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法學》2020年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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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學院學報》2026年第1期要目
【特稿】
1.司法現代化與《刑事訴訟法》的第四次修改
樊崇義
【犯罪學視點】
專題:數智時代背景下的新型犯罪及其治理
2.無人機刑事風險及其治理:基于協同治理視角
馮衛國、候憲明
3.載體與主體
——數智社會刑法法益識別的謙抑性堅守
陳本正
【國家安全】
4.新時代平安中國建設“安全”意涵的豐富拓展與推進路徑
謝波、龔宏雯
5.新媒體賦能全民國家安全教育的創新實踐與路徑探索
——以“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為中心的考察
程子航
【刑事法學】
6.盜用網絡流量行為的刑法評價
楊彩霞、秦長森
7.論我國數罪并罰方法立法選擇之完善
——“限制加重原則為主”的再提倡
張欽瑞
【社會治理】
8.治安規劃:中國式治安治理現代化經驗研究
鄒湘江、趙曌
9.信息生態理論視角下AIGC虛假信息治理研究
翟尚銘
10.社會矛盾化解基本單元的空間格局、機制構建與實現路徑
——基于“楓橋經驗”矛盾“就地”解決實踐指向的分析
馮興濤
【特稿】
1.司法現代化與《刑事訴訟法》的第四次修改
作者:樊崇義(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四次修改已被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而且明確指出“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正提上議事日程。如何改,怎么改,修改的理念、標準、內容,是當前刑訴學界以及立法機關必須回答的問題。需要明確《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指導思想和理念的轉變,尤其是針對司法現代化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二十屆四中全會關于立法、司法、執法的新要求、新理念,同時對可能涉及修改的重點問題也應多加關注。
關鍵詞:司法現代化;司法規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
【犯罪學視點】
專題:數智時代背景下的新型犯罪及其治理
2.無人機刑事風險及其治理:基于協同治理視角
作者:馮衛國、候憲明(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提要:伴隨著技術革新與政策扶持,無人機產業蓬勃發展。隨著其性能不斷提升、應用日趨廣泛,無人機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引發諸多刑事風險,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民權益帶來新的威脅。當前對無人機刑事風險的治理面臨一定的困境,突出問題如違法主體鎖定困難、監管協調不足以及應急處置滯后等。應當以協同治理理念為導向,一體推進技術治理、行政治理與刑事治理,通過加強技術預防、改進算法與數據治理、完善產品責任、優化空域管理等多維路徑,實現全鏈條、全周期治理,以有效防控無人機帶來的刑事風險,保障低空經濟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無人機;刑事風險;協同治理
3.載體與主體
——數智社會刑法法益識別的謙抑性堅守
作者:陳本正(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社會數智化進程使線上載體承載大量利益,擴大了利益侵害的規模,進而改變了法益體系的事實基礎。但是,“線上”與“虛擬”并不等價,相較于載體意義上的“雙層社會”,價值意義上的“單層社會”更適合作為法益分類與識別的場域。因此,網絡空間秩序法益雖然應成為統一各類法益概念、證成網絡犯罪行為刑事違法性的重要工具,但其缺乏事實基礎,逐漸失去刑法意義。網絡空間秩序法益概念的出現與廣泛使用,根源在于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緊張關系逐漸緩和,民眾需要利用國家手段“安撫”其在風險中的不安情緒。因此,以主體為標準的法益分類與識別仍然是數智社會刑法法益討論的重要框架。然而,集體法益雖然在理論層面與個人法益各位本原,但在實踐層面卻需要向個人法益傾斜。這就意味著要為集體法益設置嚴格的限制條件,并以此來檢驗數智社會中典型的法益概念。這些限制條件分別從其“集體性”與“規范性”導出,前者主要包括條件性、包容性、不可拆分性、非排他性等內容,后者則以比例原則為分析框架,包括妥當性、必要性、相稱性等方面。
關鍵詞:數智社會;法益識別;網絡空間秩序法益;集體法益
【國家安全】
4.新時代平安中國建設“安全”意涵的豐富拓展與推進路徑
作者:謝波、龔宏雯(西南政法大學國家安全學院,西南政法大學總體國家安全觀研究院)
內容提要:平安中國建設是國家安全治理的重要議題。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浙江”到“平安中國”再到“更高水平平安中國”,平安中國建設的“安全”意涵不斷豐富拓展,彰顯出與時代發展同頻共振、與國家戰略深度耦合的中國特色。當前,平安中國建設仍面臨全球秩序重構中外部風險疊加、社會轉型深化中結構性矛盾凸顯、科技革命浪潮中新型風險涌現、意識形態滲透與反滲透斗爭激烈等風險挑戰。在新征程上,應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重要遵循、以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為重要目標、以防范化解各類風險為重要任務、以強化社會治安整體防控為重要抓手、以黨的領導為根本保證,“五位一體”推動平安中國建設邁向更高水平,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實保障。
關鍵詞:平安中國;平安建設;國家安全治理;總體國家安全觀
5.新媒體賦能全民國家安全教育的創新實踐與路徑探索
——以“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為中心的考察
作者:程子航(北京大學社會科學部)
內容提要:2025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頒布實施十周年,也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走深走實的十周年。作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的重要平臺,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上線兩年以來,通過內容、形式、平臺、互動的多維創新,以其創新實踐實現了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公信力的提升。從全民國家安全教育的新媒體宣教實踐出發,剖析新媒體賦能全民國家安全教育的內在作用機理,系統分析新媒體賦能國家安全教育所面臨的關鍵挑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內容供給優化、形式技術賦能、傳播網絡協同、國際傳播拓展的五重提升路徑,對進一步深化新媒體賦能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與應用價值。
關鍵詞:新媒體;國家安全教育;總體國家安全觀;全民國家安全教育
【刑事法學】
