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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學》2026年第1期要目
【民商法學專論】
1.AI生成聲音侵權認定的路徑選擇
——以肖像權的參照適用為中心
吳漢東、龍欣璇
2.論精神障礙者的結婚能力
遲穎
3.醫(yī)療侵權中機會喪失的救濟范式重構
鄭永寬、季一鳴
4.論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法律效力
王勝民
【司法制度現代化】
5.從碎片治理到系統(tǒng)協(xié)同:檢察一體化推動偵查制度現代化的路徑展開
王戩、藺小涵
6.論我國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的完善
艾明、張洋
【法學前沿】
7.家長主義對自殺的干預及其界限
——緩和的硬家長主義自殺觀的提倡
鄧毅丞
8.中國對接DEPA數據跨境流動規(guī)則的沖突及其應對
張艷芳
9.數字經濟時代貨幣法償性制度:問題與改進
王妍、于麗萍
【青年學者論壇】
10.論董事對債權人的多元責任體系
——一個償付能力的視角
李志遠
11.重新追訴案件的并案處理程序問題研究
詹羽洪
【民商法學專論】
1.AI生成聲音侵權認定的路徑選擇
——以肖像權的參照適用為中心
作者:吳漢東、龍欣璇(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生成聲音技術的快速發(fā)展正在重塑文化傳播與社會生態(tài)。聲音兼具生物屬性與人格標識的雙重特征,卻在數字化進程中面臨技術濫用風險。既有研究對AI生成聲音的侵權認定或限于知識產權領域的表演者權擴張理論,或錯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導致人格權的完整性被割裂,難以有效應對深度合成技術對人格權益的沖擊。立足人格權制度的內在邏輯,依托《民法典》第1023條的肖像權參照適用體系,可以系統(tǒng)回應AI生成聲音的法律挑戰(zhàn)。在權利配置上,應以可識別性為核心侵權要件,結合聲紋鑒定與傳播場景綜合界定人格權益邊界。在行為規(guī)制上,應構建覆蓋聲音輸入授權、輸出規(guī)制與侵權認定的協(xié)同治理框架,在防范技術濫用的同時為創(chuàng)新保留空間。
關鍵詞:AI生成聲音;聲音侵權;人格權;參照適用
2.論精神障礙者的結婚能力
作者:遲穎(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院)
內容提要:現行法未將精神障礙作為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不利于保護無結婚能力的精神障礙者。學說和判例主張適用《民法典》總則編關于行為能力的規(guī)則,判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者所締結的婚姻無效,但在現行法的行為能力宣告制度下,這種做法無異于變相剝奪精神障礙者的婚姻自主權。為解決保護精神障礙者的婚姻自主權與保護無結婚能力的精神障礙者之間的矛盾,我國法應以貫徹《聯(lián)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2條的“法律行為能力人人平等”原則為契機,廢除行為能力宣告制度,通過對《民法典》第21條進行目的性限縮解釋來建構“自然無行為能力”制度,并在該條增加“處于無意識或暫時神志不清狀態(tài)者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guī)定。
關鍵詞:精神障礙者;結婚能力;行為能力宣告;法律行為能力人人平等
3.醫(yī)療侵權中機會喪失的救濟范式重構
作者:鄭永寬、季一鳴(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比較法視野下,醫(yī)療侵權訴訟中涉及患者機會喪失的案件,由于因果關系認定標準的不同,往往陷入“全有或全無”的責任分配困境。與此相對的比例責任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責任分配失衡的問題,但其自身在理論上仍然面臨諸多質疑,而且在我國醫(yī)療損害賠償的司法實踐中,比例責任和原因力規(guī)則的不當適用使醫(yī)方陷入動輒得咎的處境。隨著機會喪失理論的發(fā)展,“機會”被視為一項獨立的民事利益而獲得侵權法的單獨救濟,這極大地減輕了因果關系的證明難度,使之轉化為一個損害賠償問題。在我國當前的實證法體系中,法官應將《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作為機會喪失類型案件的主要規(guī)范基礎,并綜合考量患者病情的既有狀況及發(fā)展進程,通過原因力規(guī)則的適用確立最終的責任份額。
關鍵詞:機會喪失;比例責任;原因力規(guī)則;一般人格權;診療選擇權
4.論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法律效力
