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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曦: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原則的變革與應對 | 交大法學2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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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鄭曦(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交大法學》2026年第2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內容提要:證據裁判原則要求案件事實的認定須依證據,是刑事訴訟需遵循的基本原則。然而在數字時代下,證據載體從物理形態向數字形態轉變,司法需求從個案公正向整體效率與安全拓展,使得證據裁判原則的適用環境發生變化。證據裁判原則也相應地面臨著證據關聯性認定不易、證據真實性審查繁難、證據合法性保障乏力等方面的挑戰。面對數字困境,證據裁判原則應在堅守其基本價值取向和核心要求的前提下,在制度和規范層面做必要的更新。具體而言,可以從細化證據審查標準、改造證據審查方式、更新案件事實認定方法、完善制度保障四個方面著手,以應對挑戰,促進證據裁判原則對數字時代的適應。

      關鍵詞:刑事訴訟;證據裁判原則;數字時代;證據審查;數據

      目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數字時代證據審查變革對證據裁判原則適用環境的重構 三、數字時代證據裁判原則面臨的現實挑戰 四、證據裁判原則應對數字時代變革的基本思路 五、證據裁判原則對數字時代挑戰的具體回應 六、結語

      問題的提出

      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法治國訴訟制度和證據制度的基石性原則,其核心內容為案件事實的認定須依證據,從而解決了案件事實以何種方式認定這一訴訟的核心問題。從歷史上看,證據裁判原則是人類反思神明裁判、口供裁判等非理性裁判方式后的產物,在一些國家的刑事訴訟法典中得到明確規定。在我國,隨著刑事訴訟法治的發展,證據裁判原則越來越受重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提出“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首次在規范性文件中規定了證據裁判原則;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首次在黨的中央全會文件中關注證據裁判問題;2025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再次強調“堅持證據裁判”,并將其作為“完善人權司法保障機制”的重要內容。

      證據裁判原則之所以受到如此高度的重視,是因為它對于維護刑事訴訟的公平正義有無可替代的意義。其一,從實體公正的角度看,證據裁判原則否定了口供裁判下以供述為中心的事實認定方式,要求通過完整證據鏈的搭建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從而避免主觀臆斷帶來的錯誤裁判風險。其二,從程序正義的角度看,證據裁判原則內含對于證據屬性之要求,僅允許將具備關聯性、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從而為證據排除規則提供了基礎,保證了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其三,從人權保障的角度看,證據裁判原則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對證據予以審查,達到法定證明標準方可定案。于是,證據裁判原則一方面確認了當事人對證據進行審查質證的權利,另一方面強調證據不足時事實認定應作有利于被追訴人的解釋,從而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

      然而在數字時代,刑事訴訟正經歷數字化轉型,各種新型技術在刑事訴訟中得到廣泛應用,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等工作常以數據處理的方式進行。于是證據裁判原則在此種數字化背景下也遭遇了諸多挑戰,亟須從數字困境中尋找出路。針對此種現狀,本文擬研究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刑事訴訟的數字化轉型如何改變了證據裁判原則的適用環境?二是適用環境的改變給證據裁判原則帶來了什么樣的現實挑戰?三是面對挑戰的證據裁判原則應有怎樣的應對思路?四是如何在規則和實踐層面具體展開對數字時代挑戰的應對?通過對上述問題的闡述,得以理解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原則所遭遇的數字困境,并為促使證據裁判原則完成適應數字化變革的轉型提供思路。

      數字時代證據審查變革對證據裁判原則適用環境的重構

      數字時代給證據裁判原則帶來的首要影響,在于刑事訴訟的數字化轉型使得該原則的適用環境發生了劇烈變化,從而導致其原有的運行樣態與當下的需求產生了不適配性。此種變化和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證據載體從物理形態向數字形態轉變

      在數字時代,犯罪的樣態發生顯著變化,傳統犯罪數量下降,而依靠數字網絡技術實施的犯罪數量則明顯增加,從而使得網絡數字技術成為犯罪的場域、對象和工具。其一,網絡成為犯罪的場域,例如“暗網”中各種犯罪行為滋生,電信網絡詐騙經由網絡世界得以在千里之外實施,侮辱、誹謗等侵害人格權益犯罪的結果也在網絡中發生、發酵、殘留,由此使犯罪場景數字化。其二,網絡成為犯罪的侵害對象,一些犯罪以網絡系統、服務器等為犯罪目標,通過攻擊、干擾、非法控制等方式危害網絡正常安全運行。其三,數字技術成為犯罪的工具,例如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常見犯罪分子利用深度偽造技術“換臉”“換聲”,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類犯罪中則可見爬蟲技術的運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也常被用作非法交易和洗錢的手段以逃避追蹤。