6.盜用網絡流量行為的刑法評價
作者:楊彩霞、秦長森(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盜用網絡流量的行為可能侵犯財產法益、個人對網絡的排他性使用權等個人法益,甚至動搖公眾對網絡使用安全的社會信賴,但能夠納入刑法保護范圍的主要仍在于個人法益而非社會法益。若以財產犯罪的保護路徑審視盜用流量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可見其并不符合盜竊罪、詐騙罪等犯罪的構成,且會陷入數額認定的實踐困境,尤其是在當前流量資費多樣的情形下。因此,從重視使用權保護的面向出發,針對盜用流量行為與盜竊罪構成要件的不兼容性,應當在立法上直接明確這一盜竊財產性利益行為的刑事可罰性;弱化犯罪評價上對犯罪數額的依賴,將盜用次數、流量大小等作為定量考慮的因素;同時正視網絡共享理念將盜用網絡流量設置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關鍵詞:網絡流量;財產性利益;盜用;財產犯
7.論我國數罪并罰方法立法選擇之完善
——“限制加重原則為主”的再提倡
作者:張欽瑞(湘潭大學法學學部)
內容提要:面對目前我國數罪并罰方法立法選擇的批判,限制加重原則由于其較并科與吸收原則更符合刑罰目的之報應與預防正義需要,理論上是數罪并罰方法的應然選擇。但是由于加重可能性、裁量權約束與折抵制度三方面的客觀限制,使得部分并罰情形無法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因此數罪并罰的立法選擇應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為主”,原則上采用限制加重原則裁量數罪并罰,而對于客觀限制情形則采取吸收或加重原則。以此為立場,對我國立法進行檢視可以發現,既有立法當中多數未采取限制加重原則的情形均具有合理性,但是對于有期徒刑與拘役、有期監禁刑與管制以及數個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應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進行數罪并罰。
關鍵詞:數罪并罰;限制加重原則;量刑制度;刑罰目的
【社會治理】
8.治安規劃:中國式治安治理現代化經驗研究
作者:鄒湘江、趙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學院)
內容提要:治安規劃作為國家規劃體系中聚焦治安治理的專門領域規劃,是引領和推動中國式治安治理現代化進程的核心機制和戰略引擎。歷年發展規劃的文本內容,清晰呈現了治安治理的階段性演進:從以“嚴打”恢復秩序的管控主導階段,到以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為重點的管理階段,再到以“統籌發展和安全,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的治理現代化階段。以治安規劃推進治安治理現代化的內在邏輯在于:治安治理公共性是治安規劃的邏輯起點,治安治理復雜性是治安規劃的內在價值,治安治理整體性通過治安規劃予以實現。未來以高質量治安規劃持續推進治安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治安規劃應著力構建核心指標體系,完善全流程閉環管理,強化體系內部銜接,不斷提升其科學性、規范性與系統性,為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堅實的規劃支撐與制度保障。
關鍵詞:治安規劃;治安治理現代化;安全;治安防控
9.信息生態理論視角下AIGC虛假信息治理研究
作者:翟尚銘(鄭州警察學院偵查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犯罪治理研究院)
內容提要: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GAI)的迅猛發展,AIGC虛假信息對個人權益、社會秩序、經濟發展乃至國家安全構成嚴峻挑戰。通過引入信息生態理論構建AIGC虛假信息的生態分析框架,指出信息、信息主體、信息技術與信息環境等要素的失衡是虛假信息頻發的根源。其中,信息瑕疵、信息人不良因素、信息技術適用不足與信息環境嘈雜共同作用,導致虛假信息的生成與傳播。進一步分析發現,AIGC虛假信息治理面臨數據識別與清洗難度攀升、信息人不良因素矯正困難、信息環境凈化成效有限等問題。為此,提出從全過程提升數據質量、強化多元主體協同與信息素養建設、完善技術治理路徑、健全多層次監管機制等方面入手,完善AIGC虛假信息治理格局。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虛假信息;信息生態
10.社會矛盾化解基本單元的空間格局、機制構建與實現路徑
——基于“楓橋經驗”矛盾“就地”解決實踐指向的分析
作者:馮興濤(中共臺州市委黨校、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平安浙江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一直以來都是“楓橋經驗”重要的實踐內涵,而“就地”解決中的“地”并不是一種抽象的概念存在,其是具有切實空間格局、組織形態和制度載體的。隨著后單位時期“單位人”基本已經變為“社會人”,矛盾糾紛產生及“就地”化解的基本場域也發生了相應變化。單位對人口、場所、行業的傳統約束力大幅下降,城鄉社區成為人們生活的基本場域,加之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矛盾風險分配的不平等,城鄉基層同時也成為矛盾風險發源或集聚的基本場域。在新的經濟社會發展條件下,要實現矛盾風險的源頭治理“就地”解決,就必須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通過構建利益表達協調、心理疏導調試、矛盾調處化解、平安村社建設等機制,將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矛盾預防化解的基本單元,并持續完善頂層設計、加強組織保障、強化理念引領、創新方法手段等,更好發揮城鄉社區矛盾預防化解基本單元的作用。
關鍵詞:“楓橋經驗”;矛盾“就地”解決;矛盾化解基本單元;城鄉社區建設
《河南警察學院學報》(原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是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公安理論研究刊物。學報1991年創刊,始終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辦刊指導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新聞出版工作的相關規定,深入研究社會治安、公安工作、公安教育等重大課題,探索公安改革的新路子,積極研討公安執法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交流公安保衛工作中的成功經驗,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促進公安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提高公安隊伍的理論水平和政治、業務素質,服務于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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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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