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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學習好貫徹好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謀劃好、推進好“十五五”時期教育改革發展,奮力譜寫以教育強國建設支撐引領中國式現代化的新篇章,是當前教育系統的重大政治任務。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組織精銳科研力量,在媒體平臺廣泛開展闡釋研究,推動教育強國建設邁向積厚成勢、系統躍升。現摘取部分優秀成果,陸續推出,以饗讀者。
2025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簡稱《學前教育法》)正式施行。建設教育強國,基點在基礎教育。學前教育作為基礎教育的基礎,對于學前兒童健康發展、國民素質提升、教育強國建設等具有奠基作用。學前教育立法是以合法性程序將人民意志轉變為更具保障力的國家意志,是立足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集合社會最大公約數滿足對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公共利益訴求。《學前教育法》將“以兒童為中心”“公益普惠”“安全優質”等教育理念轉化為具有國家強制約束力的法律規范,標志著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實現了從政策驅動向法治保障的重要轉型。幼兒園作為學前教育服務的實施主體,必須深刻領會并自覺踐行法律所倡導的兒童觀、教育觀和質量觀,將法律的價值取向深度融入辦園宗旨、發展規劃以及日常保教工作等各個環節。
一、堅持“公益普惠”定位,促進教育服務的公平可及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要不斷促進教育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努力使每個人不分性別、不分城鄉、不分地域、不分貧富、不分民族都能接受良好教育”。這些論述從國家戰略的視域要求推進教育公平,凸顯了教育資源配置的社會公平意涵及其與人民群眾利益的關鍵聯系。《學前教育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將學前教育定位為“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并賦予其“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的本質屬性。面臨當前我國學前教育階段普惠性保障機制還不夠完善的現狀,幼兒園應將“公益普惠”的屬性定位內化為辦園的自覺追求,致力于幫助適齡兒童平等地享有可負擔的學前教育。
(一)明晰主體責任,保障普惠性服務穩定供給
《學前教育法》針對不同性質的幼兒園提出了推進公益普惠目標過程中應擔負的法律責任。這種基于辦學類型的差異化要求,是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得以穩定供給的重要保障。
一是充分發揮公辦幼兒園保基本、兜底線的作用。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區域性資源結構問題的凸顯以及家長對優質資源的需求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公辦幼兒園的需求正在持續增加,“入好園難”正逐步代替“入園難”成為當前學前教育資源供需矛盾的新問題。《學前教育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財政性經費或者國有資產等舉辦或者支持舉辦公辦幼兒園”,并提出要“構建以公辦幼兒園為主的農村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在收費方面,公辦園應由地方政府在綜合考量辦園的實際運營成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投入狀況以及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多種因素后,進行合理確定并定期調整,從制度層面保證人民群眾的可負擔性,杜絕“高收費”或變相逐利行為。
二是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要堅持公益屬性。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財政獎補、租金減免、師資支持等方式接受政府財政性資助或政策扶持,法律要求其在享有這些公共資源投入的同時,必須承擔起提供普惠性服務的社會責任,如必須嚴格遵循政府部門的指導性定價標準,并自覺將財務管理、保教活動、安全衛生等置于社會公眾監督之下,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
三是營利性民辦幼兒園要避免過度逐利。收費管理方面,《學前教育法》要求地方政府“必要時可以對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營利性民辦幼兒園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并要求幼兒園實行財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以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由此,社會資本進入學前教育領域應牢牢把握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使學前教育服務惠及更廣泛群體,促進學前教育事業整體的公平與可持續發展。