      犯罪形態的上述變化,也促使證據以數字化的形式呈現,因為無論以網絡為犯罪場域或侵害對象,還是以數字技術為犯罪工具,都難免留下數字痕跡。例如IP信息、瀏覽器插件、訪問記錄等瀏覽器信息和手機IMEI號、操作系統版本、網卡MAC地址等設備信息,以及網絡流量峰值、服務器托管日志、區塊鏈交易記錄等動態信息。即便犯罪分子使用技術手段擦除或隱藏痕跡,但痕跡在網絡世界和數字技術的易殘留性決定了此種痕跡很難被徹底消除。如此一來,這些數字痕跡和信息為刑事案件的辦理提供了數字化的證據。這些具有數字載體的證據代替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傳統證據成為相關案件辦理的關鍵,甚至司法實踐中也常見將傳統證據進行數字化轉換的做法,使得證據載體從傳統物理形態向數字形態轉變,成為刑事訴訟中的一大趨勢。

      證據載體從傳統的物理形態向數字形態的轉變,改變了證據裁判原則運用的證據條件,對于證據裁判原則的影響顯而易見。一方面,如上文所述,證據裁判原則內含對證據屬性之要求,然而證據以數字化形式呈現,對其屬性的審查有了新的標準和內容,相應的難度也有所增加。例如數據取證的合法性涉及的問題突破了傳統搜查扣押等偵查手段的限制,現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否適用于此類場景就值得考慮。另一方面,證據以數字化形態呈現后,其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的方式都發生變化,并由此推動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從傳統的通過“點”“線”相互印證的鏈條化證明邏輯向多維立體的整體化證明邏輯轉化。在此種情況下,如何確保相關的證明環節都依法進行且符合數字化證據審查判斷的要求,是當前刑事司法證明中遇到的新難題,也給證據裁判原則的落實帶來了考驗。

      (二)司法需求從個案公正向整體效率與安全拓展

      刑事訴訟最核心的要求是確保司法的公平正義,而此種公平正義是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件的辦理體現出來的,因此黨中央要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在數字時代中,個案的公正仍然是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價值追求,但在此基礎上,司法的需求又向追求整體的效率與安全的方向拓展,給證據裁判原則的運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方面,數字時代下對司法效率的要求大幅提高。如上所述,數字時代犯罪形態改變、新型犯罪數量增長迅速,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各類案件409.96萬件,其中絕大部分是刑事案件;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收案4601.8萬件、結案4541.9萬件,其中也有相當一部分是刑事案件。面對如此驚人的案件數量,受制于編制增加的困難,通過大幅增加辦案人員數量應對辦案壓力并不現實,如何有效提升訴訟效率即成為擺在當前刑事司法面前的重大課題。針對這一難題,通常有兩個選項:一是通過程序分流的方式實現簡易案件的程序簡化,如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我國的速裁程序都是例證;二是在數字司法改革過程中,通過新型技術的應用輔助案件辦理,如運用人工智能工具輔助證據審查、裁判文書生成等。以效率為主要價值取向的數字司法改革的推進,給證據裁判原則的應用帶來了環境上的變革。傳統上,證據裁判原則適用于現實的、以紙質案卷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場景,但數字司法改革的各項舉措,無論是偵查機關使用的犯罪預測工具、檢察機關使用的數字檢察技術,還是法院使用的審判輔助工具,都是以數據處理為基礎的。為實現這些技術的應用,公檢法機關不但積極收集、存儲數據,還將已有的紙質案件材料做數字化處理,以提升辦案效率。于是,證據裁判原則的應用也不得不受到此種司法需求影響,不但出現上文所述的證據審查判斷方式的改變,還需考慮此原則的適用如何適應效率價值的提升,從而避免“正義的遲到”。

      另一方面,數字時代下安全價值的地位得到提升。數字時代的刑事訴訟以數據處理為重要的辦案方式,而處理的不僅有一般數據,還有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就會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危害的重要數據,甚至還有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國家核心數據。于是,刑事訴訟中對安全的要求在數字時代下增添了新的內容,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等需求都以數據安全的形式得到了新的體現。面對此種情形,證據裁判原則在適用中也不得不重視數據安全保護的新需求。例如在證據開示中需考慮數據能否向訴訟外泄露,在對證據進行質證時需權衡特定數據是否能夠公開,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裁判理由時需斟酌是否應對特定個人數據做匿名化處理,等等。于是刑事訴訟對于安全需求的提升給證據裁判原則形成了一定的制約,使得證據裁判原則的適用需要考量更多的因素。

      數字時代證據裁判原則面臨的現實挑戰

      環境的變化會帶來具體的問題,對于證據裁判原則而言,前述證據載體向數字形態轉變和司法需求向整體效率與安全拓展的環境變化,帶來了制度運行層面的現實挑戰,這些挑戰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證據關聯性的認定不易

      關聯性,是指證據所具有的決定某項待證事實比沒有此項證據時更有可能或更無可能的屬性。此種關聯性是證據的首要屬性,是證據材料具備進入刑事訴訟、成為定案依據之可能性的最初“門檻”。而證據裁判原則面臨的現實挑戰,也首先體現在數字時代下證據關聯性的認定困難上。