作者:王勝民(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作為《公司法》確認的決議行為,其法律效力在規(guī)范供給層面存在顯著不足。債券持有人會議本無權對持有人本息受償權等事項作出決議,相應決議無法當然對全體債券持有人產生拘束力。現行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程序中設置的議案提前溝通制、發(fā)行公司單獨決定制因違背同券同權原則,限制或免除發(fā)行公司的本息償還義務,影響會議決議法律效力的發(fā)生。完善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法律效力的相關規(guī)范,應著力調和決議事項規(guī)則與團體法理論之間的張力,建立特殊事項“未經同意,不得拘束”規(guī)則,并輔之以詳盡的持有人會議程序條款,確保決議符合正當程序。同時,選用決議效力瑕疵“一分法”與事后控制路徑,以便利異議債券持有人的權利救濟。
關鍵詞:公司債券持有人;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決議行為;決議效力
【司法制度現代化】
5.從碎片治理到系統(tǒng)協(xié)同:檢察一體化推動偵查制度現代化的路徑展開
作者:王戩、藺小涵(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重塑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的背景下,檢察偵查進入職能調整和機制重構的關鍵階段。在實踐中,檢察偵查的運行普遍面臨機構定位不清、職權運行單薄、內部外部缺配合、辦案難協(xié)同等結構性障礙,反映出在碎片治理格局下制度在協(xié)調運行層面的不足。檢察偵查的現代化轉型,需以檢察偵查一體化為核心路徑,推動組織、程序與監(jiān)督的協(xié)同優(yōu)化。在價值取向上,應引入均衡價值觀原則,緩解統(tǒng)一指揮與依法獨立之間的結構性張力。在實踐層面,建議對地方改革經驗進行類型化提煉,以期為檢察偵查制度的現代化發(fā)展提供參考。
關鍵詞:檢察偵查;檢察一體化;偵查現代化;均衡價值觀
6.論我國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的完善
作者:艾明、張洋(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檢察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是化解刑事判決涉財產判項執(zhí)行難的關鍵。我國刑事訴訟法僅在附帶民事訴訟以及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兩類案件中明確規(guī)定了財產保全,雖然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增加了財產保全規(guī)則,但規(guī)制密度仍顯粗疏。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在保全目的、保全審查與決定、保全執(zhí)行、保全與處置關系以及救濟途徑五方面,至少存在著十大問題亟待解決。在借鑒我國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和德國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未來應當圍繞基本原則、適用條件、審查程序、執(zhí)行程序、保全與處置銜接、救濟途徑六大方面完善我國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關鍵詞:刑事訴訟;財產保全;扣押;刑事執(zhí)行
【法學前沿】
7.家長主義對自殺的干預及其界限
——緩和的硬家長主義自殺觀的提倡
作者:鄧毅丞(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于家長主義對自殺的干預問題,有硬家長主義自殺觀和軟家長主義自殺觀的對立。這兩種見解困于刑法教義學的邏輯陷阱,難以應對道德哲學和實證主義的雙重挑戰(zhàn)。根據法社會學的研究成果可知,我國的自殺不完全出于對個人自由的追求,而往往帶有一種被迫的色彩,因此不宜被認定為合法行為或法外空間。但是,為了避免硬家長主義對個人生活和社會發(fā)展帶來的負面影響,應采取緩和的硬家長主義自殺觀,并將故意殺人罪的對象限于“他人”。據此,自殺參與行為應按照不同情況分別定性:在支配自殺行為的場合,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在教唆、幫助自殺的場合,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的故意殺人罪;在不救助自殺者的場合,根據情況認定為遺棄罪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關鍵詞:自殺;家長主義;不法構成要件阻卻說;故意殺人罪
8.中國對接DEPA數據跨境流動規(guī)則的沖突及其應對
