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香港法院的一份判詞引起不少關注。因為法官在論證時,竟然引用了一部一百多年前的法典《大清律例》。許多人就問了:清朝早在1912年就滅亡了,為什么一百多年后,香港法院判案時還會引用到清朝的法律?
《大清律例》,是以明代《大明律》為藍本,在順治年間開始編修,其后歷經康熙、雍正、乾隆多次增刪校訂,到乾隆時期基本定型,成為清朝最重要的國家法典。
所謂“律例”,并不只是簡單的刑罰條文。“律”是正式的法條,“例”則是圍繞具體案件逐步形成的解釋和判例說明。當官員不知道該如何判案時,就可以翻查這些“例”,看看前人是怎么處理類似案件的。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律附例”的結構,已經相當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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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意思的是,《大清律例》的影響并不僅限于清朝疆域之內。越南阮朝在制定《嘉隆法典》時,大量參照清律;琉球王國在十八世紀編纂《琉球科律》時,也借鑒清律結構。在東亞文化圈內,它曾經是頗具有區域影響力的一部法律典籍。
那么,這部法典在什么時候退出中國的歷史舞臺呢?
1912年清帝退位后,中華民國政府開始逐步廢除清律,轉而建立近代意義上的憲法、民法、刑法體系。而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后,又建立起全新的法律制度。從制度層面來說,《大清律例》早已在中國大陸被現代法律體系所取代了過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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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么現在的香港法院,還會在判決書中引用《大清律例》?這就要講到香港獨特的法律結構了。
1841年,鴉片戰爭之后,英國開始占領香港島。1842年簽訂《南京條約》,香港島割讓給英國;此后又通過《北京條約》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九龍半島和新界陸續納入英屬香港。一個新的殖民地法律體系,就此展開。
英國是普通法國家,和中國乃至其他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不一樣。普通法并不是一本完整的法典,而是一套以判例為核心的體系。法院過去如何判案,往往會成為后來法官參考甚至遵循就的先例。這種制度強調“先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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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英國法庭
英國人在統治香港時,自然把普通法體系帶了進來。來自英國王室的敕令、英國國會通過的法律、以及英國普通法原則,都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
但香港當時的人口結構,絕大多數是華人。他們的婚姻、繼承、土地、家族制度,與英國社會完全不同。如果一夜之間強行套用英國法律,社會運作會出現巨大的斷層,也會引發華人的強烈反感。
因此,當時英國就在香港實行了一種“雙軌結構”,英國法律管英國人,華人社會則在一定范圍內繼續沿用原有的中國法律和習俗。當時所謂“原有的中國法律”,就是指《大清律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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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某家庭
尤其在婚姻、繼承、納妾、土地等領域,香港法院長期承認華人按照《大清律例》訂立的法律關系。
清朝在1912年滅亡,但香港并沒有自動切換到中華民國法律,原因很簡單:
香港不是中華民國的司法管轄范圍,而是英國殖民地。英國既不會自動采納民國法律,也不會主動替華人社會設計一套全新的成文法體系。只要香港沒有立法明確廢除某些傳統規則,那些原有的法律原則就會繼續被視為“有效習慣”。
所以,《大清律例》雖然在大陸消失,卻在香港以“華人習慣法”的形式存活下來。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而真正開始終結它的,正是婚姻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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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香港人婚宴
進入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后,香港社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戰后經濟起飛,人口結構改變,女性教育水平提升,社會價值觀逐漸現代化。傳統的納妾制度,在現實中越來越少見,但在法律層面卻依然“合法存在”。因為在婚姻領域,香港仍然承認非基督教華人按照傳統習俗建立的婚姻關系,而這一傳統的法律依據,正是源自《大清律例》。