      一方面,數據的海量性與司法資源的有限性產生了矛盾,使得對關聯證據的篩選變得困難且易發生錯誤。數字時代下,一些案件中作為證據的數據體量極大、常以TB為單位計量,欲從中篩選具有關聯性的證據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例如在快播案中,控方共提供了38273個淫穢視頻作為證據,僅瀏覽這些視頻需耗時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分鐘。更為重要的是,案件中數據的海量性不僅體現在規模上,還可能意味著有效數據的密度極低,即具有關聯性的證據可能被淹沒在無關數據的海洋中。甚至在一些極端情形下,掌握證據的一方會進行“數據傾倒”(Data Dump),故意將有關聯性的證據與大量無關信息進行混淆,以增加對方證據篩選的難度,進而以合法形式謀求不當訴訟利益。如此一來,由于辦案機關人力物力資源的有限性,欲進行證據的關聯性認定,在數字時代下即遭遇困境。于是,為解決這一難題,一些辦案機關在實踐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輔助進行證據關聯性的審查,但是人工智能因訓練數據偏差或邏輯缺陷,可能導致關鍵詞匹配偏差,從而帶來將無關數據認定為關聯證據的假陽性風險或遺漏關聯數據的假陰性風險,使得辦案人員對證據的關聯性形成誤判。更為重要的是,人工智能工具對關聯性的判斷是基于數據特征的匹配而進行的,但此種方式具有機械性特征,刑事訴訟中證據關聯性的判斷常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方可做出,判斷邏輯上的差異可能導致使用人工智能輔助證據關聯性判斷的形式化與機械化,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求。

      另一方面,刑事案件辦案人員技術能力的不足,使得其對證據關聯性的判斷面臨認識盲區。在數字時代中,由于證據與新型技術的應用密切相關,且常以數據形式呈現,證據關聯性的認定常需要專業的知識和能力。例如區塊鏈存證的關聯性認定需要辦案人員對哈希算法、分布式記賬原理有所了解,否則難以判斷此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實質關聯。然而現實的情況是,由于專業的壁壘,法律人對技術陌生且外行,刑事案件的辦案人員在與新型技術相關的專業知識方面普遍存在欠缺甚至缺失。以區塊鏈存證為例,實證研究的數據顯示,大部分法官并不了解區塊鏈技術,未能理解此項技術的運行機理,甚至在那些已建立區塊鏈存證平臺的法院亦是如此。因此,從目前來看,欲使辦案人員理解技術邏輯與案件事實的關系,進而判斷證據的關聯性,在專業知識和能力方面的障礙仍然難以逾越。

      證據關聯性認定的上述兩方面困難,對證據裁判原則的貫徹有不利影響。證據裁判原則所要求的依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其所依之證據需首先具有關聯性,但在數字時代中,對依托數字載體、以數據為呈現形式的證據的關聯性判斷,已經超出了“一般理性人”的經驗和邏輯能完成的范圍,需有專業技術人員的輔助或需將此項認定職能部分外包給專業機構。然而無論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輔助,或將證據關聯性工作外包,都涉及辦案人員將其部分職權讓渡他人的情況,難免讓人產生證據裁判原則所指向的“認定案件事實”這一案件辦理核心職權究竟由誰行使的疑惑,對證據裁判的主體問題產生深刻影響。因此在數字時代中,如何設計出既有利于完成證據關聯性認定、又符合證據裁判原則要求的制度,需要細致全面地考量與權衡。

      (二)證據真實性的審查繁難

      證據裁判原則在數字時代下遭遇的第二項挑戰是:以數據形式呈現的證據,其真實性審查的難度增加。傳統上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主要是針對證據的來源展開的。例如針對書證、物證等實物證據,根據原始證據優先規則,要求原則上用原始文書或原物,限制傳來證據的使用,而在真實性難以直接判斷時,則通過鑒定的方式輔助審查。再如針對言詞類證據,則要求由直接接觸案件事實的證人向法庭進行陳述,以交叉詢問等方式確定證言的真實性。然而對于以數據形式呈現的證據,這些傳統的真實性審查方式在運用上總有力有不逮之感,影響了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的效果。

      首先,以數據形式呈現的證據易被篡改,且一旦被篡改難以發現。通過審查證據的來源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在適用于數據時效果未必盡如人意,即便是作為證據原始性重要標識的元數據,其存儲形式多為可編輯的代碼,通過數字手段對其進行篡改,在技術層面不但可以實現且難以被察覺。如此一來,依據來源判斷以數據形式呈現的證據的真實性,很可能導致誤判。再如哈希值雖然被視為“數字指紋”而具有獨一無二性,但理論上的不可篡改性在實踐中卻可以通過偽造原始文件、替換文件后重新計算哈希值等方式予以規避,這就進一步增加了通過證據來源審查證據真實性的難度。

      其次,新型技術的出現使得證據鑒定的效果降低。通常對證據的鑒定依賴于證據的特征比對,例如指紋鑒定依靠比對紋路形態,視聽資料鑒定依賴于視頻幀率異常、語音頻譜斷層等證據特征。但由人工智能工具利用深度偽造(DeepFake)等新型技術生成的虛假圖片、音頻、視頻,可以對真實生物特征如面部微表情、語音語調等進行模仿,甚至可以通過對抗性訓練規避傳統鑒定工具的檢測。如此一來,傳統的鑒定技術應用于以數據形式呈現的證據的真實性判斷時,常難以對智能生成的偽證作出區分,從而使得依賴于證據的案件事實認定也有出現偏差之虞。