作者:張艷芳[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公共管理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目前正在積極籌備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xié)定》(DEPA),這與我國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相契合。然而,DEPA與我國數據跨境流動規(guī)則存在抵牾,并集中表現為“合法公共政策目標”和“基本安全利益”兩方面的差異。為對接DEPA數據流動規(guī)則,應在法理層面轉向安全和發(fā)展并重的動態(tài)平衡觀,在制度層面構建數據跨境流動的動態(tài)監(jiān)管體制,在利益調和層面妥善處理好數據流動與國家安全及個人信息權益的平衡。我國應持續(xù)完善數據本地化制度、數據出境管理機制、數據跨境問責機制以及數據跨境司法協(xié)助規(guī)則體系,為對接DEPA數據跨境流動規(guī)則提供契機。
關鍵詞:數據跨境流動;DEPA;數字信任;數據安全;數據合規(guī)
9.數字經濟時代貨幣法償性制度:問題與改進
作者:王妍、于麗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貨幣法償性是法律賦予貨幣強制流通的能力,債務人使用法幣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不得拒絕。貨幣法償性兼具能動價值與規(guī)范價值的雙重取向,前者強調制度合理性基礎,后者追求制度權威性保障。數字經濟時代,非現金支付普及削弱了現金通行力,經濟水平提高引發(fā)對輔幣大基數支付的合理性質疑,貨幣法償性與制度權威之間的關聯(lián)逐漸弱化。法償性制度的改進需要從“一體適用”的剛性范式向“分層分類”的彈性框架轉型。通過正本清源,回歸清償最終性的法律本質;通過分層設計,構建無限與有限法償的精密體系;通過權利保障,規(guī)范市場秩序并捍衛(wèi)公民支付權;通過前瞻立法,為數字貨幣奠定法律根基并預留技術彈性,使承載國家信用的貨幣發(fā)揮應有的功能。
關鍵詞:無限法償性;有限法償性;電子支付;數字人民幣
【青年學者論壇】
10.論董事對債權人的多元責任體系
——一個償付能力的視角
作者:李志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董事對債權人責任具有非統(tǒng)一性基礎,現有單一責任性質說難以實現《公司法》第191條的規(guī)范目的。以公司償付能力變化為視角,董事對債權人責任體系具有多元構造。公司償付能力下降將會導致董事對債權人責任范圍的擴張。在償付能力充足階段,董事僅在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實施侵害行為,并且造成債權人直接損害的情形下承擔獨立的個人侵權責任。在償付能力不足階段,董事的信義義務并未發(fā)生轉向,而是因違約、締約過失以及侵權行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公司法》第191條的適用范圍并非一成不變,隨著公司組織秩序的逐漸穩(wěn)定,董事對債權人責任范圍也將動態(tài)縮小。
關鍵詞:董事責任;債權人利益;償付能力;信義義務
11.重新追訴案件的并案處理程序問題研究
作者:詹羽洪(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
內容提要:長期以來,刑事分案與并案處理程序在《刑事訴訟法》中缺乏明確規(guī)定,其制度框架為司法解釋所確立,并據此形成了關聯(lián)性案件以并案處理為原則、分案處理為例外的模式。然而在實踐中,該制度由公權力機關主導,部分控訴機關在對關聯(lián)性案件重新追訴時,將其作為影響裁判結果、提升定罪概率的機制,突顯程序功能異化問題。此外,程序規(guī)則的缺位使得被追訴人既缺乏有效權利救濟途徑,也面臨定罪風險被不當加劇以及實際執(zhí)行刑期被不當延長的后果。基于對域外現行規(guī)范的分析與我國司法現狀的總結,完善重新追訴案件的并案處理程序,應當立足于法定法官原則與關聯(lián)性原則,設定重新追訴及并案處理程序規(guī)則,同時細化管轄異議權,以保障該程序的規(guī)范運行。
關鍵詞:重新追訴;并案處理;法定法官原則;關聯(lián)性原則;管轄異議權
《北方法學》雜志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面向國內外公開出版發(fā)行的專業(yè)法學學術期刊,雙月刊,逢單月15日出版。《北方法學》由黑龍江大學主管主辦,稟持開放辦刊之理念,邀請國內外著名法學專家及資深教授組成編委會,打造國內一流法學期刊。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復《北方法學》的辦刊宗旨為:“繁榮法學研究,服務法制建設,加強學術交流,培養(yǎng)法律人才”。《北方法學》雜志目前設置的主要欄目有:理論法前沿、部門法專論、專題研究、外國法研究、中外法史研究、實踐論壇、名家講壇、博士生論壇、學術綜述、譯評文叢、學術問題爭鳴、比較法論壇等。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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