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廣電總局關于“十五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關稅〔202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黨委宣傳部、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黨委宣傳部、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文體廣旅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五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12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科技部核定或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及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向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臺、站)、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館、科普基地(以下統稱享惠主體)名單。
享受政策的科技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專門從事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二)有開展科普活動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場所、設施、工作經費等條件。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館、天文館(臺、站)、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設立的植物園、標本館、陳列館等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館、科普基地,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面向公眾從事科學技術普及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二)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等,每年向公眾開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的時間不少于20天(含法定節假日);(三)有常設內部科普工作機構,并配備有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二、科技部核定的享惠主體名單,函告海關總署,抄送中央宣傳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享惠主體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并通知相關享惠主體。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牽頭核定的享惠主體名單,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享惠主體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省級出版、電影、工業和信息化、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并通知相關享惠主體。
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享惠主體,應將其依托單位一并函告。
三、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出版、電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核定屬地有關享惠主體可免稅進口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核定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享惠主體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出版、電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并通知相關享惠主體。
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屬于《通知》附件所列稅則號列范圍;(二)為享惠主體自用,且用于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不得進行商業銷售或挪作他用;(三)符合國家關于影視作品和音像制品進口的相關規定。
四、科技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免稅進口商品清單。
五、享惠主體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有關進口商品的免稅手續,免稅進口商品需由海關按減免稅貨物監管其使用。
六、科技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海關的享惠主體名單應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單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至該批名單印發之日后30日內已征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科技部牽頭制定的第一批免稅進口商品清單,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以后批次的名單、清單,分別自其印發之日后第20日起實施。
前款規定的已征應免稅款,依享惠主體申請予以退還,同時按照法律規定退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五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手續。
七、享惠主體發生名稱、業務范圍變更的,應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科技部或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科技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核定變更后的主體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科技部核定的變更結果,函告海關總署(核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抄送中央宣傳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享惠主體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并通知相關享惠主體。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牽頭核定的變更結果,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享惠主體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省級出版、電影、工業和信息化、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并通知相關享惠主體。
八、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享惠主體所在地直屬海關制定享惠主體名單的核定辦法,會同省級出版、電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制定可免稅進口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的核定辦法。
九、享惠主體的免稅進口資格,原則上應每年復核。經復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由科技部或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函告海關,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并通知相關享惠主體。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核定的享惠主體名單和截至上一年底有效的名單報送科技部,科技部匯總各地名單后,于4月底前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十、中央宣傳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廣電總局加強政策評估工作。
十一、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中存在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十二、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實施。
附件:“十五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
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廣電總局
2026年2月13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謝丹楊
審核:鄒 貞
終審:陳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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