      再次,以數據形式呈現的證據對環境高度依賴。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都高度依賴于軟硬件環境,例如操作系統版本、應用軟件、設備型號等。特定軟硬件環境下生成的數據,在其他環境下可能因為格式的不適配,出現無法讀取、內容缺失等現象,一旦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就可能影響對證據真實性的認定。這種與環境密切相關的屬性,使得對以數據形式呈現的證據所進行的真實性審查也有環境適配性的要求。換言之,對此類證據的真實性審查不能通過簡單的外觀核對的方式完成,而需要追溯此數據全生命周期的環境,以滿足對證據環境適配性的要求。

      最后,自行存證類證據的真實性難以得到認可。證據真實性審查非常關注證據來源,其表現在于要求證據盡可能由權威可靠的主體提供。但在數字時代,網絡世界中的數據極易滅失,當事人不得不采取截圖、錄屏、本地存儲等方式進行自行存證。然而由于自行存證過程無法追溯,實踐中也常沒有來自外部的監督,當事人很難證明相關證據未被篡改。因此現行法律雖認可當事人自行存證的效力,但實踐中由于自行存證不但要求當事人有一定的技術能力,還需有相關的法律知識,提高了自行存證的門檻,也使得自行存證類證據的真實性認定更加困難。

      證據真實性審查的繁難,對證據裁判原則產生不利影響。依據具有真實性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才能保證事實認定的準確性,進而確保案件辦理的實體公正、防范錯誤裁判,這是證據裁判原則的題中之義。然而數字時代下證據真實性審查的困難,給證據裁判原則的實施加大了負擔,橫亙在其面前的最直接的問題就是:如何保證作為事實認定依據的證據是“真的”。為此,需要針對以數據形式呈現的證據,引入在內在機理、證明責任、程序保障等方面不同于傳統方法的技術性鑒真等新的方法,以實現對證據真實性審查挑戰的有效應對。

      (三)證據合法性的保障乏力

      除了關聯性和真實性的審查判斷面臨挑戰之外,數字時代下對證據合法性的保障也遭遇困難,使得證據裁判原則關于認定案件事實需以合法證據為依據的要求,在實踐中難以得到保證。

      其一,“合法”的邊界模糊、規范要求不明確。證據裁判要求之證據合法,原本指向對刑事訴訟相關法律的遵守,即其合法的邊界以刑事訴訟相關法律為限。于是在合法性的判斷上,傳統上主要考慮取證行為是否合法,例如有無“物理侵入”、是否侵犯隱私、有無令狀許可等。然而在數字時代,新型技術的運用超越了部門法的邊界,使得所謂“合法”究竟指遵守哪些法律這一問題變得模糊。例如利用網絡爬蟲技術可以從浩如煙海的網絡數據中高效地抓取與案件相關的數據,在中外刑事司法實踐中已有運用。然而爬蟲軟件在抓取包含個人敏感信息的數據時,就可能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對于個人信息處理合法性的要求。那么此時獲取的數據在被用于刑事追訴作為證據使用時,是否具備合法性呢?申言之,出現在我們面前的問題就是:在數字時代,證據合法性的判斷,除需以刑事訴訟相關法律為規范基礎外,是否還需要遵守其他法律?對于這個問題,目前尚無清晰的規定,使得證據裁判原則關于證據合法性的要求,在一些場景下不能覆蓋周全。

      其二,取證的管轄權根基受到動搖。證據的合法性依賴于取證行為的合法性,而取證行為的合法性在傳統上需以是否具有管轄權為其中一項判斷標準。但在數字時代,網絡的無國界性特征使得有無管轄權的判斷變得極為困難。例如云計算具有分布式存儲的特征,數據可能以碎片化的方式存儲于不同國家的服務器上,使得數據存儲的物理位置與用戶和服務提供商所在地出現分離,從而難以判斷屬地管轄。尤其在跨境取證的場景下,此種管轄權的沖突變得更加激烈。由于數據的跨境流動與數據主權、國家安全密切相關,各國對刑事司法領域的跨境取證存在態度上的根本分歧,而以傳統刑事司法協助的路徑實現數據取證又存在時效上的嚴重滯后,無法滿足刑事案件辦理的實際需求。在這樣的情況下,實踐中常以遠程訪問的方式實施取證,但也帶來了違反對象國法律規定的風險。于是,另一個需要回答的問題就是:此時證據裁判原則所稱的證據合法性要求,究竟是指需遵守本國法,還是需遵守對象國法律?這一問題若不能得到妥善回答,也將減損證據裁判原則在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中的實施效果。

      其三,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太窄、不適用于數據。為保證證據裁判原則所要求的證據合法性得以落實,需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禁止不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之采用,從而實現對取證行為的震懾效果。然而我國自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來,無論是在2010年《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是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中,該規則所適用的對象主要是言詞證據,實物證據則限于物證、書證。盡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規定了排除收集提取程序存在瑕疵的數據的規則、第28條規定了排除不具有真實性的數據的規則,但這些規則并非針對數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不能適用于數據取證行為違法的情形。如此一來,由于現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對象不包括數據,當數據取證行為違法,即便此項數據可能影響案件結果,也無法對其予以排除,證據合法性的要求在救濟層面由是受到減損,進而使得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難以落實。

