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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上海松江區(qū)法院的一則判決,在網上吵翻了天。一邊是懷著6個多月身孕、綠燈直行的女司機,一邊是闖紅燈被撞身亡的電瓶車騎手,最后法院判定司機賠償83萬多元,這個結果讓不少人直呼“看不懂”:明明是電瓶車闖紅燈在先,怎么司機還要賠這么多?其實這起事故里藏著的交通規(guī)則和法律底線,每個開車、騎車的人都得弄明白,不然哪天出事可能都不知道自己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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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得回到2024年12月11日凌晨5點多,天還黑著,上海松江文翔路路口飄著小雨,路面濕滑,能見度特別差。已有6個多月身孕的高某因為身體不舒服,想著早點去醫(yī)院檢查,就獨自開著車出門了。她沿著文翔路由西向東行駛,到路口時剛好是綠燈,就正常直行通過,可萬萬沒想到,一輛電瓶車突然從左側沖了出來,高某根本來不及踩剎車,車頭直接撞了上去。電瓶車駕駛人陳某當場倒地,雖然被緊急送往醫(yī)院,但最終還是沒能搶救過來,一條鮮活的生命就這么沒了,不管對哪個家庭來說,都是無法承受的打擊。
交警趕到現場勘查后,很快查明了事故的關鍵細節(jié),雙方都存在明顯的違規(guī)行為。先看電瓶車騎手陳某,他不僅闖紅燈左轉,騎車時還沒開照明燈,凌晨雨天視線本來就差,沒開燈的電瓶車幾乎就是“隱形”的,很容易讓人反應不及。更關鍵的是,經過檢測,陳某的電瓶車當時車速達到了21km/h,已經超出了非機動車的限速標準,屬于超速行駛。這三個違規(guī)行為疊加在一起,讓他把自己推向了危險的邊緣。
再看駕駛人高某,她雖然是綠燈正常通行,但車速也沒守住底線,當時的行駛速度高達95km/h,遠遠超過了路口的限速要求。要知道,凌晨雨天的路口,路面濕滑會讓剎車距離變長,視野不佳也會影響判斷,這時候超速行駛,無疑是給安全埋下了巨大隱患。最終交警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高某承擔次要責任,這個責任劃分也成為了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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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這起事故的復雜程度,遠不止“主次責任”這么簡單。事故發(fā)生后大家才發(fā)現,高某開的這輛車,居然處于“脫保”狀態(tài),而且還在過戶流程中沒完成交付。原來這輛車原本是高某丈夫潘某的,事發(fā)前一天,潘某已經把車子過戶給了朋友沈某,但還沒來得及把車交出去,車子的實際控制權仍然在潘某手里。更關鍵的是,這輛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已經脫保快一個月了,也就是說,事故發(fā)生時,車子沒有任何保險可以兜底賠償,所有損失都得由相關責任人自己承擔。
陳某的家屬在悲痛之下,將駕駛人高某、現車主沈某和前車主潘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法庭審理時,核心爭議點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誰該為車子的交強險投保負責,二是賠償責任該如何在三方之間劃分,三是家屬主張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最終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車子已經過戶,但沒完成實際交付,潘某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有義務為車子投保交強險,而他沒履行這個義務,導致事故后無法獲得保險賠付,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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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作出判決:高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37296.8元,潘某在交強險18萬元的責任限額內與高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還沒拿到車輛的現車主沈某不承擔責任。這個判決結果一出來,網上的討論瞬間炸開了鍋,有人覺得“闖紅燈的人自己找死,憑什么讓司機賠錢”,也有人認為“孕婦開車超速也有過錯,賠償是應該的”,還有人疑惑“為什么沒拿到車的沈某不用擔責”。其實這些疑問,都能在法律規(guī)定和類似的真實案例中找到答案。
首先要明確的是,交通肇事的責任劃分,從來不是“誰違規(guī)誰就全擔”那么簡單,而是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綜合判定,這里就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優(yōu)者負擔原則”。簡單來說,機動車的危險性比非機動車高,所以機動車駕駛人肩負著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哪怕是對方違規(guī)在先,機動車一方如果沒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也得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法之前發(fā)布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里就明確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會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不會完全免除,這也是為了平衡雙方的權益,督促機動車駕駛人更加謹慎駕駛。
