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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廣西桂林
一網民編造傳播涉消防虛假信息
當事人馬某因觸犯法律紅線
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訓誡
經查
違法行為人馬某
為吸引關注、獲取不當流量
蓄意將一段過往火災視頻
進行“移花接木”
于2026年3月8日捏造并發布了
“桂林當日發生特大火災”的虛假圖文信息
該信息嚴重背離事實
通過網絡迅速擴散,造成公眾誤解
引發不必要的恐慌情緒
也對正常的消防工作秩序和社會穩定
造成了直接干擾與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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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被依法訓誡。圖源:桂林消防
事件發生后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隊
第一時間聯合桂林市委網信辦、公安機關
展開核查處置
精準鎖定信息發布者
面對確鑿證據
馬某對其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違法事實
供認不諱
并主動刪除了相關虛假圖文信息
積極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社會影響
公安機關綜合其違法情節與事后表現
依法對其作出訓誡處理
“當前,消防救援隊伍全員在崗、枕戈待旦,全力投入隱患排查、執勤戰備和科普宣傳,以最高標準守護轄區消防安全。”
桂林市消防救援支隊相關負責人表示
馬某的行為無端消耗了寶貴的公共資源
是對一線指戰員辛勤付出的不尊重
干擾了工作大局,性質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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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試圖通過歪曲事實、消費公眾情感
擾亂社會秩序以博取眼球的行為
必將為其錯誤付出代價
下面這起案例中
造謠者同樣受到處罰
2025年2月,網民張某某為博眼球,造謠稱忻州市某中學發生火災,并利用AI軟件合成“火災”圖片,發布到個人社交賬號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屬地公安機關依法對張某某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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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消普法
新媒體時代
信息傳播速度快捷、范圍廣泛
一旦謠言形成一定規模
不僅會造成不良影響
還會觸犯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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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消提示
互聯網給予每個人表達的空間
但絕不允許任何
濫用權利、違法違規的行為存在
每位公民都應自覺
敬畏法律、遵守公序良俗,堅持實事求是
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涉及消防動態、突發事件等信息
請以官方權威渠道發布為準
來源:中國消防 桂林消防 廣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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