      由于存在上述三個方面的原因,數字時代證據裁判原則關于證據合法性的要求在實施層面遭遇了困境,“合法”邊界不清、管轄權根基不穩、非法證據排除的救濟不力,使得證據合法性的判斷與保障產生障礙,于是證據裁判原則也難以針對刑事訴訟的數字化轉型予以有針對性的適用,隨之出現可能被架空的風險。

      證據裁判原則應對數字時代變革的基本思路

      面對數字時代對其適用環境的重構以及對其實施提出的具體挑戰,證據裁判原則應做適應數字化變革之完善。但此種適應性的完善并非完全圍著數字化的“指揮棒”轉,而是既要有所堅守,也要有所創新。

      證據裁判原則所需堅守者,首先即其價值取向。如上文所述,證據裁判原則對于維護刑事訴訟公平正義的意義即在于實體公正、程序正義和人權保障三個方面,這三者也就構成了證據裁判原則的核心價值追求,在數字時代即便面臨挑戰也不應有所動搖。其中對實體公正的追求構成了證據裁判原則存在的基石,依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這一證據裁判的根本要求,本身就是以實體公正為指向的,失去了對實體公正的追求,證據裁判原則也就失去了其制度內容。對程序正義的重視與否,則涉及刑事案件中以何種方式認定事實的問題,這決定了刑事訴訟程序究竟是“以暴制暴”還是彰顯法治精神的過程,也決定了刑事訴訟數字化轉型的方向究竟是“向惡”還是“向善”。而對人權保障價值的追求,則關系到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在數字時代,面對新型工具的運用,人的主體地位是否能夠得到保障,是刑事訴訟制度野蠻與文明相區分的重要標志,因此證據裁判原則在人權保障問題上應有始終不渝的堅持,從而確保數字時代的技術作為“物”始終為人所服務。堅守這三項基本價值取向,就能確保證據裁判原則的根基不致發生動搖,而在數字時代無論是新型技術層出不窮,還是證據形態不斷更新,各種風云變幻也不過是“他強任他強,清風拂山崗”,不會對證據裁判原則造成根本性的沖擊和損害。

      除了對上述三項價值的堅守之外,證據裁判原則還應堅持對證據運用的核心要求。證據裁判原則盡管在內容上表述為案件事實的認定需依證據,但其內涵遠比此豐富。一是要求證據具備證據屬性。此方面的要求決定了何種證據材料得以成為案件事實認定的依據這一前提問題,在數字時代,即便證據以數據形式呈現,也需堅持對其關聯性、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以防止各類數據“雜質”進入訴訟,對辦案人員認定事實形成干擾,影響案件的公正辦理。二是要求證據須經法定程序審查判斷后方可作為定案依據。此方面的要求既強調辦案人員的證據審查,也重視對當事人參與審查判斷權利的保障。在數字時代,此種法定程序的審查判斷在形式上主要指向證據是否合法、在實質上則指向證據是否相關和真實的問題。三是從整體上看要求證據達到法定證明標準方可認定案件事實。在數字時代對此仍需堅持,尤其應當強調在刑事訴訟中對于定罪事實的認定一定要有證明標準的限制。而當應用與刑事訴訟數字化轉型相適應的證明方法時,需注意避免其與降低證明標準發生混淆。堅持對證據運用的上述核心要求,能夠確保證據裁判原則的基本內容在數字時代仍然得以貫徹,從而使其仍保有在刑事訴訟中適用的生命力。

      對基本價值取向和核心要求的堅守,是保證證據裁判原則基石穩固之必要。但在數字時代,面對變化和挑戰,證據裁判原則也不能不有所回應,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作適應性的創新:

      第一,對于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中日趨受到重視的價值應適當地關注。如上文所述,隨著刑事訴訟的數字化轉型,刑事司法整體的效率與安全也成為重要的價值追求。面對此種趨勢,證據裁判原則除堅守實體公正、程序正義和人權保障三項核心價值之外,也應對這些地位正在上升的“次位價值”有所兼顧。一方面應在審查判斷證據,以及運用證據認定案件的過程中重視效率的提升,以適應數字時代下案件數量增多帶來的巨大辦案壓力,確保正義準時實現;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視數據安全,對于以數據形式呈現的證據需防范非法數據處理的風險,以保證數字時代刑事訴訟的安全推進。由此,在數字時代刑事訴訟價值“此消彼長的競爭中”,證據裁判原則的實施將有助于實現對不同價值的平衡。

      第二,對于證據裁判原則的規范內容,應秉持動態發展觀予以更新。刑事訴訟的規范內容總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的,這在證據制度上體現得尤為充分。正是由于認識到技術和證據形態是動態發展的,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種類的規定,在1996年修改中增加了視聽資料的內容,在2012年修改中又增加了電子數據的內容。同樣的,在數字時代,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刑事訴訟中發揮愈發重要的作用,大數據證據、區塊鏈證據、元宇宙證據、人工智能證據、算法證據等新型證據層出不窮,證據裁判原則的規范內容也應當隨著技術的發展有所更新。證據裁判原則的相關規則在設計上需有前瞻性和開放性,為新型技術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新型證據對案件事實證明作用的發揮提供適度的空間,避免規則的機械僵化。

