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多年未付撫養費
未來履行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未成年女兒起訴主張權利
法院如何認定
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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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錢小妮(化名)出生于2014年,系錢某的非婚生女兒。自2016年起,錢小妮的母親梁某與錢某分居,錢某再未過問錢小妮的情況,也從未支付撫養費。
多年來,梁某獨自撫養錢小妮并支付其教育、生活等必需費用,現梁某的經濟狀況困難,無力承擔錢小妮的撫養費用,錢小妮的基本生活已難以為繼。錢小妮及梁某多次向錢某追索撫養費,但錢某一直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甚至拉黑梁某的手機號碼。
2022年起,錢某的健康狀態每況愈下,其財產有可能隨時出現重大變化,從而導致錢小妮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2023年,作為錢小妮的法定代理人,梁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錢某一次性向錢小妮支付自2016年起至年滿十八周歲之日止的撫養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撫養費金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據錢小妮自述的生活狀況,同時考慮錢小妮將來在廣東生活的可能,參照此前錢某委托其弟弟于2018年至2020年向梁某轉賬的五次金額,酌定每月撫養費標準為3000元,對錢小妮主張的撫養費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是否應當一次性支付撫養費,需要考慮錢某的負擔能力以及一次性支付是否確有必要。首先,錢小妮提交的證據已證明錢某名下持有多處房產,具有一次性給付的能力。其次,考慮錢某此前拖欠支付撫養費的情形,且錢某目前患病,已無獨立行動能力進行定期給付撫養費,若錢某的家人不主動代錢某支付撫養費,將導致錢小妮申請執行時程序復雜,不利于錢小妮的健康成長,故法院對錢小妮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系對非婚生子女撫養費一次性給付條件的界定,從“支付能力”與“必要性”雙向維度作出裁判,一方面通過審查錢某名下財產確認其是否具備一次性支付的經濟基礎,另一方面結合錢某因病喪失獨立行動能力、后續定期支付可能存在執行障礙等現實困境,法院認定一次性支付確有必要,該裁判思路為同類案件中“給付能力”的量化評估和“必要性”的實質審查提供了參考。
撫養費支付方式的選擇本質上應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本案突破了傳統定期支付的慣性思維,針對錢某因患病可能導致的撫養費履行風險,采取了一次性給付的方式,從而消除了執行程序的不確定性。這一裁判思路體現了司法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前瞻性,凸顯了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權益動態保障的價值導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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