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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從市發改委局長的崗位上退休了。
單位同事們敲著鑼鼓送他到門口,握著他的手說:“周局辛苦了,好好享清福”。
老周笑著擺手,心里卻盤算著另一番光景。
干了一輩子經濟工作,手里握著不少人脈和資源,退下來總不能就這么閑坐著,“發揮余熱”的念頭,在他心里生了根。
退休前,老周就聽不少人說,有些退休干部到企業當個顧問,輕輕松松就能拿高薪。
既不用坐班,又能把多年的經驗派上用場。
他總覺得,自己守了一輩子規矩,退休后利用個人影響做點事,算不上什么大事。
中組部那紙規范兼職的文件,他只當是“面上的規定”,沒往心里去。
退休剛滿半年,曾經有過業務往來的私企老板林總就找上了門。
林總做的是城市基建工程,正好在老周原任職的發改委管轄范圍內。
他開門見山,請老周到公司當“高級顧問”,月薪五萬,不用坐班,只需要在項目審批上“搭個線、說句話”。
老周心里清楚,中組發〔2013〕18號文明確規定,退休三年內,不得在原任職務管轄的業務范圍內企業兼職,更不能從事相關營利性活動。
但看著林總遞來的聘書和厚厚的紅包,他還是松了口,想著“悄悄干,沒人會發現”。
就這樣,老周成了林總公司的“幕后軍師”。
他借著過去的老交情,給發改委的現任同事打電話,為林總的項目說好話;
帶著林總拜訪相關部門負責人,憑著“老局長”的身份打通關節。
短短一年,林總的公司拿下了三個大項目,老周也拿到了近百萬的“顧問費”,還收了林總送的一套高檔茶具、一張高爾夫球卡,日子過得比退休前還要風光。
他忘了,規矩的紅線從來不會因為退休而模糊,監督的眼睛也從未停歇。
市紀委監委在開展退休領導干部違規兼職專項清理時,通過大數據排查發現,老周在退休后頻繁與發改、住建等部門人員接觸,且名下賬戶有多次大額不明資金流入,線索直指其違規兼職取酬。
調查組找到老周時,他還振振有詞:
“我就是給企業出出主意,沒利用職權謀私,何況都退休了,還管得著嗎?”
調查組的同志拿出中組發〔2013〕18號文和配套答復意見,一條條跟他核對:
退休三年內在原管轄業務范圍企業兼職,屬違規行為;
未經組織審批擅自兼職,且領取高額報酬,違反廉潔紀律;
利用原職務影響力為企業牽線搭橋,實質是權錢交易的延續。
鐵證面前,老周的辯解蒼白無力。
他這才想起,退休前單位組織學習時,反復強調過“退休不是保險箱,紀律規矩記心間”,可他卻心存僥幸,踩了紅線。
最終,老周受到了黨紀處分,違規領取的近百萬報酬被全部收繳,更讓他追悔莫及的是:
根據規定,他因未經批準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不再保留黨政機關退休金等待遇。
曾經的“老局長”,成了退休干部違規兼職的反面典型。
那些他以為的“余熱”,最終變成了燒向自己的烈火;
那些他僥幸收下的利益,最終讓他失去了一輩子堅守換來的安穩晚年。
而在老周的母校,退休的李教授卻走出了另一條路。
李教授是事業單位的技術專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退休后有不少企業想高薪請他兼職,都被他一一拒絕。
他知道,即使是技術崗位,退休后兼職也需按規定報批。
后來,經原單位黨委審批備案,他到一家與原業務范圍無關的公益技術研究院擔任兼職顧問。
不拿一點報酬,專心做技術指導,每年按時向單位提交履職報告,真正把“余熱”發揮在了正途上,成了大家交口稱贊的榜樣。
同樣是退休,兩種選擇,兩種結局。
無論是黨政領導干部,還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只是身份的轉變,不是紀律的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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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 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
( 中組發〔2013〕18號)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現就進一步規范黨 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 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
二、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 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三、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
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四、按規定經批準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
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后,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
五、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干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
六、限期對黨政領導干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意見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
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后3個月內免去或由本人辭去所兼任(擔任)的職務。
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后3個月內補辦手續。兼職(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薪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干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審批和審核黨 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時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八、黨政領導干部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按照本意見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按照本意見執行;其他領導干部,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意見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范管理。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執行中組發〔 2013〕18 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1.《關于進一步規范黨 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所指的“黨 政領導干部”包括哪些范圍?
答復意見:《意見》中所指的黨政領導干部包括所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也包括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人員。
2.此次清理工作,對其他領導干部,參照《意見》執行。具體應如何掌握?
答復意見:《意見》所指的其他領導干部,主要包括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等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和子公司的領導人員,以及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人員。
他們在企業兼職(任職),應當參照《意見》規定進行規范和清理。
3.國有企業(含國有金融企業,下同)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如何參照《意見》執行?