      第三,應對數據成為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證據形式這一問題有充分認識。如上文所述,數字時代中證據常以數據的形式呈現,數據已成為刑事訴訟中主流的證據種類,甚至在一些案件如網絡犯罪類案件中,數據已成為主要甚至唯一的證據類型。面對證據載體從物理形態向數字形態轉變的現狀,司法工作人員在運用證據裁判原則時應充分認識數據對于案件事實認定的重要意義,拋棄傳統上對被追訴人供述等言詞證據和對物證、書證的路徑依賴,在規則層面上重視對審查判斷數據之方法如數據鑒真規則的設計,以實現證據裁判原則對數字時代刑事訴訟司法實踐需求的有效反饋。

      綜上,面對數字時代刑事訴訟數字化轉型帶來的變化和挑戰,證據裁判原則應既有所堅守又有所創新,在變與不變之間尋求此項原則根基不發生松動,又能對現實需求予以充分回應的平衡。

      證據裁判原則對數字時代挑戰的具體回應

      在數字時代,既然刑事訴訟的數字化轉型已給證據裁判原則帶來適用環境的重構和實施層面的挑戰,那么針對此種變化,基于前述堅守與創新并重的應對思路,可以從細化證據審查標準、改造證據審查方式、更新案件事實認定方法、完善制度保障四個方面著手,實現證據裁判原則對數字時代挑戰的具體回應。

      (一)證據審查標準的細化

      針對證據屬性的審查是證據審查的核心,也是證據裁判原則要求得以落實的關鍵。為此,欲實現證據裁判原則對數字時代帶來的挑戰的有效回應,應先對證據審查的標準予以細化,具體可以從關聯性、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的三個層面展開:

      首先,在證據關聯性的審查方面,目前尚無統一的審查標準,但大體可以按照三個步驟展開:第一步,先識別待證事實,將刑事案件中抽象的事實主張轉化為具體的證明對象。例如在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的辦理中,需將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此種抽象事實的證明轉化為對有無買入或賣出證券、有無與他人就相關問題進行通話等具體事項的證明。第二步,需檢驗證據與已識別的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聯系,考慮該證據是否填補事實證明鏈條中的缺失環節,以及有無此證據是否對事實判斷的結果造成影響。第三步,則需排除具有干擾性的關聯,也就是將邏輯上的關聯與法律上的關聯進行對照,將可能帶來偏見、混淆、歧視、誤判的證據,例如品格、類似行為、種族特征等予以排除。而針對以數據形式呈現的證據,關聯性的審查還需有一些特殊要求,例如此種數據是從何生成的、創建時間與案件是否匹配、數據處理者的身份如何等,以預防具有虛假關聯的證據以及與本案無實質因果關系的預測性證據對案件的事實認定造成干擾。

      其次,在證據真實性的審查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110條明確規定了電子數據的審查要點,包括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有無情況說明、是否具有數字簽名和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收集提取的過程是否可以重現、有無增刪改等情形、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等,但是對于數字時代新出現的其他類型的證據,尚無審查標準的規定。例如對于區塊鏈存證的審查,需增加是否符合區塊鏈存證技術標準、哈希值校驗等審查內容,對于人工智能生成證據,需披露算法訓練數據集、核心參數及決策邏輯。此外,當前的規定主要集中于對靜態數據的審查判斷,但在實踐中已有將動態數據(如實時數據流)作為定案依據的做法,因此需設置動態數據真實性審查的相關標準。例如要求動態數據取證需有時間戳同步認證、對原始數據流與提取副本做時序一致性校驗等。對于這些問題有必要作進一步補充,以使得證據真實性的審查標準更契合數字時代的需求,也使證據裁判原則關于事實認定的準確性要求得以保證。

      最后,在證據合法性的審查方面,《最高法解釋》除第135條規定傳統證據可通過宣讀證據材料、播放訊問錄音錄像、通知相關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的方式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之外,還在第112條規定了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內容,包括人員數量、取證方法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有無筆錄清單并附簽名蓋章、有無見證人、是否錄像、是否依法審批、檢查程序是否合規等,已經較為細致。但參照上文所述當下證據合法性審查所面臨的挑戰,相關規定仍有可補充之處:一是應當在證據合法性判斷的問題上,適度參考《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例如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章第三節“國家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的要求,將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所收集的證據視為違法。二是針對跨境數據取證的場景,可以明確對證據合法性的判斷應基于我國法律,允許未經對象國授權即可通過我國境內的計算機系統訪問或接收存儲在該國的計算機數據。三是應擴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使其對證據合法性審查形成保障,對此下文詳述。

      (二)證據審查方式的技術化改造

      面對刑事訴訟的數字化轉型現實,根據證據裁判原則對證據進行審查時,依靠訊問、詢問、辨認等傳統證據審查方式已不敷用。針對新型技術帶來的挑戰,需以技術的運用予以回應,通過對證據審查方式的技術化改造,實現對證據裁判原則的貫徹。

