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寫了《基層法官吐槽“一刀切式無紙化” ,最高法領導在留言區回帖互動》一文后,在其他的平臺發布之后,收到了大量的留言,除了針對訴訟無紙化展開討論之外,還有不少一看口氣就是法院網友的,針對文中提及的,訴訟無紙化辦公不收當事人紙質證據,居然給出的評論是,“本來就不收證據原件”。
有些類型的訴訟案件中,法院必須收集當事人的證據原件存款保管,否則就會造成極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后果或隱患。這是幾十年前法院的老前輩們,對每個初進法院人員都耳提面命的基本常識,現在都沒人提了嗎?
最典型的類型案件之一就是離婚案件,法院對于要判決離婚的,必須在判決或是調解離婚前,收集各方當事人手中的結婚證。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交,或是丟失了的話,卷宗里一定要明確記錄。
如此做的案件原因是,是給出離婚結果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基本相當于離婚證。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是離婚的基本操作。如此做的社會責任是,防止大量的結婚證,還保留在已經離婚者的手中,造成可能的社會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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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間借貸案件中的欠條原件,在法院作出判決或是調解結果之后,也必須收歸訴訟卷宗保管。原因也是基本同離婚案件,既然法院已經對該筆欠款糾紛做出裁判結果,就需要防止欠條原件還流傳在當事人之間乃至社會,增加可能造成的社會欺詐隱患。
每年歸檔時,基層法庭的法官都會清理出一大堆的結婚證封皮,感嘆自己一年處理了這么多的婚姻案件。因為存卷時,只需要保存結婚證里面的內頁即可,外邊的封皮太厚,不方便訂卷。
此外,對于訴訟中當事人提交的存在真實性意義的證據,尤其是關鍵證據中的蓋章、簽字,欠款或收據中的印章、簽字,也不能僅要求提供證據的復印件或是電子件即可。
因為,對真實性有異議的證據,當事人或是當庭,或是隨后訴訟中,可能會對證據的真實性提出司法鑒定申請。如果法院不保管證據原件,而是讓證據原件保存在一方當事人手中的話,則司法鑒定就沒有了權威的檢材依據,另一方當事人也會對證據是否進行過修改存在懷疑。
曾經在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在一審中,查看了欠條上自己的簽名后,認可了欠條的真實性。可是到了二審階段提出,經過了詢問相關人員及自己的仔細的回想,確實存在過類似的這張欠條,但自己已經歸還,且收回了欠條的原件,所以,原告手里的這張欠條已經是仿造的。
二審中,當事人申請了欠條上的筆跡鑒定,結果確實是偽造的,從而實現了案件結果的反轉。試想,如果沒有一審審理中法官收集保管了欠條的原件,二審中原告聽被告要司法鑒定,推脫欠條一審質證完后丟失了,這個案件的處理,是不是就成了事實查不清楚、假證據通過訴訟得逞的無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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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這些基本的訴訟常識,如今的法院人,都不知道,也不講究了嗎?
事實上,法官,包括律師在內,是很抵觸保管證據原件的,無論什么案件。因為,收集和保管證據的原件本就是出力不討好,而且存在丟失的風險,自己也不會受益,尤其是金額重大、沖突深刻的案件。
但是,為了案件的后續程序順利開展,例如,在二審、再審階段,依然可以見到一審中當事人有真實性異議的證據原件;為了防止已經處理完畢的關鍵證據繼續流傳社會,如欠條、結婚證等,資深、負責的法官不僅會自己如此收集證據原件,而且還會傳授法院的新人,這幾類案件一定要收集和保管好證據的原件。
如今,很多法院都在推進無紙化辦案,規定所有的案件,一律不接收當事人的紙質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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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無紙化訴訟政策的制定者有沒有想過,讓法院已經判決或調解離婚的結婚證、已經認定或裁判了真實性如何的欠條原件還流傳社會,會造成什么樣的社會影響?
此外,對于訴訟的后續進行而言,無數的原件錯案后來得以糾正乃至平反,其中很多都是在認真查閱原來的審案卷宗后,發現了原來定案依據中的關鍵證據真實性被推翻,從而公平正義時隔多年得以伸張。
如果沒有當年的卷宗保管了關鍵證據的原件,而僅是保留了一些證據的掃描復印件,這些冤假錯案的當事人及背后的公平正義,又該如何獲得救濟的可能,后續的案件辦理人如何應對當事人的質疑?
可惜的是,上述的這些類型案件,很多法院人已經不知道需要收集和保管證據的原件了。不知道如今的他們,只是知道案件能給出一個案件結果即可,亦或是那些曾經的法院前輩,已經不負責教授這些訴訟經驗了。
辦案,不僅僅是給出一個案件結果即可,而是要真真切切的一次性處理好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更要防止案件處理的結果造成案件矛盾的社會化不利影響。
上述的案件類型及案件審理情況,乃至案件審理后的社會影響,真的在大力推進的無紙化訴訟改革中,不需要考量了嗎?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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