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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及時續簽的情形頻發,由此引發的經濟補償、賠償金爭議成為勞動糾紛高發點。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對終止勞動關系的賠償標準認知模糊,易引發法律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賠償需區分情形界定。針對此類勞動糾紛,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吳文鵬律師結合現行法條及裁判規則,整理了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要點,供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參考。
未續簽勞動合同賠償界定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需結合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終止時間等情形區分,吳文鵬律師結合法條明確如下:
1、異議期內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能維持或提高原約定條件續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在合同到期后一個月異議期內通知終止,不承擔賠償金責任。
2、超期未續簽需支付雙倍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需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3、超期一年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超期一年仍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隨意終止勞動關系。
4、違法終止需支付賠償金,若用人單位未在異議期內終止,或無正當理由單方終止已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構成違法終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補償計算標準與維權路徑
未續簽勞動合同涉及的經濟補償有明確計算標準,勞動者遭遇相關糾紛時可依法維權,吳文鵬律師梳理核心要點如下:
1、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為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2、雙倍工資的支付范圍,雙倍工資自合同期滿后第二個月起計算,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基數按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月工資確定,不包含加班費等非常規性收入。
3、用人單位的免責情形,若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已維持或提高原約定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合法維權路徑,勞動者可收集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明等證據,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結語:
用人單位應重視勞動合同續簽工作,到期前及時與勞動者協商,避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引發賠償風險;勞動者應了解自身權益,若遇到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及時固定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規范勞動合同續簽流程,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防范勞動糾紛的關鍵,助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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