換言之,在1970年代之前,香港在法律上仍然允許“一夫多妻”的存在。這里的“多妻”嚴格來說是“納妾”制度,而不是西方式的重婚。它有一套傳統規則,涉及身份、繼承、財產分配等復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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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為什么,像何鴻燊這樣的富豪,可以在元配之外,再依法迎娶“二太”。當年他為二太辦理了正式的納妾文書,這在當時的法律框架內是有效的。后來進門的三房、四房,因為法律環境已經改變,無法正式注冊婚姻,只能通過“擺酒”方式確認社會地位,但在法律意義上已不再具有清律時代的完整保障。
類似的例子,并不只何鴻燊一人。像林百欣、霍英東等那個年代的富商,也都擁有多房太太。這在當時的法律框架下,是合法的家庭結構。
然而,隨著社會輿論的變化,這種制度越來越顯得格格不入。
1970年,港英政府正式通過《婚姻制度改革條例》,并在1971年10月實施一夫一妻制。自此之后,香港不再承認新的納妾關系。《大清律例》在婚姻領域的最后一塊適用空間,都被成文法所徹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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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TVB電視劇《非常外父》,大結局就有一個非常經典的橋段:鄭少秋飾演的主角,為了給二房一個合法的名分,要趕在‘一夫一妻制’生效前的最后一刻,拼命趕閘去登記。這并不是編劇亂編,而是一個時代的法律現實。
在這一點上,澳門在某種程度上比香港更“長情”。澳門和香港一樣,長期在婚姻家庭領域承認華人傳統習俗。不過,它的改革時間更晚,要到80年代,隨著現代民事法律體系建立,這些傳統制度才被逐步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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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院
可以說,這兩座城市,是這部古老法典在現代世界的最后兩個“據點”。但這是否意味著,一旦法律被廢除,以前發生過的法律關系就不算數了呢?
我們講回開頭那宗2024年的案件。核心問題其實并不復雜:一位長者在1939年按照當時華人習慣收養子女。幾十年后,在涉及遺產繼承時,爭議焦點變成這段收養關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關鍵就在于時間點。1939年的香港,還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收養法典。當時華人社會的收養制度,仍然是依據傳統習慣進行。而法院在判斷那段收養關系是否成立時,必須回到當年的法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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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這叫做“按當時有效的法律判斷當時的行為”。如果在1939年,華人社會的收養規則是基于《大清律例》及其延伸習慣,那么今天的法院在確認那段歷史事實時,自然要引用那套規則。否則,就等于用今天的標準,去否定當年合法成立的權利關系。
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理原則,就是“不溯及既往”。新法律可以改變未來,但不能輕易推翻已經成立的過去。否則,整個社會的權利結構都會失去穩定性。如果幾十年前的婚姻、繼承、收養關系,今天都可以被重新解釋甚至否定,那么社會秩序將會陷入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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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現在的香港法官引用《大清律例》時,他不是在搞復辟,也不是在致敬慈禧太后。他只是在確認一個事實:在那個歷史時刻,如果這份權利是合法建立的,那么在今天,法律依然要承認它。
這看似荒誕的一幕,正顯示了過去香港法律制度強調的一種核心價值,法律的可預期性。
我自己曾經學習過七年法律,畢業后也曾從事過兩年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雖然后來轉行,但我對現代法律最深的理解是:它不應該是統治者隨時可以修改用來束縛人民的工具,而應該是社會成員之間最穩定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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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
當一部早已消失于時代的法典,在現代法庭上仍然被認真地引用和討論時,這其實傳遞出一個非常簡單的原則:規則一旦建立,就不能被隨意推翻。
正是這種堅持,讓香港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獲得了一種特殊的信任。投資者相信:這里的規則不會因為時代變化或權力更替而輕易改變。所以,香港如果想繼續維持國際商業地位,也許最重要的,并不是降低稅率、搞好基建或提供各種優惠政策,而是守住這份法治的傳統。
最后,我想留個問題給大家:在你看來,這種對過往法律關系的引用,究竟是法治的迂腐,還是法治的最高境界?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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