證據確鑿,通報批評或者罰款10萬元都是太輕了。在行業整治行動還沒宣布結束這個節骨眼上,并且聯賽剛剛開始就頂風作案,“擾亂比賽秩序,破壞足球行業風氣”(處罰決定語),不管“案值”幾何,性質和影響都非常壞,都必須頂格處理。
就像有的網友評論的那樣,罰款10萬元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以后交10萬元罰款就可以給裁判送禮?既然是“嚴基調”、“零容忍”,就應該取消參賽資格、至少也要罰分,就像對待上述13家俱樂部那樣,而不是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不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唯其如此,才可以營造足球行業風清氣正的氛圍、營造良好的足球環境,中國足球的發展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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