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這兩種說法都靠不住,那么,德肖維茨的答案是什么?他提出,權利產生于人類處理非正義的、惡行的經驗。從理論上來說,要界定什么是正義、什么是權利,是非常困難的,因為這些概念太過抽象,很難有精準的定義和共識。從古至今,圍繞什么是正義的爭論,從未停止。但如何界定非正義、惡行,就容易得多。因為它是現實的、具體的,可以直接感知的,因此很容易達成廣泛共識。從歷史上看, 因為廢除奴隸制,催生了平等權;因為納粹的大屠殺,催生了反迫害權。因為私刑泛濫,催生了正當程序權。可以說,每一項具體的權利,都來源于對歷史上的惡行的反思和防范。為了便于理解德肖維茨的觀點,我們來講一個具體的例子:沉默權。你可能在很多英美的電影、電視劇中,都看到過這樣的情節:警察在犯罪現場抓住犯罪嫌疑人時,經常立即背出以下這一段話: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美國的沉默權制度,來源于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所確立的反對自我歸罪原則。該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訴訟中作為反對自己的證人。”由于美國把被告人也視為證人,由此而推演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但把沉默權轉換為這一組負責的告知內容和告知程序的,并非自然法,而是源于1963年發生在美國亞利桑那州的一起綁架強奸案。在這一年,23歲的米蘭達,因綁架和強奸一名18歲女子,被警方拘捕。經過受害人的指認,警方對米蘭達做了2個小時的訊問。訊問中,米蘭達對自己罪行供認不諱,并簽署了一份書面供詞。
由于米蘭達沒錢請律師,法庭給他指派了一位律師莫爾。在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時,檢察官拿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證據。但莫爾律師指出,米蘭達被訊問時,沒人告訴他有權聘請律師,也沒有人給他仔細解釋過供詞的法律意義,所以,這份通過威逼取得的口供,屬于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罪依據。不過,陪審團并沒有采納這一意見,仍然認定米蘭達有罪。米蘭達不服,提起上訴,案件一直打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公民在接受訊問以前,有權知道他享有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的沉默權,警察有義務告知,并且,應當先告知,后訊問。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決,把案件發回重審。在重審過程中,警方找到了供詞以外的足夠證據,最終,米蘭達仍然被認定為有罪,獲刑11年。故事還沒完。米蘭達假釋出獄后,因為和他人發生口角,而被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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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的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行使了米蘭達權利,保持沉默,最終被認定為無罪!這個故事也告訴我們,米蘭達警告并非來源于自然法,而是來自一個具體案件中的警察失職,最終演變的對沉默權告知程序和告知內容的完整保護。在中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沉默權制度。但是,巨大的辦案壓力,也可能導致警察和檢察官采用刑訊逼供的手段,引發冤假錯案。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在2014年共同出臺了一部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都屬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可以說,這項權利的產生,也是源于對惡行的反思和防范。否則,就沒有必要制定和出臺這樣的司法解釋。在中國法治發展進步的歷程中,還有一個標志性的事件:孫志剛案,也能說明,權利來源于惡行。
2003年3月17日晚上,在廣州打工的湖北青年孫志剛,在去網吧的路上,因缺少暫住證,被警察送至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第二天,又被送往一家收容人員救治站。在這里,孫志剛受到工作人員和其他收容人員的毆打,3月20日,孫志剛死于這家救治站。這一事件引發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關注和討論。兩個月后,多名學者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認為收容遣送辦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規定,與法律相抵觸,應予以撤銷。這一事件引發了國家層面的高度重視。2003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用“救助”替代了“收容遣送”,實施了二十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壽終正寢,同時廢止。這是權利保護的重大進步,而這一免遭收容遣送的權利的來源,并非自然法的力量,也不是任何人的恩賜,是以孫志剛的生命為代價換來的進步。
正如德肖維茨所言,“權利來源于惡行”。——每一次惡行的代價,都是權利體系的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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