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從黨和國家發展全局高度,就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推動婦女兒童事業發展,多次發表重要講話,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嚴重侵犯人權,影響家庭幸福、社會安定、人民安寧,人民群眾深惡痛絕。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并著力提升審判質效,積極參與源頭綜合治理,切實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是依法從嚴懲處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是人民法院的堅定立場和一貫做法。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對于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人販子”,重拳出擊,決不姑息。特別是對拐賣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及具有強搶、偷盜兒童,拐賣多人,奸淫被拐賣的婦女或賣給他人迫使賣淫,造成被害人或其親屬傷亡、精神失常等嚴重情節的犯罪分子,堅決予以重判,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2021年至2025年,全國法院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以下簡稱“拐賣犯罪”)案件被告人中,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比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比率10個百分點。
二是加大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及伴生犯罪的打擊力度。人民法院在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同時,注重依法懲治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以下簡稱“收買犯罪”),持續加大打擊力度,著力遏制“買方市場”。對收買犯罪應判盡判,對收買并有強奸、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虐待等犯罪行為的,依法數罪并罰。對違法辦理或者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戶籍證明等材料,構成犯罪的,依法以拐賣、收買犯罪共犯或者以其他相關罪名定罪處罰。
三是進一步規范和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加強對拐賣犯罪新態勢和司法實踐新問題的調查研究,通過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發布典型案例、用足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庫、“法答網”等方式,不斷明確法律適用標準,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同時,地方法院通過召開專項審判工作會議、開展審判監督指導、組織業務培訓等方式,著力提高審判業務水平,促進提升此類案件審判質效。
四是積極參與綜合治理。人民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與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通過司法救助、心理輔導、安置幫扶等措施,加強對被解救婦女、兒童的救助保護。通過公開庭審、以案釋法、送法進校園進社區等方式,大力開展法治宣傳,努力營造全民“反拐”的社會氛圍。同時,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通過制發司法建議等方式,推動完善社會治理,如黑龍江某地法院在審理一起拐賣兒童案件過程中,向案涉醫院發出關于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的司法建議,有效促進犯罪預防和源頭治理。
隨著對拐賣犯罪的持續嚴厲打擊,以及綜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實,拐賣犯罪案件數量總體呈下降趨勢,2025年較2012年峰值下降77.95%,已得到有效遏制。同時也要看到,拐賣犯罪手段、方式亦呈現一些新特點:采用綁架、強搶、偷盜等手段拐賣的顯著減少,采取欺騙等非暴力手段拐賣的增多;涉網拐賣案件增多,買賣雙方、中介借助網絡平臺,通過暗語發布信息,線上聯絡交易,突破地域限制,隱蔽性強。
為進一步彰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拐賣犯罪,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法治引領、辦案指導等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選取了四件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予以發布。案例的主要特點:一是突出依法嚴懲基本方針。此次發布的案例,人民法院對流竄多地偷盜十余名幼兒的王某文,拐賣多名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并實施奸淫的邱某江,以及將生育作為牟利手段出賣多名親生子女的李某會,均依法予以重判并科以財產刑,尤其是對王某文依法判處并執行死刑,彰顯人民法院嚴懲拐賣犯罪分子、強化經濟制裁力度的鮮明政策導向。二是積極應對拐賣犯罪形勢發展變化。此次發布的案例,既有發生在十幾年前的案件,也有近年新發案件;既有采取偷盜手段實施拐賣導致被害家庭長期骨肉分離的案件,也有“婚介”型、親生親賣等非暴力拐賣案件;既有線下收買、販賣的傳統拐賣案件,也有網上拐騙、線上交易的新型拐賣案件。案件類型較為多樣,具有一定代表性。三是助力提升全民“反拐”意識。此次發布的案例,具有較強的警示、教育意義。邱某江等拐賣婦女案和李某會等拐賣兒童案,對為牟取非法利益,出賣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的監護人和出賣親生子女的父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利于促使相關主體依法履行監護、撫養職責,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陳某雅拐賣兒童案,揭露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有助于提高人民群眾對涉網拐賣犯罪的識別防范能力。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論述精神以及黨中央反拐工作決策部署,強化責任擔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毫不動搖堅持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進一步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強化司法保障,加強對被害人的救助保護,助力源頭綜合治理,努力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讓每個婦女和兒童都沐浴在幸福安寧的陽光里”的目標。
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王某文等拐賣兒童案——十余年間流竄多地偷盜十余名幼兒予以出賣,罪行極其嚴重
案例二:邱某江等拐賣婦女案——以介紹婚姻為名,拐賣多名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
案例三:李某會等拐賣兒童案——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出賣多名親生子女
案例四:陳某雅拐賣兒童案——通過網絡獲取送養子女信息,以收養為名騙取多名嬰兒予以出賣
案例一
王某文等拐賣兒童案
——十余年間流竄多地偷盜十余名幼兒予以出賣,
罪行極其嚴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文從2001年10月開始實施拐騙、拐賣兒童犯罪,2006年11月17日因拐騙1名兒童被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滿釋放后,繼續流竄多地實施拐賣兒童犯罪。2015年12月10日,王某文因拐賣3名兒童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刑略)。服刑期間,王某文因所實施的其他拐賣兒童犯罪被相繼偵破,于2019年3月15日被從監獄解回受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文還有以下漏罪事實:
