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看似普通的股權回購協議,讓當事人甲在地方高院敗訴后陷入絕境,直到一位資深律師指出,他的案件可能觸及了法律適用統一的“神經”,從而叩響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大門。
01 案件始末:一場敗訴后的絕地求生
甲怎么也沒想到,三年前那份讓他滿懷期待的《股權回購協議》,會成為今日的“噩夢之源”。
當時,他作為財務投資人,與B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乙簽訂了協議,約定若B公司未能在三年內完成上市,乙將以約定價格回購甲持有的全部股權。
協議中,關于回購價款計算基準日利率的條款寫得有些模糊。三年轉瞬即逝,B公司上市計劃擱淺,回購事宜被提上日程。
然而,雙方就逾期付款的利息計算標準產生了巨大分歧。甲主張應按協議簽訂時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而乙則堅持認為應適用回購條件觸發時的標準。
協商無果后,甲將乙與B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支持了甲的部分訴求,但關于利息的計算方式,采納了乙方的觀點。
甲不服,上訴至某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中,合議庭認為,此類商事協議中關于利率的約定,在約定不明時,應參照《民法典》相關精神,以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的市場利率為準,最終維持了原判。
手握兩份敗訴判決,甲感到無比沮喪。數百萬元的利益差額,難道就這樣認了?他咨詢了數位律師,多數答復是:二審是終審,翻案希望渺茫。
就在甲幾乎放棄時,一位朋友建議他找擅長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再審律師】看看。經人引薦,甲帶著厚厚一摞材料,見到了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的俞強律師。
在仔細研讀了全部案卷材料,特別是那份關鍵的《股權回購協議》及一二審判決后,俞強律師的目光變得深邃。他沒有急于給出結論,而是問了一個甲從未想過的問題:
“你這個案子,爭議焦點看似是利息計算的技術問題,但背后觸及的是一個在近年商事審判中反復出現、但各地裁判尺度不一的法律適用難題。你有沒有想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02 裁判轉折:最高法院的提審與改判
在俞強律師的指導下,甲決定背水一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沒有糾纏于事實細節,而是將矛頭精準指向法律適用問題。
申請書核心主張:二審判決所依據的“參照債務履行期滿時利率”的裁判規則,與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在多起類似商事合同糾紛中確立的“探求當事人真意,結合合同簽訂背景與商業慣例”的裁判思路存在根本分歧。
這種分歧導致同類案件在不同地區法院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可預期性。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對甲的再審申請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且所涉法律適用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對于統一此類商事糾紛的裁判尺度具有指導意義。
依據相關法律授權和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本案。
提審過程中,合議庭重點審理了涉案協議利率條款的解釋規則問題。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為:
在商事主體簽訂的股權回購協議中,對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約定不明時,不應機械地適用某一時間點的法定利率,而應綜合考察協議簽訂的商業背景、行業慣例、當事人締約時的合理預期以及公平原則。
本案協議簽訂于資本市場特定周期,投資方甲的主要合同目的在于獲取穩定的資金回報,其預期應受到保護。因此,撤銷原一、二審判決該項判項,改判支持甲主張的按協議簽訂時LPR計算逾期利息的請求。
03 法律深析:叩響最高法再審之門的“鑰匙”
本案的逆轉,關鍵不在于發現了新證據,而在于精準地觸發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特殊機制”。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這起案例揭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程序不同于地方各級法院再審的特殊功能與價值。
首先,必須明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有嚴格的“準入條件”,并非所有敗訴案件都能進入這扇門。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重心已從大量審理具體案件,轉向“監督指導全國審判工作、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
因此,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主要限于兩類情形:
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主要證據和訴訟程序無異議,但認為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的案件。這正是本案成功的關鍵。甲的訴求直指法律適用標準的統一性問題。
原判決、裁定本身就是由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這類案件通常本身就具有重大性或復雜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核心優勢在于“統一法律適用”和“確立裁判規則”。
四級法院審級職能改革后,基層法院重在化解糾紛,中級法院重在二審終審,高級法院重在再審糾錯,而最高人民法院則重在通過審理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來統一全國裁判尺度,解決“同案不同判”的難題。
這意味著,如果你的案件僅僅事實認定有爭議,或屬于地方性普通糾紛,可能更適合在高級法院層面尋求救濟。但如果你的案件像本案一樣,涉及的法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裁判結果可能影響某一類商業行為的規則,那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就可能成為一條“捷徑”。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結合多年代理再審案件的實務經驗指出,識別并成功啟動最高人民法院再審,需要【再審律師】具備深厚的功力:
精準識別“法律適用爭議點”:不能停留在當事人自身的“不服氣”上,而要能抽象出案件背后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命題,證明該問題確實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現狀。
精通再審程序規則:需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指南》等要求,在裁判生效后六個月內,提交格式規范、說理深刻的再審申請書及全套證據材料。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可能直接被不予受理。
善用改革政策背景:當前司法改革強調“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將具有規則意義、涉及重大法律分歧的案件“提上來”審理。律師的論證需與此政策導向契合,闡明案件提審的示范價值。
風險提示與行動指南:
切勿濫用再審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是特殊的救濟渠道,非普通上訴。對于事實爭議大、但法律問題清晰的案件,應優先考慮在二審或高級法院再審階段解決。
時效是關鍵: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限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延長,務必在判決生效后立即啟動評估。
專業評估先行:在投入大量時間和金錢前,建議咨詢像俞強律師這樣專注于復雜疑難案件再審業務的專業人士,對案件的“可再審性”,尤其是是否觸及“法律統一適用”問題進行客觀、專業的評估。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就像手握一把開啟特殊法律程序的“鑰匙”。但這把鑰匙只能打開特定的“鎖”——那些關乎法律解釋統一、具有規則引領價值的案件鎖。
對于普通當事人而言,認清這扇門的特殊性,比盲目叩門更重要。
您是否遇到過類似“道理都懂,但就是判輸了”的案子?您認為哪些類型的商業糾紛最容易產生法律適用上的分歧?歡迎在評論區分享您的經歷或看法。(注: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律師資質信息:本文法律分析部分由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俞強律師提供。俞強律師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執業十五年來已代理超過600起案件,尤其在處理公司股權、復雜合同及金融資管領域的糾紛方面經驗豐富。其專業領域專注于重大疑難案件的再審與抗訴程序,曾成功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多地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案件,包括江蘇某惟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上海某健康發展集團系列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等代表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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