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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一方擅自抵押引發的抵押權效力爭議頻發,核心圍繞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展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確了善意取得制度,適配于抵押權等物權。對于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肖靜律師結合法律條文及裁判規則,整理了夫妻房產擅自抵押的效力認定與權利救濟要點,供大家參考。
無權處分認定
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產,單方抵押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需結合房產歸屬與處分權限判斷,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物權編規制。
1、夫妻共有房產的處分規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無特別約定的應認定為共同共有。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同共有財產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單方擅自抵押未獲事后追認的,構成無權處分。
2、登記公示的有限效力,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力,但不能單獨作為權屬唯一依據。第三人不能僅以登記在一方名下為由,推定其享有完整處分權,仍需審慎核查房產真實歸屬及處分權限。
善意取得與權利救濟
無權處分情形下,抵押權能否設立取決于第三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不同主體的注意義務標準存在差異,直接影響善意認定結果。
1、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第三人受讓時為善意、支付合理對價、完成抵押登記。其中,“善意”指第三人對無權處分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
2、金融機構的更高注意義務,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相較于一般債權人,需盡到更嚴格的審查義務。依據《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應核查抵押物權屬、借款人婚姻狀況及處分權限,未核實導致過錯的,不構成善意。
3、原權利人的權利救濟,若抵押權未成立,共有人可主張抵押行為無效,維護房產權益;若構成善意取得,共有人可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向無權處分一方主張損害賠償。
結語:
綜上,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產的,未經共有人同意且不構成善意取得的,抵押權無效。建議第三人交易時核查權屬及處分權限,共有人發現權益受損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防范權屬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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