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律師發帖稱,自己接到了2月16日(除夕日)的法院傳票,律師驚嘆之余,發問“有必要嗎?”。因為跟自己的日程安排有沖突,律師稱,自己拒絕出庭,只能將案子轉給了別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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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驚呼,如今的法院“案多人少”、加班文化盛行到了如此地步了嗎,連除夕日都不放過;更有網友在討論,法院通知除夕去開庭,跟自己的節假日安排沖突了怎么辦?
不過,也有很多網友質疑,這張傳票的真實性。
例如,有網友認為,這張“傳票”上的“應到時間”僅是“2026年2月16日”,并沒有寫明具體的幾點幾分,顯然不符合通常的法院傳票格式;“案由”也僅是“民事糾紛”,而非通常立案時法院就會要求明確的具體案由;被遮蓋的“傳喚事由”的痕跡看,也并非通常傳票的“開庭”二字。
以下才是法院通常下達的開庭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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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細心的網友還發現,這樣傳票明確寫的“談話地點”,而并非通常傳票上的“應到處所”。可見,這并非一張嚴格意義上的法院開庭傳票。
不過,發帖的律師稱,大家不要質疑傳票的真實性,也不要糾結是開庭傳票還是談話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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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很多網友質疑,只因按照今年國家統一的春節假期安排,從2月25日就進入了法定節假日,怎么可能還有法院2月16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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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法院如果安排開庭的話,可不是僅僅是一個人兩個人的事情,而是需要法官、書記員、安檢法警等等一系列的人員裝備保障的問題。
法定節假日,法院安排幾個人值班而已,不會大規模的組織人員上班。想要靠幾個值班人員就進行案件開庭及處置可能的突發情況,就算是法官愿意犧牲了自己的休息時間,法院領導出于安全考慮,也不會同意的。
綜上推測,這張法院傳票即便是真的,也應該不是什么開庭傳票,最多可能僅是法院內部有人發出的約談某個案件案情的“傳票”。嚴格意義上講,對于“談話”通知,法院是不能發出傳票的,也沒有強制當事人及律師到場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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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院傳票
法院傳票,人民法院依法簽發的,要求被傳喚人按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進行其他訴訟行為的書面文件。
至于法院傳票的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中提到傳票的規定有,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法院的傳票,應僅限于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傳票中將明確記載案號、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以及開庭時的注意事項。傳票的對象,也僅限于案件當事人使用,給律師的,應該是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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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防和識別法院傳票被濫用
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或是法院工作人員,借用當事人對于傳票法律效力的敬畏,往往存在傳票濫用的現象。
例如,將一些僅是有關案件處理的詢問或調查事務,通知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通知律師到法院,甚至是單方面當事人到法院接受信訪談話的事項,也蓋上法院的印章使用傳票的方式進行通知。
對于這樣的傳票,其效力也不過就是通知而已,即便當事人不按傳票通知的時間去法院,也不會發生法律規定的傳票效力。
此外,隨著之前的訴前調解,以及如今的立案后先行調解的現象,有些法院特約調解組織的人員,為了增加自己調解程序的震懾力,也采取法院短信系統或“人民法院在線服務”等在線平臺,向當事人發送調解意向征詢及調解安排通知,為了保證調解時雙方均到場,也使用傳票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及律師到場。
關于法院傳票的使用,目前未見出臺統一的規范和要求。從網友發出的傳票內容看,各地法院的傳票格式和載明內容也都不盡相同。有的傳票,居然要求被傳喚人24小時內不得飲酒。
盡管配合司法工作是每個人的義務,但也不能排除有人不合理的使用人們對于司法工作配合的意識。因此,對于法院的傳票,也不要一味的認為,必須按照傳票通知的時間到位,而是要區分法院傳票的具體內容和發出人員的性質,區分對待。
綜上所述,上面帖子中律師發布的傳票,肯定不是大家理解的有法院在除夕日還在開庭審理案件。如果傳票是真的話,也僅是某個法院人員通知當事人除夕日到法院接受“談話”的通知,而且到位的具體時間可以協商。
這個事情也告訴我們,對于網絡信息,一定要注意細查發布內容背后的細節,了解有關的真實內容,不要看到一點信息就想當然的展開聯想,進而信以為真。例如,不要一看到法院傳票,就以為是法院安排開庭。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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