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律師解讀
1. 案件簡介:當你的投資虧損,發現管理人的決策只是一場“走過場”
如果你也遇到類似情況:投入數百萬元購買了一只宣稱“穩健增值”的私募股權基金,鎖定期三年。然而,基金凈值在投資后不久便一路下跌,最終虧損超過40%。你與管理人多次溝通無果,對方僅以“市場風險”為由搪塞。在絕望中,你聘請律師調取了基金的部分內部文件,一個令人震驚的事實浮出水面:導致巨虧的核心投資項目,根本沒有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投委會)的正式決議;所謂的風險控制流程,在關鍵節點上完全缺失記錄。此刻,你面臨的困境不僅是資金損失,更是在訴訟中如何證明“管理人的決策程序違規”與“你的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對方是專業的金融機構,內部文件管理嚴密,你的核心不利點在于:證據獲取困難、專業壁壘高以及需要將“程序違規”論證為“實質過錯”。
本案中,投資者甲先生認購了由B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B公司”)擔任普通合伙人(GP)和管理人的一只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基金。基金主要投向某新興科技領域。其中,對“丙科技公司”的單筆投資占基金資產的25%,但該筆投資決策相關的投委會會議紀要缺失,且投資時明顯突破了公司內部制度規定的單項目投資比例上限。項目失敗后,基金凈值腰斬,甲先生遂提起訴訟。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
裁判結果: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B公司(管理人)向原告甲先生賠償投資本金損失人民幣XXX萬元的60%,并支付相應利息。
法院認定要點(“敵方情報”分析):
法院作出對管理人不利判決,主要基于以下幾點關鍵認定:
關鍵證據的采納與推定:法院采信了原告方提交的基金內部制度文件(證明單項目投資上限為20%)以及托管資金劃轉記錄(證明對丙公司的投資款實際支付)。雖然B公司未能提供該項目的投委會決議,但法院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及相關監管精神,認為管理人負有對投資決策過程進行記錄和保存的法定義務。其未能提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該筆投資未履行有效的內部決策程序。
法律適用與過錯認定標準:法院援引了《合伙企業法》關于GP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的原則性規定,并參照了資管糾紛中關于管理人信義義務的司法審查趨勢。判決明確指出,管理人的義務履行標準正在從“形式合規”向“實質履職”深化。僅有一套書面制度遠遠不夠,關鍵在于是否被實際、嚴謹地執行。投委會決議的缺失,直接反映了B公司在“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履行上的重大瑕疵。
因果關系與損失認定:法院認為,投資決策程序是控制投資風險的核心防火墻。B公司違反自身風控制度進行超比例投資,且缺失關鍵決策記錄,該“程序違規”行為極大地增加了投資行為的盲目性和風險,與最終的投資損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考慮到市場風險等客觀因素,法院酌情判令B公司對損失承擔主要而非全部責任。
3.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從“被動挨打”到“主動出擊”的維權路線圖
俞強律師分析指出: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代理過600余起金融資管及私募基金糾紛案件,尤其擅長為機構投資者及高凈值個人投資者設計針對管理人的維權訴訟策略。針對此類“投資決策程序違規”案件,投資者(原告)的訴訟策略應圍繞“固定違規證據、穿透形式合規、構建因果鏈條”三大核心展開。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如何避免陷入證據困境?
本案的勝訴,關鍵在于抓住了“投委會決議缺失”和“違反內部比例限制”這兩個程序硬傷。如果投資者能在投資前、投資中更早介入,策略將更加主動:
投前盡調時,深挖決策機制:不僅查看基金的宣傳材料和合同,更應通過合理方式(如作為潛在LP的訪談提問)了解管理人的實際投決流程、投委會組成和表決規則。可參考一些地方政府對國企投資基金投決會的詳細規定,了解何為“規范”的決策程序。
合同條款中,嵌入監督權利:在《有限合伙協議》或《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LP有權在特定條件下(如基金凈值跌破預警線、發生重大虧損項目后)查閱包括投委會決議、項目盡調報告、風控評審意見在內的投資決策文件。這為日后可能發生的糾紛預設了合同依據,部分借鑒了“基金派生訴訟”的權利設計思路。
損失發生后,第一時間證據保全:一旦發現投資異常,應立即書面致函管理人,要求其就特定項目的決策過程進行說明并提供相關文件。管理人的回復(或拒不回復)本身就可能成為訴訟中的重要證據。
3.2 訴訟中的多維度攻擊策略
作為原告投資者,在訴訟中應從以下幾個層面構建攻勢:
證據層面:如何瓦解管理人的“合規”外殼?