就像浙江杭州曾經發(fā)生過一起類似的事故,小伙駕駛電動車連續(xù)實線變道,超速轉彎時撞上了闖紅燈的電摩,最后交警認定闖紅燈的電摩車主承擔主要責任,超速變道的小伙承擔次要責任。律師解讀時就說,闖紅燈是直接破壞交通秩序的嚴重違法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另一方如果存在超速、違規(guī)變道等過錯,也得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這和上海這起事故的責任劃分邏輯是完全一致的。
再說說大家最關心的“超速”問題,很多人覺得只要自己是綠燈直行,就沒什么問題,可超速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而且在凌晨、雨天這樣的特殊場景下,超速的危害會成倍增加。95km/h的車速,在濕滑的路口遇到突發(fā)情況,剎車距離會大幅延長,就算反應再快,也很難及時避讓,這也是高某需要承擔次要責任的關鍵原因。現實中還有很多人抱有僥幸心理,覺得“稍微超一點速沒關系”,可就是這一點點僥幸,可能就會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然后是交強險的問題,很多車主可能不知道,交強險是國家強制要求投保的,不是可買可不買的“選擇題”,而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里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必須投保交強險,目的就是為了在事故發(fā)生后,能及時給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最高法發(fā)布的典型案例里也有過類似情況,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潘某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沒及時給車子續(xù)保,導致事故后無法獲得保險賠付,所以他才需要在交強險18萬元的限額內和高某共同承擔責任。
還有人疑惑為什么現車主沈某不用擔責,這其實是因為車輛還沒完成實際交付,沈某既沒有實際控制車輛,也沒有從車輛的使用中獲益,所以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也給準備買賣二手車的人提了個醒,車輛過戶和實際交付一定要同步完成,沒拿到車之前,車子出了問題,大概率還是原車主的責任,千萬不要以為過了戶就萬事大吉了。
可能有人會覺得“闖紅燈的人都死了,還要讓他承擔主要責任,是不是太不近人情了”,但法律的判決講究的是公平公正,不能因為一方的傷亡結果就忽視其違法行為。陳某闖紅燈、超速、夜間未開燈,這三個違法行為每一個都極具危險性,他自己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這是無法回避的事實。而高某超速行駛,沒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承擔次要責任并進行相應賠償,也是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不存在“誰弱誰有理”的情況。
還有人擔心“會不會以后不管非機動車怎么違規(guī),機動車都得賠錢”,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如果機動車一方完全沒有過錯,比如是對方故意碰瓷導致的事故,那么機動車一方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只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進行少量賠付。就像抖音上曾經流傳過一個案例,女子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撞上直行汽車,交警明確判定女子全責,因為機動車一方沒有任何過錯,這種情況下機動車就不需要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這起事故其實是一場本可以避免的悲劇,如果陳某不闖紅燈、不超速,騎車時打開照明燈,就能讓機動車駕駛人及時發(fā)現;如果高某不超速行駛,在路口多留意觀察,或許就能及時避讓;如果潘某按時給車子投保交強險,事故后的賠償壓力也不會這么大。可就是因為每個人都抱有一絲僥幸,都忽視了交通規(guī)則,最后才釀成了這樣的后果,一個失去了生命,一個要承擔巨額賠償,兩個家庭都因此陷入了困境。
隨著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類似的交通事故也時有發(fā)生,這也提醒我們,交通規(guī)則不是用來約束人的“枷鎖”,而是保護每個人安全的“護身符”。不管是開車還是騎車,都不能抱有僥幸心理,闖紅燈、超速、不按規(guī)定開燈這些看似“小事”的違規(guī)行為,背后可能隱藏著巨大的危險。機動車駕駛人要牢記“安全第一”,遵守限速規(guī)定,在路口、雨天等特殊場景下更要減速慢行,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非機動車駕駛人也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要以為“非機動車弱勢群體就可以為所欲為”,闖紅燈、超速同樣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甚至可能付出生命的代價。
同時,車主們也要牢記,交強險是必須投保的,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疏忽導致脫保,否則一旦發(fā)生事故,原本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就得自己掏腰包,到時候損失就不是一點半點了。買賣二手車時,也要注意車輛過戶和交付的同步,避免出現責任劃分不清的情況。
法院的這起判決,不僅僅是對這起事故的一個了斷,更是給所有交通參與者敲響了警鐘。交通規(guī)則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例外,不管你是孕婦還是老人,不管你開的是汽車還是電瓶車,只要違反了規(guī)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生命只有一次,容不得半點馬虎,希望每個人都能敬畏規(guī)則、敬畏生命,在道路上多一份謹慎,少一份僥幸,讓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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