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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劃清受賄罪與非罪的界限?
《刑法修正案(九)》對受賄罪的定罪和起刑標準進行了修改,由"計贓論罪"的處罰原則修改為數額加情節的定罪量刑模式。根據《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的規定,受賄罪的入罪數額標準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單獨數額標準,另一種是數額加情節的定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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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注意以下問題:(1)單純數額的定罪標準。一般情況下,不具有《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1條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的,受賄罪的起點是3萬元。(2)數額加情節的定罪標準。具有《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1條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受賄罪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構成受賄罪。
"其他較重情節"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多次索賄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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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劃清借款與受賄的界限?
借款是一種正當、合法的民事行為,與受賄有本質的區別。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為了逃避制裁,常常把受賄狡辯、歪曲成"借款",對此需注意甄別。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依法認定為受賄。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還應當參照《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條第6項,"以借款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行為的認定",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項的去向;(3)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有無經濟往來;(4)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出借方謀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和行為;(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7)未歸還的原因等情形。【虞城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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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理解和認定受賄罪的共犯問題?
受賄罪是特殊主體,且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構成。參照《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條第5項"共同受賄犯罪的認定"的規定,根據《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于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
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共同受賄犯罪時,應注意把非國家工作人員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區別開來。介紹賄賂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只在國家工作人員與行賄人中間起牽線搭橋、溝通關系、撮合條件的作用,沒有介入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具體行為。介紹賄賂人即使從行賄人處得到錢物,也只是行賄人單獨給他的好處、感謝費,而不是行賄。共同受賄罪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則參與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沒有該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參與,國家工作人員一般無法獨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虞城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虞城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虞城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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