答復意見:
現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所任職企業出資的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下同)兼職的,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前備案或審批;
到任職年齡界限、不再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的,其在出資企業所兼任的其他職務也應當一并免除。現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到除出資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兼職。
到任職年齡界限、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在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任職)。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辭去公職后到企業任職的,按照《意見》執行。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退(離)休后,不得在原任職企業及其出資的企業兼職(任職);
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兼職、投資入股或從事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退(離)休三年內到與原任職企業沒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兼職,或退(離)休三年后到企業兼職的,按照《意見》第二條規定執行。
4.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如何參照《意見》執行?
答復意見:
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屬經營性事業單位或者是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其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答復意見掌握(參見第3條);
其他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按《意見》規定進行規范和清理。
5.《意見》中所指的“黨 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哪些情形屬于兼職,哪些情形屬于任職?
答復意見:
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是指行政和工資關系在黨政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未辦理調出、辭職等手續的黨 政領導干部在企業擔任職務,包括退出現職或退(離)休的、黨 政領導干部在企業擔任職務。
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任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擔任職務,且已將行政和工資關系由黨政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轉入所任職企業,包括黨 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到企業工作。
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 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如經組織安排到企業任職的,應及時履行免職手續,并按照《意見》第四條規定,及時轉移行政、工資等關系。
黨政領導干部退(離)休后到企業工作的,除經批準受聘為企業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可按兼職對待外,其他情況一般按任職對待,應按照《意見》第四條規定,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
6.《意見》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是否僅指在企業兼任(擔任)領導職務?
黨政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以及在經營性事業單位等兼職(任職),是否按《意見》規定進行規范和清理?
答復意見:
《意見》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不僅限于兼任(擔任)企業領導職務,也包括兼任(擔任)顧問等名譽職務和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企業職務。
黨 政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以及在經營性事業單位等兼職(任職),也應按《意見》規定進行規范和清理。
7.《意見》第二條規定,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對于“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和“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具體如何掌握?
答復意見:
《意見》中“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是指領導干部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范圍、行業范圍和業務相關領域范圍內的企業;
“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是指與領導干部原任職務有業務關系的營利性活動。
具體掌握時,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干部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根據干部原任職務職責范圍和擬兼職(任職)的工作性質、企業經營范圍,從嚴研究確定。
8.《意見》第六條規定,限期對黨 政領導干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由哪個部門負責清理?
答復意見:
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由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進行摸底排查,將《意見》規定向干部本人作出說明并嚴格按規定執行,同時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
9.《意見》第六條規定,兼職(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薪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何掌握?
答復意見:
黨員領導干部兼職(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薪酬,按照(中發〔2003〕18號)第七十七條、(中發〔2010〕3號)第二條和《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 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第十四條規定執行。其他領導干部,參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10.黨政領導干部個人未經批準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清理之后如何處理,是否追究干部責任?
答復意見:
此次清理工作,黨員領導干部個人未經批準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按照(中發〔2003〕18號)第七十七條規定執行。其他領導干部,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11.地方政府駐外辦事處的領導干部兼任(擔任)所屬賓館、物業等企業的職務,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
地方政府駐外辦事處的領導干部兼任(擔任)所屬賓館、物業等企業的職務,應當按《意見》規定進行規范和清理。
12.協會、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的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
此類人員中,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其在企業兼職(任職)按照《意見》規定進行規范和清理;其他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是否在清理范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根據協會、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的性質和職能,從嚴掌握。
13.經選舉擔任不駐會的人大、政協和科協、工商聯等領導職務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其在企業兼職(任職)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
此類人員中,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答復意見掌握(參見第3條);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答復意見掌握(參見第4條);其他人員不在清理范圍。
14.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業建立城市的地方,為協調企業和地方的關系,建市以來一直由企業負責人參加地方黨 政領導班子的,是否在清理范圍?
答復意見:
此類人員可不在清理范圍,但企業負責人不得享受黨政機關待遇。
15.《意見》規定,黨 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報告的內容有何具體要求,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在受理時應如何審核?
答復意見:
干部在書面報告中,應如實說明履職發揮作用的情況和是否取酬,對于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的情況需作詳細說明,是否取酬和職務消費、報銷有關工作費用情況須附有所兼職企業出具的證明及明細材料。
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應對報告的有關內容嚴格審核,發現有取酬或其他違規行為應堅決予以糾正。
16.中組發〔2013〕18號文件要求,在《意見》下發后3個月內,將執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報中央組織部。報中央組織部的書面報告主要應包括哪些內容?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報告是否需通過主管部委上報?
答復意見: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上報的報告內容應包括:根據《意見》精神制定相應管理實施辦法并抓好貫徹落實的情況;有關摸底排查情況,清理的過程、主要做法、成效以及清理后的現狀;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和有關意見建議;
同時填寫《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情況統計表》《中央管理的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情況統計匯總表》《規范黨 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情況統計表》。
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報告,可先報主管部委,由主管部委匯總后,一并報中央組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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