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場KTV里的酒后沖突,一次沖動的肢體碰撞,導致一方鼻骨骨折,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這起已達刑事立案標準的糾紛,如何在維護法律尊嚴的同時,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黃浦區淮海中路街道“三所聯動”機制再次發揮作用,通過精準的法律解讀和深入的情理疏導,成功將這起一觸即發的刑事案件化解在基層。
沖動一時爽 鼻骨骨折代價高昂
寒冷冬日的一個凌晨,黃浦區某KTV內,飲酒后的葉某與李某在衛生間門口因身體碰撞發生口角。雙方情緒激動,從言語爭執迅速升級為肢體沖突,互相推搡擊打。混亂中,葉某面部遭受重擊,后被確診為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需手術治療。經司法鑒定,其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后,鑒于案情清晰、后果明確,已達到故意傷害罪的刑事立案標準。然而,辦案民警也發現,案件起因瑣碎,雙方均有過錯,且存在調解意愿。為避免“一案兩命”的悲劇性后果,給年輕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淮海中路街道司法所,建議啟動“三所聯動”機制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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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聯動”精準破局 法律底線不容模糊
面對這起棘手的輕微刑案,淮海中路街道司法所立即牽頭,組織派出所民警、調解員、顧問律師成立專項工作組。
調解初期,雙方認知存在巨大偏差。李某雖然后悔,但仍抱有“酒后沖動情有可原”、“互毆雙方都有責任”等模糊認識。對此,駐所律師嚴肅指出:《刑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非但不免責,甚至可能從重處罰。同時,律師結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關于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規定,清晰闡明了此行為嚴肅的法律后果,徹底打破了李某的僥幸心理。
與此同時,受害者葉某則堅持“對方先動手,我完全是自衛”的觀點。調解員耐心疏導,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指出其在沖突中的還擊行為也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過錯”,需要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民警則從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強調了理性解決糾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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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交融 三方共贏促和解
在厘清法律責任、端正雙方態度后,工作組引導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協商。調解員依據葉某提供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憑證,參照相關賠償標準,核算出合理的賠償額度。民警在場維持秩序,確保協商理性進行。
最終,在“三所聯動”工作組的共同努力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1、李某一次性賠償葉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人民幣35,000元。2、葉某出具諒解書,對李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不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責任。3、雙方承諾以此為戒,遇事冷靜處理。
李某當場支付全部賠償款,葉某出具收款憑證。一場可能改變兩個年輕人命運的刑事案件,得以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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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啟示:刑事調解背后的社會治理智慧
本案是運用“三所聯動”機制化解輕微刑事糾紛的典型范例。其成功在于:
堅守法律底線:律師精準釋法,明確告知刑事風險,避免了“和稀泥”式調解,維護了法律權威。
平衡各方利益:通過合情合理的賠償方案,既彌補了受害方的損失,也給了加害方改過自新的機會,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凸顯機制優勢:民警的權威管控、律師的專業支撐、調解員的耐心疏導,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了化解復雜矛盾的堅實底座。
“三所聯動”機制不僅成功化解了這起個體糾紛,更有效節約了司法資源,修復了社會關系,是新時代“楓橋經驗”在黃浦基層的生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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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淮海中路街道司法所
編輯:朱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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