      其一,應在證據審查中合理嵌入人工智能工具的應用。人工智能工具擁有遠超人類的高速計算能力,在證據審查中的應用,能夠有效地解決數字時代下證據以數據形式呈現后數量巨大、格式龐雜的問題。例如,可以將人工智能用于數據的自動分類,給不同類型的數據打上標簽,以便后續審查;可以用人工智能做多模態數據分析,解析不同形態、多維異構的數據,以便讀取和展示;可以將人工智能用于元數據挖掘,自動提取隱藏信息,以便對數據進行真實性和完整性的驗證;還可以用人工智能做數據的關聯性初篩,通過信息節點和關聯關系的分析,以及非正常關聯的識別,為關聯性審查提供參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通過人工智能進行證據審查,可能存在上文所述的導致誤判和機械司法的風險,因而需要構建人機協同的機制,在人機關系中,除了許可人工智能發揮更新證據審查方式的作用之外,還需強調其作為工具相對于人的輔助地位,規定其意見僅供參考,從而將證據審查的最終權力牢牢掌握在人的手中。

      其二,在證據審查中應重視對“數字水印”(Digital Watermarking)的提取和比對。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廣泛應用降低了數據偽造的門檻,深度偽造技術被犯罪分子用于各類網絡犯罪,使得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的數據常常真偽難辨,由此增加了證據審查的難度。為防范偽造數據帶來的社會問題,科技界以數字水印作為應對之策,即通過特定算法在數據中嵌入隱蔽、不易為人類感知、需通過專業工具提取閱讀的標志性信息,并在后續的數據處理活動中通過這些信息證明數據的真實性。數字水印技術在實踐中已得到應用,在刑事訴訟中,進行證據審查時應對數字水印技術有所關注,在數據真實性存疑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數字水印的提取和比對,對數據的真實性及完整性予以查證,從而提升證據審查的質效。

      其三,在證據審查中應發揮“示意證據”(Demonstrative Evidence)的作用。所謂示意證據,是指為解說原證據或者案件情況而出示的可視材料,盡管它本身并非源自案件的證據,僅僅用作演示、說明或解釋目的,是視覺或聽覺的輔助材料,但其對證據的展示作用能夠幫助辦案人員認識和理解證據,起到了輔助證據審查的作用。在數字時代,證據的繁復性大幅提升,對證據的認識和理解變得愈發困難,在此種情形下,充分運用示意證據,有助于依據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準確認定。具體而言,可以根據掌握的數據,通過制圖、建模、X光片制作、動畫模擬,甚至人工智能生成的方式將相關證據以文本、圖形、模型、音視頻等方式向辦案人員進行展示,由此化繁為簡、變難為易,使得證據審查工作從中獲益。

      在數字時代,證據裁判原則面臨的一大挑戰在于上文所述的因證據數字化導致的證據審查困難。而對證據審查方式做上述技術化改造,能夠通過技術的應用解決技術帶來的問題,從而使得證據裁判原則所遭遇的數字困境得以緩解,對于證據裁判原則的貫徹有助力作用。

      (三)案件事實認定方法的更新

      我國刑事訴訟中案件事實的認定方法被學者歸納為印證模式,即“利用不同證據內含信息的同一性來證明待證事實”。印證模式在認定案件事實上有便于理解且實操性強的優勢,在司法實踐中受到歡迎,并被相關法律法規采用,例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即多次使用“印證”一詞。但也有學者批評印證無法澄清對證明方法的應有規范立場、無力促成現實的合理性變革,尤其在數字時代,印證模式的此種缺陷暴露得更為明顯。隨著新型技術的運用,證據常以數據形態呈現,進而形成專業性的門檻,而辦案人員常是技術外行,很難通過證據內容同一性驗證的方法認定案件事實。印證模式作為案件事實的認定方法,不足以應對數字時代證據裁判原則的運用需求。在此種情況下,學者轉向哲學領域尋求案件事實認定的方法,其中最佳解釋推論和綜合認定法值得重視。

      所謂最佳解釋推論,其核心內容是:在面對某種現象時,考慮多種解釋之可能,從中選取最似真、最不受特設性假設影響的解釋作為對事實的解釋。在司法證明的場域下,運用此種方法,即不再采用證據間相互印證的方式進行事實證明,而是將案件事實與證據進行比對,在關于證據和事實的潛在解釋中選擇最佳似真解釋,并依此認定案件事實。最佳解釋推論給控辯雙方以提出事實主張的機會,再通過證據與不同事實主張的比對而得出事實認定的結論。相較于印證,最佳解釋推論基于“整體主義”的立場,賦予當事人提出事實主張和參與解釋的機會,降低了辦案人員的證明負擔。正因如此,在數字時代,面對證據技術門檻提高、認識難度增大的現實,引入最佳解釋推論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方法,為證據裁判原則事實認定必依證據要求的貫徹提供了一種可供選擇的思路。

      而綜合認定法的機理是:通過對部分案件事實的充分證明來影響對案件整體事實的認定。例如在網絡電信詐騙類案件中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計算犯罪數額,其中2016年《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第1款的規定即為典型:“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綜合認定法解決了數字時代因犯罪的技術水平提升、隱秘性高、涉及人數眾多而帶來的追訴困難問題,與應對數字化變革中的刑事訴訟證明難題具有高度適配性,已為2019年《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21年《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定》《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2024年《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多個涉及網絡犯罪案件的規范性文件所采用,可以作為證據裁判原則關于案件事實認定必依證據要求的例外和補充。