為從源頭上促進入園機會均等,《學前教育法》還要求“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幼兒園生活的殘疾兒童入園”,并明令禁止幼兒園在招生環節進行除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試,力求兒童擁有基于就近原則的平等入園機會,防止因“擇優錄取”而加劇教育焦慮與起點不公。
(二)進行資源布局,提升普惠性服務整體效能
《學前教育法》要求,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要將這一戰略藍圖有效轉化為惠及億萬兒童的生動現實,各級各類幼兒園應自覺將自身的發展規劃融入地方政府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整體布局規劃。
一方面,要著力促進城鄉、區域、園所之間學前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和協同發展。城市中辦園條件優越、保教質量較高的優質幼兒園,應當較多地承擔社會責任,通過探索集團化辦園模式、開展對口支援、實施名園辦分園、輸出管理與課程資源、組織教師交流與跟崗研修等多種途徑,幫扶和帶動本區域內相對薄弱的園所,實現優質資源共享和區域辦園質量整體提升。而農村地區及欠發達地區的幼兒園,在政府統籌規劃和財政支持下,可以積極探索諸如依托鄉鎮中心幼兒園舉辦分園、村獨立或聯合辦園、實施鎮村一體化管理等更為靈活多樣、經濟適用的辦園形態,最大限度地擴大普惠性資源的覆蓋面。另一方面,幼兒園應積極轉變觀念,從被動接受管理轉向主動參與治理,建設性參與到本地區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的調研、論證、制定及后續的調整工作中。如幼兒園憑借長期辦園實踐所積累的對學前兒童發展特點的理解、家庭需求的把握、育人方式的探索以及掌握的一手數據與案例等,能夠為地方政府在合理規劃學前教育資源布局、逐步推進學前免費教育、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辦托班等方面提供具有重要價值的實踐依據和可行建議。
二、錨定“安全優質”方向,守牢科學保教的責任重點
在我國從教育大國向教育強國邁進的奮斗進程中,學前教育也應當做到“規模”和“質量”兩手抓。《學前教育法》在首條就明確提出要“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標志著安全優質發展已成為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代責任。
(一)踐行科學保教,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保育教育是幼兒園日常工作的核心內容與首要職責,《學前教育法》將“安全”置于“優質”之前,體現了安全是幼兒園保教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實現優質發展的根本保障。法律強調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實施符合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的保育和教育活動”“以學前兒童的生活為基礎,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等,為幼兒園實施科學保教工作提供了行動指南。
一是將保護學前兒童安全放在首位。幼兒園要嚴格遵守《學前教育法》關于安全保障的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應急反應機制,按照標準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及時排查和消除火災等各類安全隱患,將安全防護意識和措施落實到入園、進餐、盥洗、午睡、游戲等每一個環節,承擔起對學前兒童的人身安全的保護責任。學前兒童好奇心強、探索欲旺,但缺乏足夠的生活經驗和自我保護能力,幼兒園可以將自我保護教育納入日常保教工作,通過游戲、故事、角色扮演等多種形式,讓學前兒童在輕松愉快的氛圍中學習和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對于招收殘疾兒童的幼兒園,法律亦明確規定應當配備必要的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或者與其他具有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的特殊教育機構、康復機構合作,根據殘疾兒童的實際情況開展保育教育。
二是堅定不移地保障游戲作為基本活動,并以法律的權威性堅決抵制并糾正任何形式的“小學化”傾向。幼兒園必須依據幼兒的年齡特點和發展需求,設置豐富多樣、安全適宜、富有挑戰性的室內外游戲環境,提供充足的不受成人過多干預的游戲時間以及幼兒自主選擇游戲內容、伙伴、方式的權利,讓幼兒在“玩中學”“做中學”“生活中學”及“體驗中學”,促進學習品質和領域經驗的獲得。
三是構建開放多元、協同高效的家園社協同育人機制。幼兒園應建立健全多樣化、常態化且雙向互動的家園溝通機制,尊重家長作為兒童第一責任人的權利,引導家長樹立科學的育兒觀念,形成教育合力。不僅如此,幼兒園還需要積極拓展辦園視野,主動整合并善用社區內豐富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科普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以及社區不同行業的人力資源等,為幼兒學習與發展開辟更為廣闊的實踐育人空間。
(二)強化隊伍建設,發揮教師專業引領作用
實現幼有所育,最關鍵的支撐是教師。新時代學前教師隊伍的發展應當遵循《學前教育法》的規定,在準入、待遇、培訓等方面加強建設。
一是嚴把教職工的入口關與從業關,實現“有人教”。幼兒園應積極配合并努力創造條件,落實國家關于幼兒園教職工配備的相關標準,力求實現教職工數量充足、專業結構合理、年齡梯隊科學,以有效滿足保育教育工作的實際需求。在崗位任職資格方面,幼兒園要確保每一位教職工擁有國家規定的相應學歷文憑、教師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和培訓證明等,并通過嚴格規范的入職背景審查制度,堅決捍衛教育隊伍的純潔性與兒童的安全底線。