申請法院調查令:這是破解證據壁壘的最有力武器。針對管理人可能拒不提供的內部文件,應立即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請求法院責令B公司提交涉案項目的:(1)全套投委會會議材料(通知、簽到表、紀要、表決票、決議);(2)該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風控合規審核意見;(3)投資決策系統的操作日志。依據是管理人負有法定的和約定的信息披露及文件保存義務。
對管理人提交的證據進行穿透性質證:如果管理人提交了所謂的“決議”,需重點審查:(1)真實性:簽字是否為原件?委員是否實際到場?會議時間與付款時間是否邏輯合理?(2)程序合法性:參會人數是否符合章程或制度規定的法定人數(如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比例是否達到通過要求(如三分之二以上同意)?(3)內容完整性:決議是否明確了投資金額、估值、風控措施等核心要素,還是語焉不詳的“原則同意”?
法律層面:構建有利于原告的法律解釋框架
主張適用更嚴格的信義義務標準:強調在私募基金關系中,GP/管理人與LP之間存在高度的信義義務。引用《九民紀要》第94條關于賣方機構適當性義務的精神,論證投資決策的審慎性、規范性是管理人勤勉義務的核心組成部分。程序違規即直接推定其未盡到勤勉職責。
將內部制度轉化為合同義務:主張管理人向投資者披露的《風險揭示書》《招募說明書》或內部制度,構成了合同的一部分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違反自身公開承諾的風控制度,構成對基金合同的根本違約。
援引國資監管規定作為行業慣例佐證:雖然私募基金與國有企業監管不同,但其中關于投資決策的嚴謹性要求(如“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被明確列為責任追究情形),可以作為證明行業公認的謹慎決策標準的輔助證據,向法庭說明何為“規范操作”。
事實與邏輯層面:編織無可辯駁的敘事鏈條
構建“程序失效→風險失控→損失必然”的邏輯:論證投資決策程序(尤其是投委會和風控會)的設計目的,就是為了通過集體決策、多角度質疑來過濾風險。跳過或虛化此程序,相當于拆除了最重要的“剎車系統”,使得投資行為變成一種“裸奔”,其導致損失的可能性極高。
對比“合規項目”與“違規項目”的結局:如果基金同期有其他經過完整決策程序的投資項目,即使也有虧損,但可以突出本案違規項目的虧損比例異常之高,從而強化違規行為與特別嚴重損失之間的關聯性。
攻擊管理人的事后解釋:管理人常以“緊急決策”、“電話溝通”等理由辯解。對此,應指出:(1)制度是否規定了緊急程序? 若無,則屬隨意突破;(2)即便有,事后是否補辦了書面決議? 若未補辦,說明其內控意識淡漠;(3)本案投資是否真的符合“緊急”情形? 通常股權投資的決策周期較長,很難成立。
3.3 實戰建議:投資者可立即采取的4個步驟
如果您懷疑所投基金存在決策程序問題,并考慮訴訟維權,請按以下步驟行動:
第一步:全面梳理與證據固定。立即整理所有基金合同、補充協議、定期報告、管理人發布的各類公告、與客戶經理或管理人的所有溝通記錄(微信、郵件、錄音)。同時,通過郵件或書面函件正式向管理人提出查閱特定項目決策文件的請求,固定其回應證據。
第二步: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初步案件評估。私募基金糾紛專業性強,一位經驗豐富的上海私募基金律師能快速幫助您識別程序違規的關鍵點、評估證據缺口、預判訴訟風險。例如,俞強律師團隊在接案初期,會為客戶制作詳細的《證據清單與待搜集目標指引》。
第三步:決定訴訟策略與財產保全。在起訴前,與律師商定是提起仲裁還是訴訟,并根據管理人資產情況,評估是否在立案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以防止對方轉移資產。
第四步:在訴訟中靈活運用專家輔助人。對于特別復雜的行業或技術問題,可以考慮申請法院允許由行業專家或財務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就“決策程序缺失如何具體影響該項目風險評估”等專業問題向法庭說明,增強說服力。
4. 風險提示與轉化
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脫敏案例,僅為策略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私募基金維權訴訟涉及復雜的證據規則、法律適用和專業判斷,在面臨具體訴訟時,建議結合全案證據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私募基金投資糾紛困擾,需要專業的維權策略分析與訴訟支持,可以通過公眾號“律師俞強”留言咨詢,或訪問君瀾律所官網獲取聯系。
5. 律師團隊展示
我們專注于為身處復雜商事糾紛的客戶,提供精準、有力的抗辯與整體解決方案,最大化維護您的商業利益。我們的服務領域涵蓋:公司股權糾紛、重大合同爭議、私募基金維權、金融資管訴訟、商業秘密及知識產權維權與抗辯、商事犯罪辯護,以及與之相關的執行異議、再審、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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