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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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成某與甘某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這場糾紛經過訴訟由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生效民事判決,甘某償還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856000元,并依法支付相應利息。該判決的執行卻因甘某復雜的個人與財務狀況而受阻。在成某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發現甘某的個人財產與其關聯的某置業有限公司的財產存在混同,導致需要先進行個人財產清算,執行程序陷入僵局。
2023年5月19日,年老的甘某突發疾病去世。法院在確認甘某遺產繼承人時查明,他本人早在2011年就與妻子離婚,其父母均已過世,僅有三個女兒——甘大妹、甘二妹和甘小妹作為法定繼承人。然而對父親的遺產,甘某的三個女兒全都明確聲明放棄繼承權。
至此,甘某的遺產在法律上陷入無人繼承也無人管理的狀態。鑒于自身債權實現受阻,成某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湘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指定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某縣民政局出任“遺產管理人”,負責清理遺產、清償債務。某縣民政局則認為,更基層的鄉鎮街道或甘某所在的村民委員會來承擔此責任更為合適。
最終,湘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指定某縣民政局為甘某的遺產管理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律師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甘某遺產管理人應依法由縣級民政部門還是村民委員會擔任。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甘某生前立有遺囑,甘某的所有繼承人也明確表示放棄對其遺產的繼承。此時,甘某的遺產即處于無人繼承、無人管理的狀態,在此情況下,為甘某指定遺產管理人具有應當性和緊迫性。本案申請人成某與甘某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某縣民政局作為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相對比較了解轄區內公民的家庭關系、財產狀況,甘某遺產主要在城區且存在跨街區的狀態,由某縣民政局來擔任遺產管理人適宜性及權威性較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究竟什么是遺產管理人?這一規定并非讓政府“繼承”財產,而是賦予其作為中立“管家”的職責。對于債權人而言,一旦法院指定了遺產管理人,即應主動向該管理人申報債權,并提交相關權利憑證。隨后,遺產管理人將依法履行職責,通過清理遺產、確認債權債務、分割遺產等方式,防止財產陷入無序狀態,最終在遺產價值范圍內公平、有序地清償債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與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
從法律層面看,為何由民政部門承擔這一兜底責任?首先,繼承人的缺位可能導致遺產長期懸置,既不利于債權人維權,也易引發財產貶損等問題。其次,相較于基層自治組織,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在資源調配、法律專業性和執行權威性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更能夠有效處理可能涉及的復雜債權債務關系。
這一制度設計深刻體現了法律的平衡智慧:既尊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個人意愿,又通過設定法定管理機制,為公民身后的財產秩序構筑一道堅實的保障防線,確保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都能在法治框架內得到最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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