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女由男方撫養,離婚兩個月后女方單方面將女兒帶離且拒絕男方探望女兒。后女方以自己已經撫養女兒六年的既定事實為基礎向法院起訴,要求男方補付六年的撫養費且變更女兒的撫養權由自己直接撫養,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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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劉某(母親)與卿某(父親)婚后生育女兒小燕(化名)。2019年3月,劉某與卿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小燕由卿某撫養,卿某自愿承擔全部撫養費,劉某可自愿支付撫養費用。”
離婚兩個月后,劉某在探望女兒時,單方面將女兒帶離卿某,且拉黑卿某所有的聯系方式,拒絕卿某探望女兒,致使卿某在六年時間里無法盡到撫養義務和責任。
2025年10月,劉某以自己已經撫養小燕六年的既定事實為基礎向法院起訴,要求卿某補付六年的撫養費11萬余元且變更女兒的撫養權由自己直接撫養。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變更撫養關系糾紛。父母與子女間的身份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1.是否應當變更撫養關系?2.卿某是否應支付撫養費?
一、是否應當變更撫養關系
本案中,劉某與卿某離婚時在調解協議中約定,女兒小燕由其父卿某撫養成年且承擔全部撫養費,母親劉某是否支付女兒的撫養費由劉某自擇。該約定系離婚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經法院出具的調解書予以確認,具有法律效力。
劉某在探望小燕時,私自將小燕帶走并撫養至今。在劉某直接撫養小燕的六年時間里,劉某將卿某所有的聯系方式拉黑,且拒不透露小燕的下落,不允許卿某與小燕聯系。劉某的上述行為應視作侵害了卿某作為父親撫養、探望女兒的權利。同時,卿某從未表示放棄女兒的撫養權,且劉某亦無證據證明卿某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便于直接撫養女兒的法定情形。因此,對于劉某要求卿某變更撫養關系將女兒改由劉某直接撫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卿某是否應支付撫養費
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本案中,離婚協議生效后,卿某是小燕的直接撫養權人,但小燕并未實際跟隨卿某生活,雖系由劉某的行為導致卿某無法履行直接撫養的義務,但撫養義務不因此而免除,故卿某仍應支付小孩撫養費。法院結合卿某的收入狀況、本地一般生活水平以及孩子的實際需要等情況,酌情確定卿某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用。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對夫妻離婚后小孩的撫養權變更以及支付撫養費的標準均有明確規定。作為父母,即使離婚后也應將孩子的健康成長放在首位。孩子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法官提醒,父母的離婚行為,孩子已經成為了最大的受害者,為使孩子能夠健康成長,父母應盡量彌補對孩子的傷害,不能以爭奪小孩的撫養權問題再度將孩子卷入雙方的情感糾葛之中,對孩子造成二次心理傷害。希望父母本著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化解雙方的積怨,在撫養小孩的問題上理性溝通,不讓父愛和母愛缺位,共同為孩子營造一個良好健康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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