      (四)證據裁判的制度保障

      針對證據裁判原則在數字時代面臨的上述變化和挑戰,從堅守與創新相協調的基本思路出發,除在證據審查標準、證據審查方式、事實認定方法等方面著手外,還應在制度保障的層面上予以加強,具體而言,可以對專家輔助人制度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適當地拓展和完善。

      一方面,我國法律中已規定了專家輔助人制度,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97條第2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最高法解釋》第100條則將“有專門知識的人”,即專家輔助人的權限擴展至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報告,并允許此種報告作為證據使用。但從現實的需求看,無論是將專家輔助人用于出庭協助質證,還是允許其出具專門性問題報告,都不足以解決數字時代下案件事實認定難度增大的問題。在刑事訴訟的數字化轉型背景下,證據審查運用的技術門檻提升,而辦案人員如上文所述通常不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知識,難以對各類新型技術應用下以數據形式呈現的證據做有效的審查判斷。在此種情形下,如能將專家輔助人作為證據審查的輔助者,由其針對證據運用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為辦案人員提供外部智力支持,能夠有效提升證據審查運用的效果。為此,可以考慮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修改中,采用一種寬泛規定的方式,將專家輔助人的職能予以拓展,使其得以在證據審查運用中發揮積極的輔助作用,從而促進證據裁判原則在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中的應用,確保案件事實的認定系依證據準確作出。

      另一方面,證據裁判原則關于證據合法性的要求需有震懾和救濟手段予以保障,其中已被中外司法實踐證明有效的路徑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應用。然而如上文所述,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對象較為狹窄,尤其實物證據限于物證、書證,已遠遠不能適應數字時代下證據以數據形式呈現后保證證據合法性的現實需求,因此有必要將數據納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對象中。事實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于數據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一來針對數據的取證已成為刑事訴訟中取證的重要內容,而由于數據所承載的法益愈發重要,刑事訴訟中數據取證行為干系公民的基本權利,對于公民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健康等最重要利益有極大影響。若不對其進行震懾,則公權力違法難以遏制,后果嚴重。二來數據取證行為關系公民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對非法取證行為取得的數據予以排除,亦遵循了隱私權保護的路徑,與哈蘭大法官所言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客觀隱私考量”的傳統思路并行不悖。有鑒于此,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對象予以擴張,使其得以針對數據而適用,在立法上并不存在重大障礙,且能提升其震懾違法取證行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效果,順應證據裁判原則在數字時代中守正創新的要求。

      結語

      作為訴訟制度和證據制度的基石性原則,證據裁判原則既體現了刑事訴訟的價值觀,也確定了案件事實認定的方法論,它是人類數千年來訴訟文化傳承、知識積累和反思的產物,也是促進刑事訴訟法治化、文明化的途徑。在刑事訴訟這樣一個充滿激烈對抗的專門性糾紛解決過程中,堅守證據裁判原則,就是堅持刑事訴訟的常識,因而即便在面對數字時代挑戰的情況下也不應有所動搖。而針對這些挑戰,依據證據裁判原則的基本要求,理清應對的思路并作出相應的具體調整,不但無損于證據裁判原則的核心內容,反而能夠使得證據裁判原則在數字時代煥發新的活力,并得到持續的尊重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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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大法學》2026年第2期目錄

      【科技創新與數字法治】

      1.“能—智分合”:司法AI的分階段發展模式

      孫笑俠、魏義銘

      2.數字時代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原則的變革與應對

      鄭曦

      3.人機協同審判模式中司法責任的智能化因應

      陳子君

      4.結構功能主義視角下刑事證人在線出庭作證的次優定位及其適用

      洪濤

      【法學原理與制度變革】

      5.我國親子撫養規范的立法表達與司法適用

      王歌雅

      6.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的性質認定與司法干預

      ——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的討論

      薛寧蘭

      7.離婚財產分割和離婚救濟制度對老年婦女的權益保障

      ——兼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21—22條的適用

      夏江皓

      8.父母為子女婚后出資所購房產離婚時價值分配的理論構成

      ——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為中心

      張長綿

      【研討與觀點】

      9.我國《商標法》的非體系化現象與體系化完善

      王太平

      10.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制定的困境與出路

      胡開忠

      11.婚姻自由:天然自由抑或法律自由?

      杜強強

      12.論定點醫藥機構醫保詐騙的單位刑事責任

      熊謀林

      《交大法學》于2010年以“以書代刊”形式創刊,2012年獲批正式刊號,并于同年以季刊發行,2022年改為雙月刊。期間歷時整整12年,恰是地支一輪。作為卷帙浩繁法學期刊中的如米苔花,秉承“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知其可為而為之,知其不可為而不為”之理念,默默成長,希望以點滴努力,開辟言路,傳達百家之言,給時代留下可供回望和審思的法學作品和思想。本刊改為雙月刊后,每單月出版一期。在此之際,片刻駐足、冷靜回望,如何提高學術品位,構建表里澄澈的學術公共場域,任重而道遠,我們自當立意勤勉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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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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