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文化名“王維”,單獨或伙同王某瓊、胡某雄(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以出賣為目的,在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等地偷盜未滿六周歲的幼兒共計11人,販賣至廣東省。其中,王某文參與拐賣兒童11人,非法獲利19.9萬元;王某瓊、胡某雄各參與拐賣兒童1人。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文以出賣為目的,偷盜、販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王某文偷盜幼兒11人予以出賣,致被害人親屬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擊且為尋親蒙受巨額經濟損失,部分被害人父母自殺未果、離婚,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系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王某文到案后對多數罪行拒不如實供述,不配合偵查機關查找被拐兒童,無悔罪表現。據此,對王某文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判處的刑罰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文已被依法核準并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始終將具有拐賣多人、偷盜嬰幼兒、長期從事拐賣犯罪以及主犯、累犯等從嚴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作為打擊重點,堅決予以嚴懲。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文十余年間流竄多地實施拐騙、拐賣兒童犯罪,其間曾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繼續實施拐賣兒童犯罪,以偷盜手段拐賣兒童共計14人,致眾多家庭骨肉分離、親情斷裂、家庭破碎,給失子家庭造成嚴重身心傷害和巨額財產損失,在多地造成社會恐慌,嚴重危害社會和諧安寧,罪行極其嚴重。對王某文依法判處并執行死刑,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拐賣犯罪絕不手軟的鮮明態度,有力震懾潛在犯罪分子。
案例二
邱某江等拐賣婦女案
——以介紹婚姻為名,拐賣多名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邱某江為謀取非法利益,以介紹婚姻為名,通過他人介紹,從監護人處收買或騙得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先帶至住處控制,后高價賣予他人為妻。邱某江拐賣婦女6人,非法獲利共計19萬元,并奸淫其中2名婦女。涉案居間介紹者和出賣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者已判決或另案處理。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邱某江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販賣婦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罪。邱某江拐賣婦女6人,并奸淫其中2名被拐賣的婦女,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邱某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據此,對邱某江以拐賣婦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拐賣犯罪分子以介紹婚姻為名拐賣婦女,其中部分被害人系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此類婦女通常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加之犯罪分子以介紹婚姻為幌子實施拐騙,犯罪相對易于得手。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江以介紹婚姻為名拐賣多名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還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犯罪情節惡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充分發揮了刑罰的懲治、威懾作用。同時,此類案件也反映出對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保護不足、監護人履職缺位等問題,需進一步完善對精神病患、智力障礙婦女的監護、醫療、保護機制,從源頭上預防相關犯罪。
案例三
李某會等拐賣兒童案
——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出賣多名親生子女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李某會與其妻被告人張某榮在已育有多名子女的情況下,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生育后即將所生子女出賣給他人,先后出賣5名親生子女,非法獲利共計47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李某會、張某榮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李某會、張某榮拐賣多人,依法應從嚴懲處。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某榮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據此,對李某會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張某榮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案件。法律絕不允許有任何目的、任何形式的人口買賣。子女雖然由父母生育,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更不能被作為商品買賣。為非法獲利賣兒賣女,嚴重侵犯子女的人身權利,為法所不容,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堅決依法予以懲處。實踐中,出賣親生子女的原因較為復雜,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嚴格區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融合國法天理人情,審慎準確適用刑罰。本案中,對地位作用相對較小的被告人張某榮,依法認定為從犯,予以減輕處罰,體現寬以濟嚴的政策導向。同時,人民法院積極協調推動民政、學校等部門為二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確定臨時監護、發放補助金及助學金,并會同當地志愿服務機構持續跟蹤回訪、探望,切實保障涉案未成年人權益,防止衍生新的社會問題,真正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案例四
陳某雅拐賣兒童案
——通過網絡獲取送養子女信息,以收養為名騙取多名嬰兒予以出賣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陳某雅通過網絡獲取他人送養子女信息,編造自己無生育能力、愿意收養等謊言,從送養人處先后騙取3名嬰兒予以出賣,非法獲利13萬余元。案發后,陳某雅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提供被拐嬰兒下落,并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同案犯。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雅以出賣為目的,拐騙、販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陳某雅拐賣多人,同時具有自首、立功以及對解救被拐嬰兒起到積極作用等情節,依法從寬處罰。據此,對陳某雅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和社交軟件的廣泛應用,涉網拐賣案件有所增多。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網絡的匿名性和開放性,物色存在撫養困難的孕產婦,通過網絡“送養”形成黑色拐賣產業鏈,犯罪較難被發現和偵破,危害性大。本案中,被告人陳某雅利用網絡搜尋他人送養子女的信息,偽裝身份、編造謊言,以收養之名騙取嬰兒出賣牟利,具有較強的欺騙性。該案反映出網絡信息監管存在薄弱環節,需進一步加強內容審核與監測,阻斷線上犯罪信息流通,亦提示廣大群眾提高涉網拐賣犯罪防范意識。人民法院鑒于陳某雅有自首情節,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參與拐賣2名嬰兒的同案犯,構成立功,并提供被拐嬰兒下落,對偵破全案及解救被拐嬰兒起到積極作用,依法對其從寬處罰,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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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趙蕊
審簽/王慧瑩
監制/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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