二是維護并提升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與職業尊嚴,實現“留得住”。較好的待遇保障是吸引優秀教師“愿來且不走”的重要影響因素。《學前教育法》規定“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障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實行同工同酬”“民辦幼兒園可以參考當地公辦幼兒園同類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教師薪酬標準,依法保障教師工資待遇”,這些規定對于學前教育領域形成尊師重教氛圍、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穩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提升教師隊伍的整體專業水平,實現“教得好”。幼兒園應將教師的專業發展置于優先戰略地位,著力培育和營造一種高水準、支持性的園本研修氛圍,通過組織高質量的園本培訓、專題研討、活動觀摩、課題研究等活動,鼓勵并制度化支持教師積極投身各級各類專業提升活動,為教師的專業精進與職業成長搭建必要的階梯,注入內在動力與外部激勵。在落實法律關于“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要求方面,幼兒園可以通過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等,保障教職工在幼兒園的章程制定、發展規劃、評優評先等重大事項的管理與監督中擁有話語權、參與權和影響力,積極營造一種相互尊重、彼此信任、開拓進取且充滿人文關懷的工作環境,將教師個人成長愿景與幼兒園發展目標有機融為一體,形成個體與組織相互促進的良好發展局面。
三、踐行“以兒童為中心”理念,推動兒童權利的落地落實
公益普惠和安全優質的最終落腳點在于學前兒童的發展。《學前教育法》中有多項條款都體現了“以兒童為中心”的教育理念。其核心在于通過法律規范確立以兒童權利為本位的師幼互動原則,強調學前兒童是具有獨立人格尊嚴、獨特發展需求與內在發展潛能的權利主體。
(一)堅守權利本位,以“兒童最大利益優先”為準則
幼兒園應了解并維護《學前教育法》及相關法規提出的兒童應享有的法定權利,將“兒童最大利益優先”作為決策的參考準則。
一方面,學前兒童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薄弱、極易遭受侵害等顯著特點決定了他們的權利必須受到特殊的關注和保護。《學前教育法》明確規定“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幼兒園在落實這些權利方面肩負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應從物理環境的安全標準、衛生保健制度的嚴格執行、營養膳食的科學配給、師資隊伍的專業發展、保教活動的內容審查等層面,將法律規定內化為全園教職工的普遍共識和日常工作的行為準則,通過精細化管理和專業化服務,切實保障學前兒童的各項權利得到充分實現。
另一方面,幼兒園應建立以“兒童最大利益優先”為核心因素的決策機制。當不同利益訴求與兒童利益發生潛在沖突時應以兒童利益優先。例如,在引進玩教具材料、課程模式、數字化資源或推行某項教育改革措施時,幼兒園不僅要從成人視角分析其經濟成本或可能給園所帶來的附加效益等,更要站在兒童立場,運用專業的知識細致考察其安全性、適齡性、可操作性,以及是否能夠切實滿足兒童的發展需求。
(二)尊重個體差異,提供多元包容的教育支持路徑
“以兒童為中心”需要對每一個幼兒的個體獨特性予以充分尊重。幼兒園應超越追求效率式的“整齊劃一”模式,轉而為幼兒提供契合其自身發展節奏、認知風格、興趣偏好、文化背景及潛在需求的差異化支持。
一方面,“以兒童為中心”理念下的教育過程應真正轉變為師幼積極互動、意義共建的動態發展過程,而非教師單向預設知識與技能的簡單傳遞。幼兒園需要創設一種鼓勵幼兒自主探索、自由選擇、主動建構的物質環境與精神氛圍,賦能兒童成為自身學習發展的主導者。如區域活動提供的材料不僅需要數量充足、種類豐富、層次多元,能夠滿足不同發展水平兒童的操作需求,還應當允許學前兒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活動區域、材料玩法、合作伙伴和活動方式。
另一方面,對每一位兒童進行專業的觀察解讀是實施差異化教育支持的前提。《學前教育法》明確要求“應當從學前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和利益出發,尊重學前兒童人格尊嚴,傾聽、了解學前兒童的意見,平等對待每一個學前兒童”,對于學前兒童因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更是要求“幼兒園應當予以特殊照顧”。為使這一法規精神真正落到實處,教師需要基于真實自然的教育場景進行有目的、有計劃的觀察,并結合日常對話、持續傾聽、家園溝通等方式,全面、動態地識別到兒童的發展現狀、獨特優勢、學習品質以及可能面臨的困惑需求,并以此為基點設計和提供有針對性的支持策略,包括調整環境、優化互動、提供適宜挑戰等,爭取每個孩子都能在原有水平上獲得最大限度的發展。
來源|《人民教育》2025年第11期
作者|孫薔薔(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基礎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員);霍力巖(北京師范大學教育學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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