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無理由退貨”
早已是再熟悉不過的保障
但當交易從標準新品
轉向價格更靈活、品相更多元的二手商品時
這條規(guī)則還能否同樣適用?
今日,一起由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
二手商品交易糾紛
獲人民日報專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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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2月5日19版
而就在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說法”特別策劃中
也對此案進行了深入解讀
究竟是一起怎樣的案件
能同時獲得輿論與司法的共同聚焦
又能為當下火熱的二手消費市場
提供怎樣的指引與提示
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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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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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家住四川成都的區(qū)女士在某平臺一家店鋪花了4500元,買了一個二手手提包。
交易過程中,客服對區(qū)女士說:“因為二手商品的特殊性,確認發(fā)貨后非真假問題不退不換。”區(qū)女士回復:“好的。”
很快,區(qū)女士收到了包,打開后卻發(fā)現這款包背帶處有部分區(qū)域顏色與其他地方有些許不同,這讓區(qū)女士對商品不太滿意。她就向店鋪提出,要行使網購中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退貨退款。
店鋪卻回復,此前已經告知區(qū)女士,箱包售出后非真假問題不退換,區(qū)女士當時也答應了,所以不給退。區(qū)女士見溝通無果,就以質量問題為由向平臺投訴。被平臺拒絕后,區(qū)女士又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退貨退款。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購商品有七天無理由退貨規(guī)則。除了法律所列明的特別商品外,對網購商品,只有同時符合“商品性質不適宜退貨”且“經消費者在購買時作出明確確認”兩項要件的情形下,才可排除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但是,本案涉及的是二手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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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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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對二手商品的出售,應區(qū)分“個人閑置物品轉讓”與“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兩種情形。
在個人閑置物品轉讓的情形中,交易屬于偶發(fā)、非經營的物品處置行為。賣出者與購買者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是平等主體,并不需要對一方傾斜保護。因此,要依據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的規(guī)定,僅能在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作出事先約定的情況下,主張退貨退款,不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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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與之相對,在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情形中,銷售行為在性質上屬于法律上的經營行為。在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中,應對消費者傾斜保護,對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就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本案中,箱包店開設網絡店鋪,專門從事二手奢侈品銷售,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者,應依法保障消費者享有的權利。此外,從商品性質上看,箱包不存在不適宜退貨的情形。畢竟作為二手包,即使退貨,也并不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其后續(xù)售賣。
因此,不能僅因在銷售時告知過“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就排除法定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
綜合以上,對區(qū)女士的退款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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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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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大到車輛、家電、家具,小到手機、書籍、玩具,閑置物品循環(huán)流通快速發(fā)展。但相關交易平臺的亂象也頻頻發(fā)生。
對此,法官提示,二手商品交易中要對相關問題多加注意。比如購買商品前,要盡最大可能詳細了解商品信息;要注意賣家過往的交易狀況、信譽評價等,評估賣家的可靠性。另外,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要謹慎合理使用,避免濫用而破壞平臺生態(tài)。
來源:人民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
廣州中院 廣州互聯網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張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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