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江蘇常州一場備受關注的名譽權訴訟迎來開庭時刻。國內一家官方媒體因一篇藥品安全監督報道,被常州某制藥公司訴至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對方索賠金額高達520萬元。令人意外的是,開庭前15分鐘,原告藥企以“涉及商業機密”為由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當庭批準,將原定公開審理的案件轉為“閉門庭”,并驅趕了現場多家媒體記者與群眾,引發輿論熱議。
![]()
報道緣起:藥品安全背后的“假藥”認定爭議
案件核心源于2025年10月該官媒刊發的監督報道,報道披露,常州一家藥企被指從無藥品生產資質的化工廠采購L-肉堿化工產品,更換包裝和標簽后冒充原料藥左卡尼汀,用于生產左卡尼汀注射液。
我翻看了該報道,報道核心證據扎實,不僅有原企業法人虞某某的舉報及相關證據,還包含多位一線工人簽字按印的證明材料,同時引用了2023年初江蘇省藥監局的信訪答復——該答復明確認定,涉案行為按當時《藥品管理法》規定應按假藥論處,但因2019年法律修訂及“從舊兼從輕”原則,不宜再認定為假藥。報道刊發后,藥企遂提起名譽權訴訟。
庭審風波:不公開審理申請引質疑
3月25日庭審當天,多家媒體與群眾前往旁聽。然而,開庭前15分鐘的突發申請,打破了庭審節奏。原告藥企主張案件涉及商業機密,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隨即批準,要求所有旁聽人員離場。
現場媒體記者提出強烈質疑:“既然起訴媒體報道侵犯名譽權,就應當公開審理,讓外界知曉究竟哪些內容失實、過錯何在。”交涉未果后,媒體人投訴,但截至目前尚無反饋。
輿論監督:邊界成新聞報道焦點
關于媒體報道是否構成侵權及《民法典》相關條款的適用。我看了該文,媒體報道全程圍繞藥品合規性、假藥認定標準及監管爭議展開,內容基于實名舉報、工人證詞、藥監官方答復構建,且有書面證據。關乎藥品安全這一重大公共利益,屬于正當輿論監督范疇。
民法典將“新聞報道”“輿論監督”寫入其中,一方面充分保護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合理限度自由,第1025條中明確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另一方面劃出了法定的規則底線,以確保輿論監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保護正當的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言論、出版自由在新聞活動中的體現。”民法學專家、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王利明曾經接受媒體采訪表示,與其他侵害名譽權的方式相比,新聞輿論監督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需要披露社會陰暗面,揭露、批評一些違背人民利益的錯誤言行和不良現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案件背后:藥企維權還是遏制監督?
這起520萬天價索賠案,并非孤例。前幾天,正觀新聞一篇依據一審判決書的報道被另一家法院判定構成名譽侵權,相關案件亦在傳媒圈和法律界引發持續討論。目前該案已上訴,尚未宣判。
實際上,引發擔憂的是,藥企以“商業機密”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操作,被認為是試圖規避公眾監督。有評論指出,藥品安全事關公眾健康,涉及公共利益的監督報道本應公開透明,“閉門審判”不僅違背司法公開原則,更可能削弱輿論監督的效力,讓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難以被有效曝光。
目前,案件仍待法院進一步審理。其結果不僅關乎涉事媒體與藥企的權益,更將影響輿論監督的司法邊界,成為公眾觀察司法如何平衡媒體監督與企業權益的重要樣本。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