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欠錢不還的“老賴”,很多債權人選擇起訴維權,卻擔心高額的維權成本。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這些錢花出去,最終到底由誰承擔?這或許是除了能否勝訴之外,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其實,這三筆費用的承擔規則,有著明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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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交給法院的“訴訟費”和“保全費”,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原告在起訴和申請保全時只是“預交”,如果最終勝訴,法院不僅會判決由被告承擔,而且現在實行“勝訴退費”制度,法院會直接將預收的訴訟費退還給勝訴的原告,再向被告追繳。不過需要留意的是,保全申請費雖然最終通常由敗訴方承擔,但司法實踐中,原告需要將其作為一項訴訟請求明確提出,法院才會在判決中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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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引發爭議最多的是“律師費”,它通常由聘請方自己買單,但也有例外。律師費不屬于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用,大部分情況下,誰請律師誰付錢。要想讓“老賴”承擔這筆錢,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在借款合同或欠條中明確寫有“如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守約方實現的律師費”等類似條款;二是案件屬于法律規定的特定類型,例如合同糾紛中的債權人撤銷權、著作權或商標權侵權案件,或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等,在這些法定情形下,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可以主張由敗訴方承擔。
此外,還有一項容易被忽略的費用——保全擔保費。如果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時,沒有可供擔保的財產,選擇向保險公司購買保函來提供擔保,這筆保險費通常不屬于法院裁判敗訴方承擔的范圍,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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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起訴“老賴”前不妨先翻翻合同,如果有律師費承擔的約定,務必保留好委托合同和發票原件。巧妙運用法律規則,才能讓失信者真正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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